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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刑事合规

观点 | 瑞幸“不幸”暴雷,造假门 VS 牢狱门

2021-04-06 16:11:24   7074次查看

4月2日,瑞幸咖啡(NASDAQ:LK)自曝公司2019年二季度至四季度期间,伪造了22亿元人民币的销售额,消息甫出,举世为之惊愕。在遭遇股价持续暴跌、证监会强烈谴责、公司道歉自查、投资者集体诉讼之后,本文试图推开这扇“造假门”,从中美两国刑事管辖权及刑法罪名的角度透视其可能发生的刑事法律风险。

1、事件最新进展

人民网北京4月5日电 瑞幸咖啡就财务造假事件发布了《道歉声明》。

美东时间4月2日(周四),瑞幸咖啡开盘暴跌81.60%,盘中熔断6次并暂停交易。当日,瑞幸咖啡收盘价跌75.57%至6.4美元。一夜之间,瑞幸咖啡的市值蒸发近50亿美元。4月3日(周五)和4月6日(周一),瑞幸咖啡股价再度暴跌15.94%和18.40%,截至4月6日收盘,股价仅为4.39美元,三个交易日跌幅合计达到83.24%。

中国证监会高度关注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对该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表示强烈的谴责。

证监会发布公告称,不管在何地上市,上市公司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市场的法律和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将按照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有关安排,依法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坚决打击证券欺诈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亏损、造假、上市、暴跌、谴责、道歉、自查……,在全世界投资者的目光关注下,“数据裸奔”的瑞幸咖啡各涉事主体们,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各国的投资者该如何维权?

作为全球最大的两个经济体的中美两国证券监管机构将如何行动?

涉足造假事件的当事人,该如何做好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的危机处理?

2、安然事件前车之鉴,后人哀之而不鉴之

公开资料显示,瑞幸咖啡的注册地在开曼群岛,2017年10月启动运营,2019年5月17日在纳斯达克上市,从创立到IPO,瑞幸咖啡只花了短短17个月,是全球IPO最快的上市公司,也是在连续巨额亏损情况下成功IPO的上市公司。

(瑞幸咖啡VIE结构图,图片来源:瑞幸咖啡招股说明书)

瑞幸咖啡的闪电上市与暴雷,与当年美国安然公司的垮掉如出一辙,都是“始于颜值,终于了解”,都是肇始于对公司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数据的怀疑。

因为安然公司的财务造假事件,美国国会于2002年通过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对《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作出重大修改,在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做出了许多新举措,大幅提高了公众公司财务造假的违法成本,由于该法案最初由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和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奥克斯利联合提出,所以又称为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该法案对于公众公司财务造假的法律追究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

因为安然公司财务造假事件,上市公司、涉案人员和中介机构被处以造假金额20倍的巨额罚款,直接导致了参与审计的全球五大会计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破产。

同时,三大投行花旗银行、摩根大通、美洲银行因涉嫌财务欺诈被判有罪,向安然公司的破产受害者分别支付了20亿、22亿和6900万美元的赔偿罚款。

 业内人士预计,瑞幸咖啡这一次可能也需要赔偿中小投资者的损失,并缴纳天价罚款,相关的责任人员将可能受到法律追究。事件爆发后,已有多家美国律师事务所就证券欺诈行为对瑞幸咖啡及高管层发起集体诉讼。

3、瑞幸事件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分析

瑞幸咖啡发布的《道歉声明》中提到“对于任何涉事人员,公司将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利”,循着这个路径,本文试图推演一下涉事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N种可能性。

中国大陆法域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分析

(1)依照中国刑法规定,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可能涉及的罪名

➢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2)中国刑事管辖权的可能性分析

➤  我国刑法关于司法管辖权的原则规定

○  属人管辖

《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当时按照本法规定的最高行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  属地管辖

《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瑞幸咖啡的注册地虽然在开曼群岛,但是穿透其复杂的协议控制关系和海外股权结构,其实质性经营活动主要集中在国内,由其国内的商事主体“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运营,且国内也有购买其公司股票的美股投资者。因此,无论是犯罪行为的开始地、实施地,犯罪对象被侵害地,还是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管辖权的因素,最终很可能都落在国内,国内司法机关对瑞幸事件将拥有刑事追责的管辖权。

➤  新《证券法》的“长臂管辖”条款

2020年3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正式施行,其中增加了对境外证券发行或交易活动的“长臂管辖”条款。

《证券法》第二条第四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瑞幸事件在新《证券法》实施刚满月之际爆发,由于其涉嫌犯罪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该法条或不能成为启动国内刑事程序的法律依据,但是该事件为“长臂管辖”条款的适用提供了理论探讨和监管执法的想象空间。

美国法域的刑事责任可能性

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瑞幸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

1)故意的证券欺诈行为,责任人最高刑罚为25年,并对欺诈行为的个人和公司最高可处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罚款;

