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两档量刑幅度。该《意见》第二条明确了非法放贷行为达到“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的起点标准;第三条明确了违法放贷数额、数量接近起点标准时的认定方法和情形;《意见》第七条特别规定了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数额、数量认定标准;《意见》第五条明确了违法放贷数额的认定方法。综合以上四条规定,在此以图表形式简要直观地展示本次《意见》对非法放贷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数额、数量认定标准。
非法放贷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数额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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