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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各省市醉驾的不起诉、免罚、缓刑标准

2021-06-21 16:14:18   15615次查看

转自:刑事法律实务

来源:刑事法典

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并在第3项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大部分省份出台了规定,对醉驾的不诉、免罚、缓刑标准进行了明确,但大都选择不公开,甚至加密。下文对部分公开地区的相关标准进行了整理,仅供参考。
地名
可免罚
可不诉
可缓刑
备注
浙江
170mg/100ml以下;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醉驾摩托车没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200mg/100ml 以下
170mg/100ml以下(100mg/100ml以下可不移送起诉);醉驾摩托车没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200mg/100ml 以下。(180mg/100ml 以下,可不移送起诉) 
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
八种情形不适用免予处罚、不起诉、缓刑
上海
挪动车位型
、救治病人型、睡觉休息型、隔时醉驾型、尚未驶出型、被醉驾追尾型
 
可区分情形适用缓刑
六种情形不适用缓刑
江苏
在农村人员稀少、偏僻道路上醉驾摩托车,未超醉酒标准20%,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被告人,可以宣告缓刑
八种情形不适用缓刑
湖南
 
150毫克/100毫升以下(超过150毫克/100毫升但低于200毫克/100毫升:挪车位、紧急情况、中途主动放弃驾驶);具有立功等从轻情节需要不起诉的
 
十种情形不适用不起诉
湖北
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醉酒程度较轻,因急病救人、短距离移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驾驶、隔夜醒酒后开车,以上未造成其他损害的
 
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醉酒程度较轻
八种情形不适用缓刑
天津
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
 
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醉酒程度较轻
八种情形不适用缓刑
四川
130毫克/100毫升以下;15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具有急救病人、短距离挪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隔夜醒酒后开车等情形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
 
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环境、危险程度、损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九种情形不适用免罚、缓刑
辽宁
130mg/100ml以下或180mg/100ml以下挪车、未遇检查放弃驾驶、未肇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130mg/100ml以下或180mg/100ml以下挪车、未遇检查放弃驾驶、未肇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18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
八种从重情形不适用免罚、不起诉和缓刑
哈尔滨
120mg/100ml以下或150mg/100ml以下挪车、抢救病人、8小时后隔夜驾驶、主动放弃驾驶、准备驾驶即被查获、未成年、在校生、60岁以上人,自首立功等
120mg/100ml以下或150mg/100ml以下挪车、抢救病人、8小时后隔夜驾驶、主动放弃驾驶、准备驾驶即被查获、未成年、在校生、60岁以上人,自首立功等
150mg/100ml以下,认罪认罚
十一种情形不适用免罚、不起诉和缓刑
呼和浩特
 
130mg/100ml以下(公职人员110mg/100ml);抢救病人等紧急情况;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不起诉:移动车位、仅驾驶进出小区和停车场)
 
八种情形不适用不起诉
浙江省:八种情形的规定 
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免罚和相对不起诉: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 12 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上海市:六种情形的规定
危险驾驶之“缓刑适用”
1.对于具有《意见》第二条第一项情节的,区分情形适用缓刑。对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造成交通事故致人轻微伤以上的,从严适用缓刑;其他情形可酌情适用缓刑。
造成交通事故,同时具有《意见》第二条第(二)至(六)项情节之一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2.对于具有《意见》第二条第(二)至(五)项的单项情节的,可酌情适用缓刑;具有两项以上情节的,从严适用缓刑。
3.对于具有《意见》第二条第(六)项情节的,从严适用缓刑;且具有该条第(一)至(五)项情节之一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对于具有《意见》第(七)项情节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江苏省:八种情形的规定
(一)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较轻,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被告人,可以宣告缓刑,但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除外。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或较大财产损失,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3.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
4.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5.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道路上驾驶的;
6.逃避公安机关执法检查,或者阻碍检查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摩托车醉驾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放宽缓刑的适用条件。
湖南省:十种情形的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从重情节的,不适用相对不起诉:
1.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他人轻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或在居民区、学校附近等人群密集的区域道路驾驶的;
4.驾驶载人营运机动车以及B级以上驾照方能驾驶的机动车的;
5.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有逃跑、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追究的;
8.在诉讼期间有隐瞒身份、不如是供述、拒不到案、酒后驾驶机动车、逃跑,不愿具结悔过等情形的;
9.造成恶劣影响,引发重大舆情等不宜作相对不起诉情形的;
10.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
湖北省:八种情形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4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组织追逐竞驶的;
3.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药物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8.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天津市:八种情形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组织追逐竞驶的;
3.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麻醉药物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8.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四川省:九种情形的规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组织追逐竞驶的;“刑法库”公众号
3.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药物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8.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9.其他不适用缓刑的。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能免予刑事处罚:
1.无证、无牌照的;
2.载人的;
3.驾驶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车辆的;
4.发生交通事故,但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5.交通要道和人群密集路段的;
6.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7.暴力等手段抗拒查处的;
8.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因醉驾受过行政处罚的;
9.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
辽宁省:八种从重情形的规定
参看: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哈尔滨市:十一种情形的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虽然认罪认罚,但不适用缓刑、免罚和相对不起诉:
1.曾因犯罪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或者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的;
2.还有其他犯罪未被处理或者又犯新罪的;
3.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5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4.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或者在人车流量较大的路段和时段驾驶的;
5.驾驶营运机动车、校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等特种车或者危险品运输车的;
6.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超出驾驶证核定的准驾车型范围驾驶机动车的;
7.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无机动车牌证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8.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9.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查获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
10.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1.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呼和浩特市:八种情形的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2.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3.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危险品运输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4.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
5.驾驶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已报废的机动车、无牌证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证的;
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抗拒检查行为的;
7.在刑事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逸的;
8.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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