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意见提出: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是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有效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的重要保障,要坚持对证券违法活动零容忍原则,依法严厉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加强诚信约束惩戒,强化震慑效应。……到2022年,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和协调配合机制初步建立,证券违法犯罪成本显著提高,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多发频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更加通畅,资本市场秩序明显改善。
该意见的发布是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施行后,国家层面对资本市场从严监管的再次重申。
对于资本市场各类参与主体而言,其市场活动中发生行政法律风险[1] 和刑事法律风险的概率正在悄然加大。有鉴于此,笔者在2018年出版发行了《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之后,每年持续发布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年度报告,并在证券法律服务市场率先推出“季报+年报”的深度观察模式。
本报告从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行政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行刑交叉法律风险等三个观察角度,以每一季度作为一个报告期间,全面揭示上市公司在合规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特征,以期给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提供更加系统的风险数据参考,帮助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树立合规思维,做好企业的合规管理和法律风控,帮助上市公司加强法律风险的事前识别防范与事中控制,并为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潜在法律风险提供综合解决方案,以助力实现公司的基业长青。
[1] 本报告所称行政法律风险,指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所引发的上市公司法律风险。
报告期间
2021年7月1日 - 9月30日
目录
一、信息来源
二、证券监管类行政法律风险
三、已经公布的刑事法律风险
四、行刑交叉领域法律风险
1
信息来源
(一)上市公司基础数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已经公布的刑事风险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巨潮网、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权威媒体报道。
(三)证券监管类行政处罚数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2
证券监管类行政法律风险
(一)行政处罚当事人分析
报告期内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内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合计164人,以身份计合计201人[2]。
全部行政处罚当事人(以身份计201人)中,上市公司董事58人,占比28.86%;上市公司高管55人,占比27.36%;内幕人[3] 17人,占比8.46%;上市公司监事16人,占比7.96%;其他人员、上市公司并购交易方相关人员11人,占比4.53%;上市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的数量为13人,占比6.47%;上市公司股东5人,占比为2.49%;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5人,占比2.49%;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员工、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关联方或关联方人员均为2人,各占比1.00%。
全部行政处罚当事人中,上市公司董监高合计129人,占比64.18%。
[2] 笔者注:鉴于部分行政处罚案件中同一当事人在同一案件中拥有多个身份,因此本部分在对行政处罚当事人身份进行分析时,对同一当事人拥有多个身份的情况进行分别计算。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内幕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二)行政处罚原因分析
本季度报告收录的58宗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同一宗案件涉及多个处罚原因的情形,因此对同一宗案件出现多种被处罚原因的情况进行重复计算,共录得8类合计62宗案件,按照处罚原因发生频率排序依次为:
1.当事人因【信息披露违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29宗,占比46.77%;
2.当事人因【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9宗,占比30.65%;
3.当事人因【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4] 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4宗,占比6.45%;
4.当事人因作为【董监高或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参与股票交易】[5] 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3宗,占比4.84%;
5.当事人因作为【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6] 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3宗,占比4.84%;
6.当事人因【非法操纵证券市场】[7] 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2宗,占比3.23%;
7.当事人因作为【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8] 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宗,占比1.61%;
8.当事人因作为【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9] 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宗,占比1.61%;
[4]《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38条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第205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第195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22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77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20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80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第20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公司为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交易账户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9]《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80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第20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公司为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交易账户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三)行政处罚种类分析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九条规定:“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全部58宗行政处罚案件中,统计可得行政处罚335次(例:当事人因同一行为被同时处以警告和罚款时,行政处罚数量统计为两次),其中罚款164次,占比48.96%;警告137次,占比40.90%;没收违法所得23次,占比6.87%;证券市场禁入11次,占比3.28%。
全部164次罚款的处罚金额合计299,684,530.30元,每次罚款的平均金额为1,827,344.70元,其中最高的罚款金额为135,944,642.28元,为中程租赁有限公司内幕交易、非法操纵新海宜(002089.SZ)股票一案,中程租赁有限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67,972,321.14元,并处以135,944,642.28元罚款。
经划定罚款金额统计区间,并汇总分析,罚款金额区间分布频次如下图:
(四)行政处罚机关分析
全部58宗行政处罚案件中,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数量为11宗,占比18.97%,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数量为47宗,占比81.03%。
在证监会全部38个派出机构中,有18个派出机构(合计47宗)在本报告期内作出了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四川证监局为11宗,占比18.97%;山东证监局为7宗,占比12.07%;浙江证监局为4宗,占比6.90%;广东证监局、上海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均为3宗,各占比5.17%;安徽证监局、福建证监局、河南证监局、新疆证监局、重庆证监局均为2宗,各占比3.45%;大连证监局、甘肃证监局、广西证监局、河北证监局、江苏证监局、天津证监局均为1宗,各占比1.72%。
(五)涉案上市公司特征分析
本报告期内搜集的全部行政处罚案件共涉及上市公司39家,涉及3个证券板块,8个行业门类(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10] 为准)。
1.涉案上市公司板块分布
报告期内全部39家上市公司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涉案公司数量分别12家和27家,分别占比30.77%和69.23%。
其中上交所涉案公司均为主板公司;深交所涉案公司分布于主板[11] 和创业板,主板的涉案公司为20家,创业板的涉案公司为7家。
2.涉案上市公司行业分布
报告期内全部39家公司分别分布于【制造业】(28家,占比71.7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3家,占比7.69%)、【房地产业】(3家,占比7.69%)、【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1家,占比2.56%)、【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家,占比2.56%)、【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家,占比2.56%)、【农、林、牧、渔业】(1家,占比2.56%)、【批发和零售业】(1家,占比2.56%)。
