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意见提出: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是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有效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的重要保障,要坚持对证券违法活动零容忍原则,依法严厉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加强诚信约束惩戒,强化震慑效应。……到2022年,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和协调配合机制初步建立,证券违法犯罪成本显著提高,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多发频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更加通畅,资本市场秩序明显改善。
该意见的发布是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施行后,国家层面对资本市场从严监管的再次重申。
对于资本市场各类参与主体而言,其市场活动中发生行政法律风险[1] 和刑事法律风险的概率正在悄然加大。有鉴于此,信达律师在2018年出版发行了《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之后,每年持续发布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年度报告,并在证券法律服务市场率先推出“季报+年报”的深度观察模式。
本报告从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行政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行刑交叉法律风险等三个观察角度,以每一季度作为一个报告期间,全面揭示上市公司在合规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特征,以期给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提供更加系统的风险数据参考,帮助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树立合规思维,做好企业的合规管理和法律风控,帮助上市公司加强法律风险的事前识别防范与事中控制,并为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潜在法律风险提供综合解决方案,以助力实现公司的基业长青。
[1]本报告所称行政法律风险,指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所引发的上市公司法律风险。
报告期间
2021年4月1日-6月30日
目录
一、信息来源
二、证券监管类行政法律风险
三、已经公布的刑事法律风险
四、行刑交叉领域法律风险
一、信息来源
(一)上市公司基础数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已经公布的刑事风险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巨潮网、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权威媒体报道。
(三)证券监管类行政处罚数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二、证券监管类行政法律风险
(一)行政处罚当事人分析
报告期内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内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合计183人,以身份计合计243人[2]。
全部行政处罚当事人(以身份计243人)中,上市公司董事72人,占比29.63%;上市公司高管60人,占比24.69%;内幕人[3] 24人,占比9.88%;上市公司监事21人,占比8.64%;其他人员12人,占比4.94%;上市公司并购交易方相关人员11人,占比4.53%;上市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的数量为11人,占比4.53%;上市公司股东9人,占比为3.70%;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9人,占比3.70%;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员工8人,占比3.29%;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3人,占比1.23%;关联方或关联方人员3人,占比1.23%。
全部行政处罚当事人中,上市公司董监高合计153人,占比62.96%。
[2] 笔者注:鉴于部分行政处罚案件中同一当事人在同一案件中拥有多个身份,因此本部分在对行政处罚当事人身份进行分析时,对同一当事人拥有多个身份的情况进行分别计算。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内幕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二)行政处罚原因分析
本季度报告收录的64宗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同一宗案件涉及多个处罚原因的情形,因此对同一宗案件出现多种被处罚原因的情况进行重复计算,共录得8类合计70宗案件,按照处罚原因发生频率排序依次为:
1.当事人因【信息披露违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32宗,占比45.71%;
2.当事人因【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21宗,占比30.00%;
3.当事人因【非法操纵证券市场】[4] 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4宗,占比5.71%;
4.当事人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参与股票交易】[5] 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4宗,占比5.71%;
5.当事人因【作为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委托买卖证券】[6] 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4宗,占比5.71%;
6.当事人因【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7] 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3宗,占比4.29%;
7.当事人因【作为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8] 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宗,占比1.43%;
8.当事人因【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宗,占比1.43%;
[4]《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77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20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第19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第215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38条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第205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80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第20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公司为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交易账户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三)行政处罚种类分析
《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全部64宗行政处罚案件中,统计可得行政处罚387次(例:当事人因同一行为被同时处以警告和罚款时,行政处罚数量统计为两次),其中罚款196次,占比50.65%;警告150次,占比38.76%;没收违法所得25次,占比6.46%;证券市场禁入16次,占比4.13%。
全部196次罚款的处罚金额合计141,031,734.40元,每次罚款的平均金额为719,549.67元,其中最高的罚款金额为13,265,760.63元,为李跃亨非法操纵君禾股份(603617.SH)和菲林格尔(603226.SH)股票一案,李跃亨被中国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13,265,760.63元,并处以13,265,760.63元罚款。
(四)行政处罚机关分析
全部64宗行政处罚案件中,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数量为16宗,占比25.00%,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数量为48宗,占比75.00%。
在证监会全部38个派出机构中,有16个派出机构(合计48宗)在本报告期内作出了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中浙江证监局为8宗,占比12.50%;北京证监局、上海证监局分别为6宗,各占比9.38%;四川证监局为5宗,占比7.81%;江苏证监局、新疆证监局为4宗,各占比6.25%;广东证监局为3宗,占比4.69%;江西证监局、宁夏证监局、青海证监局分别为2宗,各占比3.13%;安徽证监局、内蒙古证监局、宁波证监局、厦门证监局、山东证监局、重庆证监局均为1宗,各占比1.56%。
(五)涉案上市公司特征分析