2)通过破坏或捏造文件,企图阻止、妨碍或影响调查的行为是严重犯罪,将被处以罚款或最高20年刑罚,甚至两项并罚;

3)参与证券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底稿应保存至少5年,故意违反,将被处罚款或最高20年监禁,甚至两项并罚;

4)公司CEO和CFO必须对报送证监会的财报的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承诺,若有违反,可能被判处最高50万美元罚款,或最高5年监禁。

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姿态解读

证监会于4月3日发表声明称,中国证监会将按照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有关安排,依法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坚决打击证券欺诈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个中滋味,你品,你细品。

刑事诉讼法的国际司法协助条款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2000年6月19日,中美两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并于2000年12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该协定约定了在刑事诉讼中相互协助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冻结、扣押、没收等程序中的协助等内容。

本次瑞幸事件,中美均可能在前述《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框架内,向对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

4、对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警示价值

瑞幸咖啡财务造假的事件正好发生在中国新修订的《证券法》施行之年,接下来的4月份,也正是中国A股上市公司集中披露年报及一季报的重要窗口期。瑞幸事件虽然发生在美国证券市场,但是已经对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敲响了合规守法的警钟。

财务造假是对资本市场最大的伤害,更是对证券投资者最大的伤害,所以新修订的《证券法》显著加大了对于欺诈类证券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详见信达动态 | 洪灿律师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就《证券法》施行后的市场法律监管趋势做专业解读),打击这一类的财务造假证券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必将成为下一阶段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5、上市公司里面,还有多少瑞幸这样的“苦咖啡”

在通向资本市场的财富路上,不顾一切放马狂奔的掘金者们,又何止瑞幸咖啡这一个样本?在作者即将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季度观察报告(2020.1-2020.3)》中,我们将会见到一幕幕花式上演的上市公司监管风云。

2020年一季度,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共计作出涉及上市公司行政处罚20宗,涉及15家上市公司,行政处罚当事人合计46人,其中因信息披露违规而被处罚的案件13宗,因内幕交易而被处罚的案件4宗,二者合计占比85%,是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违规的重灾区。另还有三家上市公司高管分别因职务侵占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受贿罪而深陷刑事风险。

《失信,何瑞之有,无幸可言》是新华网4月6日的时评标题。

有人调侃说,这一次瑞幸事件,可能是对中国姓名学的一次重大打击。在作者看来,“给每一条河/每一座山/取一个温暖的的名字”,那只是诗人笔下的美好向往。想要长治久安行稳致远,做到真正的“祥瑞、幸运”,一定需要企业的创始人们牢牢树立法律合规意识,在创业之初的商业模式设计时就要做好事前的法律风险防范,在企业经营的每一个细节做好事中的程序与细节管理,建立企业法律风控和案防制度,在危机袭来之时积极应对,以对自己、对社会伤害最小的方式做好事后的法律危机解决。

瑞幸咖啡的危机酝酿已久,公司的事前、事中、事后的法律风险控制都存在明显的漏洞与失误。

对于瑞幸咖啡造假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员来说,寻求中美两国证券市场专业律师的帮助,提出法律危机综合解决方案,采取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达成谅解,积极与监管机构良性沟通,也许是当下危局的最优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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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灿 律师

洪灿律师,现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信达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曾在人民法院工作10年,后从事律师职业逾20年,擅长以法官的裁判者思维角度帮助客户解决法律问题,化解社会矛盾。 先后担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基金期货法律专业委员会高级顾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深圳市法学会理事等职。 一、业务领域: 1、企业法律顾问与风险管理:洪灿律师团队践行“客户全生命周期的法律风险管理”理念,为客户提供从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到上市的全程法律服务;笃行长期主义,其中最长的单一客户连续服务周期超过15年;作为庭立方的风控讲师,洪灿律师潜心研究企业法律风控产品及实战应用场景,庭立方遍布全国的律师学员可为客户提供全域覆盖的法律风控服务。 2、刑事危机解决与刑事辩护:在企业法律顾问与风险管理之外,洪灿律师还致力于刑法分则第三、五、八章罪名的专业研究与刑事辩护,在企业家刑事危机综合解决、商事犯罪及泛职务类犯罪辩护领域持续深耕,帮助多家创业企业、投资机构和上市公司董监高成功化解重大刑事危机,为处于刑事诉讼被害人地位的企业客户提供控方律师服务,以刑事手段帮助其挽回经济损失,依法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3、资本市场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洪灿律师在股权架构设计、投融资法律实务、股权并购等资本市场法律合规方面拥有丰富经验,擅长于证券违法行政处罚与证券犯罪案件、上市公司反腐败反舞弊、私募基金类投资机构等资本市场主体的法律风险处置。 二、专业著作 三、专业输出与法律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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