[10] 来源:中国证监会官网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scb/ssgshyfljg/
[11]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深交所已于2021年4月6日正式实施主板与中小板两板合并。
3
已经公布的刑事法律风险
笔者持续关注中国上市公司的刑事法律风险。笔者在《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中将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定义为上市公司或其强相关人员[12] 作为当事人卷入刑事案件的风险。根据刑事法律风险对上市公司影响程度的不同,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上市公司A类刑事法律风险:上市公司作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风险。
(二)上市公司B类刑事法律风险:上市公司强相关人员作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风险,该类风险包括以下两种刑事案件:
1.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或其他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
2.上市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发行、收购、增减持等活动中发生的刑事案件。
(三)上市公司C类刑事法律风险:上市公司作为刑事诉讼被害人(包括自诉人、控告人/报案人)的刑事法律风险。
[12] 上市公司强相关人员是用来说明上市公司人员的职务地位和行为后果与上市公司之间关联性强弱程度的专用术语,其中关联程度较高的,称为强相关人员,关联性较弱的,称之为弱相关人员。参见洪灿:《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中国检察出版社2018年版。
根据已经公布的资料,2021年第3季度共录得九起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案例,分别为:
(一)*ST易见(600093.SH)部分前任高管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深南股份(002417.SZ)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世平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ST盈方(000670.SZ)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案件相关责任人被移送起诉
(四)金运激光(300220.SZ)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伟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淮安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五)藏格控股(000408.SZ)实际控制人肖永明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被法院取保候审
(六)蕾奥规划(300989.SZ)副董事长王雪被佛山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后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七)华宇软件(300271.SZ)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邵学因涉嫌行贿被监察委立案调查并留置,随后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检察院刑事拘留
(八)*ST西发(000752.SZ)公司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承波因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九)长航凤凰(000520.SZ)实际控制人李建明因涉嫌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
一
*ST易见(600093.SH)部分前任高管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来源
1.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
2.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2)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0日,*ST易见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就公司部分前任高管涉嫌违法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7月8日,公司收到昆明市公安局的《受案回执》,案件已受理。
8月2日,*ST易见再次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收到昆明市公安局的《立案告知书》,公安机关现已依法立案侦查。
二
深南股份(002417.SZ)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世平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来源
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3日,深南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今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世平先生家属的通知,周世平先生已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
*ST盈方(000670.SZ)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案件相关责任人被移送起诉
来源
1.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
2.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7日,*ST盈方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荆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决定对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立案侦查。
2021年7月30日,*ST盈方再次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荆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对盈方微公司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不予刑事追责的函》,该函内容显示,荆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9日对盈方微及相关责任人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立案调查,现已侦查终结。根据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意见,认为刑法规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只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对单位不宜刑事追责,且中国证监会已对盈方微违规情况作出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详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4号)。综上所述,荆州市公安局只对本案件相关责任人的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情况移送起诉,对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情况不予刑事追责。
四
金运激光(300220.SZ)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伟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淮安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来源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7日,金运激光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伟先生家属的通知,梁伟先生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淮安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五
藏格控股(000408.SZ)实际控制人肖永明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被法院取保候审
来源
1.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20)
2.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批准逮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22)
3.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85)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3日,藏格控股发布公告:肖永明先生曾于2006年收购上海宏筑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筑物资”)100%股权,宏筑物资持有青海焦煤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焦煤”)40%股权,上述收购完成后,宏筑物资成为青海焦煤参股股东;2011年,宏筑物资将其持有的青海焦煤全部股权转让给臻鹏熠霄(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转让完成后,肖永明先生及宏筑物资不再持有青海焦煤股权。目前肖永明先生因上述事项已于2021年1月29日被青海省公安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尚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2月27日,藏格控股再次发布公告:公司于2月25日晚间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永明先生家属提供的青海省公安厅出具的《逮捕通知书》。获悉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肖永明先生已于2021年2月2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执行逮捕。
8月18日,藏格控股第三次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永明先生正式通知,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肖永明先生采取取保候审。
六
蕾奥规划(300989.SZ)副董事长王雪被佛山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后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来源
1.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副董事长被留置且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