本报告期内搜集的全部行政处罚案件共涉及上市公司51家,涉及3个证券板块,10个行业门类(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9] 为准)。
1.涉案上市公司板块分布
报告期内全部51家上市公司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涉案公司数量分别25家和26家,分别占比49.02%和50.98%。
其中上交所涉案公司均为主板公司;深交所涉案公司分布于主板[10] 和创业板,主板的涉案公司为16家,创业板的涉案公司为12家。
2.涉案上市公司行业分布
报告期内全部51家公司分别分布于制造业(29家,占比56.8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8家,占比15.69%)、金融业(5家,占比9.80%)、采矿业(2家,占比3.92%)、租赁和商业服务业(2家,占比3.92%)、建筑业(1家,占比1.96%)、农、林、牧、渔业(1家,占比1.96%)、批发和零售业(1家,占比1.96%)、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家,占比1.96%)、综合(1家,占比1.96%)。
[9]来源:中国证监会官网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scb/ssgshyfljg/
[10]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深交所已于2021年4月6日正式实施主板与中小板两板合并。
三、已经公布的刑事法律风险
信达律师持续关注中国上市公司的刑事法律风险。笔者在《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中将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定义为上市公司或其强相关人员[11] 作为当事人卷入刑事案件的风险。根据刑事法律风险对上市公司影响程度的不同,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可分为以下三类:
上市公司A类刑事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作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B类刑事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强相关人员作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风险,该类风险包括以下两种刑事案件:
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或其他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
上市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发行、收购、增减持等活动中发生的刑事案件。
上市公司C类刑事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作为刑事诉讼被害人(包括自诉人、控告人/报案人)的刑事法律风险。
[11]上市公司强相关人员是用来说明上市公司人员的职务地位和行为后果与上市公司之间关联性强弱程度的专用术语,其中关联程度较高的,称为强相关人员,关联性较弱的,称之为弱相关人员。参见洪灿:《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中国检察出版社2018年版。
根据已经公布的资料,2021年第2季度共录得十二起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案例,分别为:
ST冠福(002102.SZ)控股股东林文智、林文昌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
每日互动(300766.SZ)高级总监李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责令退赔赃款257027元,并发还给被害单位每日互动
久其软件(002279.SZ)收购公司股权过程中,被出让方、标的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合同诈骗,出让方、标的公司多名被告人获刑
新潮能源(600777.SH)部分前任管理层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长园集团(600525.SH)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尹智勇犯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六百一十三万元
*ST索菱(002766.SZ)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祁连山(600720.SH)全资子公司漳县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因矿山越界开采事项,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刑事立案侦查
禾盛新材(002290.SZ)实际控制人张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被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1217万元
三圣股份(002742.SZ)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先文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四川宏达(600331.SH)实际控制人刘沧龙因涉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天翔环境(300362.SZ)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邓亲华及其一致行动人邓翔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达意隆(002209.SZ)公司员工涉嫌职务侵占公司部分销售资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ST冠福(002102.SZ)控股股东林文智、林文昌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
来源
1.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
2.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8日,冠福控股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林文昌先生、林文智先生的通知,其分别于2020年4月8日收到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我局正在侦查德化县林文智等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20年4月8日起算”。
2021年4月16日,冠福发布再次公告称,控股股东林文智先生、林文昌先生分别收到了德化县公安局出具的《监视居住决定书》,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德化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期限从2021年3月31日起算。
二
每日互动(300766.SZ)高级总监李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责令退赔赃款257027元,并发还给被害单位每日互动
来源
1.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员工侵害公司利益并涉嫌违法犯罪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95)
2.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员工侵害公司利益并涉嫌违法犯罪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4日,每日互动发布公告称,公司在近日开展的应收账款催收中,发现公司一名负责业务的高级总监李某存在涉嫌通过伪造客户印章、假冒客户有关人员身份、虚假确认对账单及询证函等一系列手段,虚增销售合同侵害公司利益并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公司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停止该员工一切工作,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公安机关已立案,该案件在侦查过程中。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查,李某涉嫌虚增2019年、2020年前三季度合同金额分别为3746.51万元、2858.19万元;为交付相应业务,公司2019年、2020年前三季度发生直接成本、费用和税金支出分别约为1070.12万元、901.68万元;由于公司为交付上述业务发生的成本、费用及税金等支出在未来能否追回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保守预计,上述事项对公司2019年、2020年前三季度净利润最大影响分别为-3746.51万元、-2858.19万元。
2021年5月7日,公司再次发布公告:公告当日,公司获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已出具(2021)浙0106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公章四枚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李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57027元,并发还给被害单位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
久其软件(002279.SZ)收购公司股权过程中,被出让方、标的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合同诈骗,出让方、标的公司多名被告人获刑
来源
