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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字挂横幅、揭发隐私、摆放花圈,这些行为都是“软暴力”

2021-06-11 15:58:20   8235次查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对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犯罪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二、“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1、跟踪贴靠

2、扬言传播疾病

3、揭发隐私

△类似的校园贷揭发个人隐私行为属于 " 软暴力 "

4、恶意举报

5、诬告陷害

6、破坏、霸占财物等

(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电视剧《都挺好》中,苏家舅舅欲讹诈苏明成 10 万元 " 赔偿费 ",并带全家住进苏大强家。类似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属于 " 软暴力 "

2、破坏生活设施

3、设置生活障碍

4、贴报喷字

5、拉挂横幅

6、燃放鞭炮

7、播放哀乐

8、摆放花圈

9、泼洒污物

10、断水断电

11、堵门阻工

12、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电影《无名之辈》开头,开发商跑路,一群人在工地为其举办 " 追悼会 ",拉挂横幅、播放哀乐、摆放花圈,属于 " 软暴力 "。

(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1、摆场架势示威

2、聚众哄闹滋扰

3、拦路闹事等

(四)其他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三、行为人实施“软暴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

(一)黑恶势力实施的;

(二)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以及因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的;

(四)携带凶器实施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的或者足以使他人认为暴力、威胁具有现实可能性的;

(六)其他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情形。

△电影《" 大 " 人物》中,包贝尔饰演的反派当着拆迁户孩子的面,命令拆迁户殴打他人,造成孩子恐惧、恐慌,属于 " 软暴力 "。

由多人实施的,编造或明示暴力违法犯罪经历进行恐吓的,或者以自报组织、头目名号、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暗示方式,足以使他人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应当认定为“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

由多人实施的,只要有部分行为人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情形的,该项即成立。

虽然具体实施“软暴力”的行为人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但雇佣者、指使者或者纠集者符合的,该项成立。

四、“软暴力”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以及《指导意见》第14条“恶势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

五、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既包括同一类别的行为,也包括不同类别的行为;既包括未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也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六、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七、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九、采用“软暴力”手段,同时构成两种以上犯罪的,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根据本意见第五条、第八条规定,对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先前所受的行政拘留处罚应当折抵刑期,罚款应当抵扣罚金。

十一、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

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寻衅滋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因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来源|新华网

附专家解读

鲁兰老师

原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

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庭立方专家顾问

一、对“软暴力”概念理解或许难以精准到位。但是,结合社会生活中发生的现象,软暴力的特征就非常好理解。例如,街头的无业人员、找不到工作的刑满释放人员、刚进入城市的农村青年以及一些崇尚暴力、喜好拉帮结派的人群,被别有用心的组织者、指挥者(当地一霸等)雇佣、纠结在一起(成员相对固定或者非常松散,临时雇佣),以欺诈、敲诈资金财物为目的,从事一系列骚扰、恐吓、威胁普通百姓、个体商户、企业、富有的老人、被掌握把柄(隐私)的企业高管乃至政府官员的行为。

“软暴力”概念界定含义丰富,包含两个目的;两大类违法犯罪手段及若干具体违法犯罪手段;涉及到对象、场景、受害者的心理状态、影响生活工作的程度及手段种类等等,理解运用的时候,既要兼顾全面,也要分拆把握。

应对黑恶势力、黑社会组织犯罪是全球一体化的共同课题。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典型意义上的黑社会组织,还处于黑社会(性质)组织阶段。也正因为是初级阶段(在此意义上,提出“打早”、“打小”是很有针对性和积极意义的),才能显出不择手段、疯狂囤积资金、恶意粗暴骚扰百姓的特征,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

(一)“软暴力”的概念,相对于“暴力”、“冷暴力”和“准暴力”而言,更加不易把握。人们会想,既然是严重的违法犯罪,又为何冠之“软暴力”的称谓。因此,《意见》特意通过精准描述,即通过明确“两个目的”、“两类对象”和“四类行为”的界定,对基层一线办案人员办理案件进行具体指导,以期统一认定标准,提升执法办案水准。