2.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副董事长被留置且立案调查事项进展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31日,蕾奥规划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佛山市监察委员会通知,公司副董事长王雪先生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2021年8月23日,蕾奥规划再次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佛山市监察委员会的《解除留置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佛山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对被调查人王雪解除留置措施。另外,公司从佛山市纪委监委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案件信息获悉,王雪已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七
华宇软件(300271.SZ)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邵学因涉嫌行贿被监察委立案调查并留置,随后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检察院刑事拘留
来源
1.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事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7)
2.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1-108)
3.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事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4)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7日,华宇软件发布《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事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7),并于8月30日发布《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1-108)。公告称:2021年3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监察委员会通知,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邵学涉嫌行贿的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并自2021年3月21日对其实施留置。
2021年9月18日,华宇软件发布再次公告称,公司收到北京市监察委员会《解除留置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决定对被调查人邵学解除留置措施。同时,公司了解到邵学家属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拘留通知书》,主要内容为:邵学因涉嫌单位行贿,于2021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
八
*ST西发(000752.SZ)公司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承波因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来源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承波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1)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4日,*ST西发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2021年9月13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藏01刑初15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承波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顾上市公司背负巨额债务的风险,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公司法及西藏发展《章程》对董事长权限的特殊规定直接决定对外借款金额,或者利用召集、主持董事会的职权,以虚假议题操纵董事会通过决议的方式对外借款,并利用法定代表人身份直接签订合同,向吴小蓉、四川汶锦、浙江阿拉丁借款2.598亿元,指使、纵容财务人员转出资金的方式操控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背负巨额债务并因此导致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退市风险警示,致使上市公司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判决结果:判决被告人王承波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九
长航凤凰(000520.SZ)实际控制人李建明因涉嫌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
来源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5日,长航凤凰发布公告称:2021年9月24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的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建明先生因涉嫌刑事案件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依法执行指定监视居住。
4
行刑交叉领域法律风险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2020年12月26日,证监会发布题为《彰显“零容忍”决心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祝贺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的公告。公告称:本次刑法修改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切实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下一步,证监会将以认真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契机,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加强刑法修正案(十一)内容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深化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坚持“零容忍”打击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高违法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13]
可以预见,随着监管当局的理念转变,在行刑交叉领域,将有越来越多的行政处罚旧案被各地证监局向公安机关移送,上市公司的行政法律风险向行刑交叉领域的传递正在呈现加速和扩大的趋势。然而,即使是远超过刑事追诉标准的违法金额,行政处罚下的违法行为也并不意味着必然发生刑事风险,因为通行的证据法理论认为,行政诉讼采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而刑事诉讼要求的证明标准则更加严格,即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或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为了帮助更多的上市公司在行政风险爆发后,能够依法认识其违法行为的本质属性,避免因为错误认知而给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本报告特设单独一节,对行刑交叉领域的法律风险进行特别观察,从风险的演变视角给资本市场参与主体以参考,以期能够为上市公司的合规、健康发展有所助益。
[13] 参见《彰显“零容忍”决心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祝贺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载于中国证监会官网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2012/t20201226_389489.html,访问日期:2021年3月26日。
2021年第3季度录得一起上市公司涉及行刑交叉领域法律风险的案例,具体为:
*ST盈方(000670.SZ)及部分董监高于2019年因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021年1月因同一事项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立案侦查,同年7月,公安机关决定对公司不予刑事追责,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移送起诉
来源
1.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7)
2.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
3.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
2019年11月4日,*ST盈方发布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4号)。处罚决定内容显示,因信息披露违规,*ST盈方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分别被处以10到30万不等的罚款。
2021年1月7日,*ST盈方再次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荆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决定对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立案侦查。
2021年7月30日,*ST盈方再次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荆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对盈方微公司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不予刑事追责的函》,该函内容显示,荆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9日对盈方微及相关责任人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立案调查,现已侦查终结。根据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意见,认为刑法规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只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对单位不宜刑事追责,且中国证监会已对盈方微违规情况作出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详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4号)。综上所述,荆州市公安局只对本案件相关责任人的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情况移送起诉,对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情况不予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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