1.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0)
2.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6日,久其软件发布《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称:
2017年1月20日,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久其科技与Etonenet(HongKong)Limited(下称“香港移通”)、黄家骁、张迪新签订了关于收购上海移通、上海恒瑞的协议书,根据收购协议书,公司及久其科技以14.4亿元人民币向香港移通购买其持有的上海移通100%股权,同时上海移通以1,000万元向黄家骁、张迪新购买其持有的上海恒瑞100%股权。《收购协议书》签订后,公司及久其科技依约支付了相应对价。
2019年2月25日晚,公司发现上海移通个别员工存在私刻他人公司公章、印模等的违法行为,公司立即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报案。2019年3月12日,静安分局出具了刑事立案通知。在上海移通原实际控制人黄家骁、总经理宦一鸣失联后,公司发现上海移通虚构业务,虚增业绩及利润,存在合同诈骗嫌疑,公司立即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报案。2019年4月19日,海淀分局出具了关于公司被合同诈骗案件的刑事立案通知文件。
2021年5月13日,久其软件发布公告称,公司已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刑事判决书,2021年5月12日,法院依法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林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被告单位上海移通网络有限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六、被告人张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查封、冻结、扣押清单所列的冻结房产及银行账户、物品,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处理。
本案件主要涉案单位及人员香港移通、宦某某、黄某某、王某某、陶某逃匿,尚未归案。
四
新潮能源(600777.SH)部分前任管理层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来源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34)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5日,新潮能源发布公告:公司近日收到烟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发出的《并案侦查情况说明》,告知公司报案的部分前任管理层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一案,已与立案侦查的专案并案侦查。
五
长园集团(600525.SH)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尹智勇犯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六百一十三万元
来源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长园和鹰收到原法定代表人尹智勇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8日,长园集团发布公告称,子公司长园和鹰今日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第(2020)沪0112刑初2120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智勇时任长园和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在以公司名义与镇政府签订关于税收扶持的相关合作协议时将其控制和管理的、与长园和鹰公司无关联的上海衣得体公司作为扶持对象申请并获取扶持款60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判决结果:
1.被告人尹智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责令被告人尹智勇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六百一十三万元。
六
*ST索菱(002766.SZ)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来源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1日,*ST索菱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转来的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出具的《关于核查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守法经营情况的复函》,主要内容如下:“你局《关于商情核查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守法经营情况的函》已收悉,现将我局核查情况回复如下:2019年9月29日,我局依法对索菱股份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已将该案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特此函复。”
七
祁连山(600720.SH)全资子公司漳县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因矿山越界开采事项,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刑事立案侦查
来源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漳县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因矿山越界开采事项被刑事立案侦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7日,祁连山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漳县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下称“漳县公司”)于近日获悉,漳县自然资源局已收到漳县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告知漳县公司其非法采矿案犯罪事实已发生,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决定对漳县公司非法采矿案立案侦查。
八
禾盛新材(002290.SZ)实际控制人张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被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1217万元[12]
来源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实际控制人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日,禾盛新材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伟已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人张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217万元。
2.由公安机关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张伟在本案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中的违法所得,对相关被害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被告人张伟依法退赔;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张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的违法所得,以及用于本案“套路贷”犯罪的本金并在依法赔偿被害人损失后予以没收;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张伟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被告人张伟本人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所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
3.对于扣押在案被告人张伟的手机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对于已查封、冻结、扣押在案的属于被告人张伟所有的财产,依法全部予以没收。
[12] 该起刑事风险系进展性更新,笔者曾于2020年8月5日在《2020年二季度中国A股上市公司法律风险观察报告》进行首次收录,参见https://mp.weixin.qq.com/s/xP3NWUUi7zMSmOnQyKNFHQ。
九
三圣股份(002742.SZ)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先文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来源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28)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7日,三圣股份发布公告:公司于2021年6月6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先文先生家属通知,潘先文先生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于2021年6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十