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实施该类违法罪犯手段时,人数上往往是“以多对少”、其滋事、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的程度严重到),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

所侵害的法益,包括人身自由、人身财产安全。其实施滋事、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的程度,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二)软暴力的犯罪手段,更从传统意义上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手段,为职能机关办案人员和广大民众所熟知。黑恶势力为增大其行为的“掩护色”,将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了一番“包装”,演变为更加规避直接暴力冲突,变更狡猾地采用跟踪、近身贴靠的方式百般骚扰。即便是受害人立即报警,也刚好钻了“因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公安机关难以“立案”的空子。不难设想,普通老百姓发现自己被跟踪或近身贴靠,都会产生惊恐,从而受到心里强制。

软暴力的违法犯罪手段,还包括威胁揭发隐私、恶意举报以及诬告陷害等,实施其中任一种手段,就足以使受害人难以再正常的生活、工作、生产、经营。

“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如下:

  1.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2.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区为两类)。

A.针对公民个人或家庭实施的,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

B.针对生产经营场所。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3.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4.其他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二、成熟的黑社会组织,平时很少直接少扰百姓。但是,在初级阶段的,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创设成长近阶段,就会为积累犯罪资金疯狂敛财,不惜欺压残害百姓,如“村镇一霸”,催债公司等。

实践中,当“软暴力”由特定主体实施、携带凶器实施、有组织地实施、甚至以暴力相威胁、编造诬陷等恐吓方式实施,更容易让普通老百姓感受到恐怖氛围,实现“软暴力”刻意追求的心里强制。

(一)特定主体所实施的软暴力、让人感到非常惊恐的严重行为,多为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成员所实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为体现严厉惩罚首要分子(组织者、指挥者、纠集者)的刑事政策,对于“从犯”和“辅助人员”比较多地适用缓刑(即缓刑比例较高)。然而,事实证明,即便是看似主观恶习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从犯”或“辅助人员”,本质上对黑恶势力组织的认同感很强,一定程度上其心理依赖也很强。

监禁改造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和黑恶势力群体成员的实践证明,其内心深处都积淀着浓厚的犯罪亚文化价值价值取向,例如拉帮结派、崇尚暴力等。因此,引导教育先入犯罪组织的成员脱离组织,也是国际社会矫正领域面临的共同挑战。

行为人实施“软暴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

1.黑恶势力实施的;

2.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

3.曾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以及因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的;

4.携带凶器实施的;

5.有组织地实施的或者足以使他人认为暴力、威胁具有现实可能性的;

6.其他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情形。

(二)黑恶势力活动猖獗的地区,纠集无正当职业的人群实施软暴力行为,明目张胆地、肆无忌惮地公然欺压百姓。行为时故意通过服饰、发型、身上的配饰(包括纹身)或手持的工具等展示其特定标签,让老百姓一看见他们,自然就会有一种心理恐惧,只要其骚扰达到一定程度,就难以正常地生活、工作、生产、经营。

通过以下方式,足以使他人感知为(这里仅仅要求感知、无须达到明确认识的程度)有组织实施的,应认定为“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

由多人实施的,编造或明示暴力违法犯罪经历进行恐吓的,或者以自报组织、头目名号、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暗示方式,足以使他人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应当认定为“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

(三)共同犯罪中,仅其中部分人行为满足“软暴力”特征,不影响整体人员行为性质的认定。该种情形,在共同犯罪是比较普遍的,因为人数较多、行为方式多样、表现特征及其效果都不一致,为了不遗漏对软暴力违法犯罪的惩治,定罪时不要求所有行为者均达到认定标准,重点是针对首要分子(雇佣者、指挥者或纠集者)的行为性质加以认定。

由多人实施的,只要有部分行为人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情形的,该项即成立。

虽然具体实施“软暴力”的行为人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但雇佣者、指使者或者纠集者符合的,该项成立。

