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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证券法》四读今获通过,严刑峻法成为监管主旋律,证券违法成本空前加大

2021-04-06 15:57:53   3276次查看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证券法》从证券发行制度、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大幅度提高证券违法成本、强化投资者保护、强化信息披露、健全多层次资产体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1]

本次《证券法》的修订历时之漫长、过程之曲折,是中国立法史上罕见的,四年半时间,从2015年4月份的“一读”到《证券法》修订落地,经过了四轮审议。

2015年4月和2017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十七次会议分别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其间,根据国务院提出的议案,2015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为在《证券法》全面修改工作完成前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8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又作出决定,将上述授权期限延长了两年至2020年2月29日。

2019年4月20日,《证券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且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10月17日,信达律师受邀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持的《证券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座谈会,并且就如何合理配置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在法律责任设置上如何处理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关系等问题,向到会听取意见的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代表、证监会代表、深交所代表提出了修法建议(见附注)。

信达律所作为证券市场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长期致力于参与打造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法律生态。2018年,中国检察出版社公开出版了信达律师编著的《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该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大数据基础上,对沪深港3996家上市公司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了全景式观察,填补了国内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研究领域的空白。

根据信达律师发布的2019年《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年度报告》[2],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证券类行政处罚案件共248宗,而报告期内,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案件的案发数为45起,如果剔除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个人行为引发的非证券普通刑事案件,其中属于证券类刑事案件一共8起,包括——

◆ 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

◆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

按照这个比例,只有不足4%的行政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考虑到证券违法案件的数额大、影响大、后果严重的特点,构成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数量应该高于这个比例。

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在修法座谈会上,信达律师代表以翔实的数据为基础,明确提出多个修法意见和建议,其中提到的欺诈发行行为,由于该项违法行为社会影响面宽,危害后果严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资本市场的破坏力大,应予以严厉的制裁。原来的刑事立法、行政立法处罚过轻,最高刑期只有5年,财产处罚仅为募集资金的1%-5%,虽然《证券法》修订草案第三稿(征求意见稿)第193条对此加大了一倍的罚款(2%-10%),但是与普通的诈骗犯罪处罚相去甚远,不能达到惩戒作用。信达律师建议在新修改的《证券法》及后续的刑法修正案中,将该项刑事违法行为与诈骗犯罪类比衔接。

可以预期,随着《证券法》的施行,对内幕交易、欺诈发行等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将空前加大,证券类犯罪的违法成本也必然“水涨船高”,相关犯罪的主刑和附加刑上限也将提高。

 例  如 

《证券法》修改前: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同为诈骗类犯罪,前者的最高刑期是五年,后两者的最高刑期却是无期徒刑。

《证券法》修改后:

处罚力度的上限已经比《刑法》和原《证券法》的1-5%提高了20倍之多!半年以来公开征求意见再审议的结果,比《证券法》三审稿的10%的上限,又整整提高了10倍。

(注: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发行人欺诈发行,尚未发行证券的,给予发行人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3]

随着核准制的淡出,在政府背书前提下的市场主体刑事责任轻刑化亦将成为历史,前述三个诈骗类犯罪处罚制度设置的趋同将可能成为一种司法演进趋势,证券类刑事犯罪处罚力度日益强化,《刑法》、《公司法》相关法条的修改势在必行,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成本空前提高,严刑峻法、罚当其罪、人财两空或将成为下一时期的证券违法追责主旋律。[4]

 附  注 

信达律师代表于2019年10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持的《证券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修法建议摘要

➢ 在立法中增加强制教育条款,以交易所为主体对各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不同层级的管理人员进行合规教育,强化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法律风险意识。

➢ 强化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的监管衔接制度,建立行刑交叉案件移送程序规定,通过完善的程序设置,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合理分配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净化资本市场环境。

➢ 对于欺诈发行股票罪,由于该项违法行为社会影响面宽,危害后果严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资本市场的破坏力大,应予以严厉的制裁,原来的刑事立法、行政立法处罚过轻,最高刑期只有5年,财产处罚仅为募集资金的1%-5%,虽然《证券法》修订草案第三稿(征求意见稿)第193条对此加大了一倍的罚款(2%-10%),但是与普通的诈骗犯罪处罚相去甚远,不能达到惩戒作用。建议在新修改的《证券法》及后续的刑法修正案中,将该项刑事违法行为与诈骗犯罪类比衔接。

➢ 根据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合理分配民事责任。《证券法》修订草案第三稿第103条,对于欺诈发行的发行人赔偿责任与其他主体(指相关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连带责任之界定过于模糊,中介机构的权责利配置不合理,建议根据发行人等责任主体各自的获利数额比例确定各自明确的赔偿上限。

参考资料

[1] 券商中国

https://mp.weixin.qq.com/s/DoWoWb8Idr8i-zy9gFqq3w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https://mp.weixin.qq.com/s/2B-i-A0aIKAbAzuC8lH7Kg

[3]中证网

https://ishare.ifeng.com/c/s/v002-_vDjaJ1R--cqglCjDnTfY--cEPAOWqkm8afcBLFIT5PeA

[4]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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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灿 律师

洪灿律师,现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信达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曾在人民法院工作10年,后从事律师职业逾20年,擅长以法官的裁判者思维角度帮助客户解决法律问题,化解社会矛盾。 先后担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基金期货法律专业委员会高级顾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深圳市法学会理事等职。 一、业务领域: 1、企业法律顾问与风险管理:洪灿律师团队践行“客户全生命周期的法律风险管理”理念,为客户提供从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到上市的全程法律服务;笃行长期主义,其中最长的单一客户连续服务周期超过15年;作为庭立方的风控讲师,洪灿律师潜心研究企业法律风控产品及实战应用场景,庭立方遍布全国的律师学员可为客户提供全域覆盖的法律风控服务。 2、刑事危机解决与刑事辩护:在企业法律顾问与风险管理之外,洪灿律师还致力于刑法分则第三、五、八章罪名的专业研究与刑事辩护,在企业家刑事危机综合解决、商事犯罪及泛职务类犯罪辩护领域持续深耕,帮助多家创业企业、投资机构和上市公司董监高成功化解重大刑事危机,为处于刑事诉讼被害人地位的企业客户提供控方律师服务,以刑事手段帮助其挽回经济损失,依法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3、资本市场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洪灿律师在股权架构设计、投融资法律实务、股权并购等资本市场法律合规方面拥有丰富经验,擅长于证券违法行政处罚与证券犯罪案件、上市公司反腐败反舞弊、私募基金类投资机构等资本市场主体的法律风险处置。 二、专业著作 三、专业输出与法律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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