四川宏达(600331.SH)实际控制人刘沧龙因涉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来源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0)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7日,祁连山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漳县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下称“漳县公司”)于近日获悉,漳县自然资源局已收到漳县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告知漳县公司其非法采矿案犯罪事实已发生,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决定对漳县公司非法采矿案立案侦查。
十一
天翔环境(300362.SZ)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邓亲华及其一致行动人邓翔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来源
1.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码:2020-118号)
2.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被公安部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公告(公告编码:2021-096号)
3.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公安部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补充说明的公告(公告编码:2021-097号)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3日,天翔环境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邓亲华及一致行动人邓翔提供的成都市公安局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我局正在侦查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因犯罪嫌疑人邓亲华、邓翔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邓亲华取保候审期限从2020年1月21日起算、邓翔取保候审期限从2020年2月20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的监督。”
2021年6月8日和9日,天翔环境先后发布两则公告: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邓亲华及一致行动人邓翔分别收到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下称“《告知书》”)【川成检诉委辩/申援〔2021〕33、34及35号】,告知书显示,2021年1月19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被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十二
达意隆(002209.SZ)公司员工涉嫌职务侵占公司部分销售资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来源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员工涉嫌职务侵占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6日,达意隆发布公告称,近期,公司在梳理整合公司的销售流程和渠道过程中发现公司一名员工涉嫌利用职务侵占公司部分销售资源,可能会对公司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已向警方报案。公司于近日收到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被职务侵占一案,我局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立案侦查。”
四、行刑交叉领域法律风险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2020年12月26日,证监会发布题为《彰显“零容忍”决心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祝贺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的公告。公告称:本次刑法修改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切实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下一步,证监会将以认真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契机,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加强刑法修正案(十一)内容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深化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坚持“零容忍”打击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高违法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13]
可以预见,随着监管当局的理念转变,在行刑交叉领域,将有越来越多的行政处罚旧案被各地证监局向公安机关移送,上市公司的行政法律风险向行刑交叉领域的传递正在呈现加速和扩大的趋势。然而,即使是远超过刑事追诉标准的违法金额,行政处罚下的违法行为也并不意味着必然发生刑事风险,因为通行的证据法理论认为,行政诉讼采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而刑事诉讼要求的证明标准则更加严格,即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或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为了帮助更多的上市公司在行政风险爆发后,能够依法认识其违法行为的本质属性,避免因为错误认知而给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本报告特设单独一节,对行刑交叉领域的法律风险进行特别观察,从风险的演变视角给资本市场参与主体以参考,以期能够为上市公司的合规、健康发展有所助益。
[13]参见《彰显“零容忍”决心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祝贺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载于中国证监会官网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2012/t20201226_389489.html,访问日期:2021年3月26日。
2021年第2季度录得一起上市公司涉及行刑交叉领域法律风险的案例,具体为:
祁连山(600720.SH)全资子公司漳县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因矿山越界开采事项于2021年4月被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处罚,2021年5月,因同一事项被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刑事立案侦查
来源
1.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的公告(编号:2021-017)
2.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漳县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因矿山越界开采事项被刑事立案侦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8日,祁连山发布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漳县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下称“漳县公司”)于近日收到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02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调查发现,漳县公司为苟家寨水泥用石灰岩矿矿业权人,在2010年10月取得采矿权后,开始在采矿权外开采至2020年5月停止。在采矿权外动用的水泥用石灰岩矿资源量2,014.50万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法》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甘肃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矿产部分)》第二条的规定,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对漳县公司做出行政处罚,没收其越界开采违法所得6,063.645万元;并处以20%的罚款1,212.729万元;扣减原漳县国土资源局已处罚的25.308万元,共计罚没款7,251.066万元。
2021年5月27日,祁连山发布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漳县公司于近日获悉,漳县自然资源局已收到漳县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告知漳县公司其非法采矿案犯罪事实已发生,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决定对漳县公司非法采矿案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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