三、“软暴力”的称谓,是司法文件针对黑恶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的特定称谓,但其手段性质则属于《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规定);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属于刑法规定的“威胁”、“恐吓”内涵表述。其意义就是表明,虽然概括提炼出的表现形式是“软暴力”,其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却符合《刑法》的具体规定,因此对软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定罪,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因而某种意义上看,虽冠之“软”的形容(相对于暴力),实则不妨理解为“极其恶劣”,蕴含了极大的干扰和严重的折磨之寓意

“软暴力”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以及《指导意见》第14条“恶势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

四、根据《意见》的要求,一线基层办案单位,对实施“软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按照其他罪名定罪量刑。也就是说,其行为只要符合软暴力特征,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依照所满足的犯罪构成,即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分别定罪量刑

(一)《意见》针对软暴力违法犯罪,具体定罪量刑时,通常会触犯的罪名做了列举。明确界定了“多次”的含义及认定标准,而且,鉴于寻衅滋事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为体现严惩扫黑除恶的宗旨,定罪量刑时,不再区分究竟是否属于同一类型,也不再区分于行为是否已经受行政处罚。

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分别的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寻衅滋事行为类别、是否受过行政处罚不影响认定。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既包括同一类别的行为,也包括不同类别的行为;既包括未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也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黑恶势力在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时,表现形式不同,时间长短各异。因此,确有必要通过非法拘禁他人的次数、时间等,来识别判定其是否满足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也是意在强调,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罪之间的判定,即“罪与非罪”的判定要谨慎。明确了以“软暴力”手段“进入”或“滞留”,即为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的前提。

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三)认定敲诈勒索罪,除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软暴力”手段特征之外,还需要满足《刑法》对敲诈勒索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或“多次”的具体犯罪构成。《意见》强调,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仍然须计入“三次”计算标准;确定实际刑期时,曾经受到行政拘留的时间应当做折抵计算;行政罚款应当抵扣罚金。同时,当其行为同时从触犯两个以上罪名时,须遵循“从一种重罪”处罚原则。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采用“软暴力”手段,同时构成两种以上犯罪的,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意见第五条、第八条规定,对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先前所受的行政拘留处罚应当折抵刑期,罚款应当抵扣罚金。

五、根据我国共同犯罪理论,准确划分各个共同犯罪的地位、作用,是公正定罪、贯彻落实“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对于黑恶势力实施的软暴力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的须确定主犯,明确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以共同犯罪的主犯论处的判断标准,是极其有意义的。值得强调的,实施何种行为,与构成何种犯罪之间,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应当坚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立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一)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实践中,强迫交易行为屡见不鲜,例如,黑恶势力以软暴力形式(威胁揭发隐私、恶意举报以及诬告陷害等),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甚至直接威胁或者伤害到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在敲诈勒索犯罪中,所谓的要挟方式,即软暴力方式主要包括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例如,揭发偷盗、披露隐私或者掌握其生活腐败隐私照片等等,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

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

(二)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

实际生活中,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也不一定是完全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对于人身自由控制存在着“限制”或者“剥夺”两种形式。拘禁地点包括:住宅、办公场所、宾馆等地。同时,非法拘禁行为往往伴随着对被害人的殴打、侮辱等行为。

软暴力寻衅滋事的典型案例一: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一名自称“王大鹏”的男子多次带领多人对受害人张某进行一系列“软暴力式”寻衅滋事。通过多次恐吓辱骂、监视行踪、私自对受害人车辆安装定位追踪器、追堵车辆、故意制造车辆刮擦事故等,只所以采取这一切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就是为了催债。

被称为浙江“软暴力讨债第一案”:“砰”的一声响,家里的窗户玻璃被砸碎了;欠债后被讨债人骚扰,动不动来“谈谈心”;短信、语言威胁“再不还钱就断手断脚”……这样的事情,没有用传统暴力手段,也让人心理恐慌。,2013年12月,一伙无业游民采取跟踪、守候、拉横幅等方式强行讨债、索赔的案件,在舟山中级法院审理,6名被告人均获刑。认定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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