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不仅关系到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对一些在追诉标准上做的价格认定,还会影响到案件罪与非罪的认定和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2016年4月印发了《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删除了价格认定人的责任规范和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中签名等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不管是办案人员还是辩护律师,都要对价格认定的各个环节进行细致审查,结合司法实践,笔者现就价格认定各个环节的审查进行梳理如下。
一、价格认定主体是否合法
1、价格认定机构资质审查。审查价格认定机构是否已经通过国家发改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并取得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同时还要审查价格认定机构必须是在执业有效期内。
例如:2014年3月起,犯罪嫌疑人王某租用废弃厂房并雇佣周某等四人私自伪造酒瓶、商标及防伪标识,将从市场上购买的低端白酒加工成“五粮液”白酒,予以出售并牟取利润。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案白酒进行扣押,经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扣押的白酒均系假冒产品,价值12135元,该价格因为主体具备资质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价格认定机构执业范围的审查。审查价格认定机构是否已经通过国家发改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并取得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同时还要审查价格认定机构必须是在执业有效期内。同时,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实行等级制,根据执业范围等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等三级,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此环节就要重点审查该认证机构受理的价格认定的资质以及是否属于其执业范围。
3、价格认定人员资质审查。重点审查其从业人员是否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并取得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同时还要审查实施价格认定人员是否与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是否属于回避的范畴。
二、价格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4、审查委托书内容是否齐全。委托书应载明价格认定目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格类型、基准日、案发地、价格区域、真伪认定情况、提供材料名称和份数等内容;灭失物的价格认定委托还包括购置时间、购置价格;在基准日的状况、新旧程度、使用情况、鲜活程度;成分、含量、保质期限、质量等级、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等影响价格的因素。
例如:某公安机关委托对被盗的X米通讯电缆进行价格认定,并提供1米电缆实物,价格认证中心按照提供的实物,认定标的物成新率为80%,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同时附有实物勘验笔录,但经查该通讯电缆为犯罪嫌疑人在仓库盗窃的废旧电缆。
5、需要真伪鉴定的财物。对金银饰品、名表、名画等特殊物品需要明确真伪、质量等状况的标的进行价格认定,应当审查委托价格认定的侦查机关是否提供了有效的真伪、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
例如:《钟表价格认定规则》第三条:价格认定机构应要求办案机关在价格认定协助书中明确涉案钟表的真伪。再如药监部门要对涉案药品的真伪进行检验并出具报告,烟草专卖部门要对涉案香烟的真伪和质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报告,同时应当围绕技术鉴定报告出具的主体资格、鉴定项目、鉴定范围、鉴定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三、实物勘验环节是否合法
6、审查有无进行实物勘验。对于有实物的价格认定标的,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实物查验、核实或者勘验,并记录查验或者勘验情况。
例如:公安机关在办理王某涉嫌盗窃案过程中,经审查,价格认定部门在对涉案手机进行勘验时,公安机关已经将手机已经发还给被害人,这就意味着价格认定人员不是根据实物进行认定的,而是根据公安机关委托书及嫌疑人关于手机有八成新的供述,通过重置成本法认定手机价格为2200元,而经审查价格认定人员没有进行实物勘验,经复核发现手机只有六成新,这就可能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认定。
7、审查实物勘验人员组成。价格认定实物勘验人员应由2名或2名以上人员组成的价格认定小组进行,价格认定小组人员应填写勘验记录并签字,同时要求提出机关、到场的案件当事人和聘请的专家在相关记录上签字。专家勘验后未签字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8、审查勘验记录描述是否完整。价格认定人员一般会根据委托机关提供的实物描述和相关材料填写勘验记录,而有的勘验笔录对实物的描述可能不够完整,从而影响到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
例如:2016年11月某日下午,嫌疑人黄某在其朋友刘某家中饮酒过程中与刘某发生口角,并用酒瓶将刘某新买的长虹牌65寸电视液晶屏砸坏,价格认定人员作出实物勘验记录为“长虹牌65寸电视液晶屏损坏”,并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电视机型号和购买发票,认定电视机价值8000元。后经审查发现电视机只是损坏了液晶屏,而其他性能依旧完好,经重新认定后该型号电视机液晶屏价值4000元。
9、审查涉案财物是否与价格认定财物一致。审查扣押手续、接收证据材料等处置涉案财物程序性证据,确保涉案财物与实际交付价格认定机构的财物是否一致。
例如:某公安机关在办理被害人王某电动车被盗案过程中,因涉案电动车被嫌疑人盗窃后销赃,公安机关遂将王某家中另一辆品牌和型号一致、购置时间相近的电动车委托价格认定,由于该电动车与涉案电动车不一致,该价格认定结论不能作为该案证据使用。
10、审查灭失物是否进行“实物”勘验。对于灭失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失、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及被告人的供述,按在案物品的核算方法确定物品的价值。此环节主要对物品的有效凭证、办案机关提供的讯问(询问)笔录、书证等进行勘验,以此对物品的价格进行认定。
例如:某公安机关委托对被盗的汽车进行价格认定,公安机关只提供了证人和嫌疑人笔录,因涉案车辆已经被嫌疑人销赃无法追回,价格认定人员根据笔录中对车辆的品牌和型号进行了描述进行价格认定,此环节还应对该车的购置发票、行驶证、保险等进行勘验,以便判断该车的使用状况等,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加准确的认定涉案汽车的价格。
四、价格认定资料收集环节是否合法规范
价格认定资料的收集齐全和甄别使用是得出价格认定结论的基础。包括与价格认定标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市场价格、质量鉴定等各种图文、视听资料,涉及价格认定有关的证据资料等。
11、审查收集资料的合法性。主要包括:收集主体是否合法。即收集主体是否具有国家法律法规等允许的经营权,如对珠宝首饰的价格资料收集要考虑该经营主体是否具有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收集程序是否合法。即是否通过正规渠道收集所得,不是通过非法录音录像等手段获得。收集的市场环境是否合法。即是否通过正常合法的市场环境来收集价格资料,如外汇的黑市交易、偷窃的手机路边转卖等都不能作为采信依据。
12、审查采集信息是否准确。价格鉴定人员在市场调查时,往往根据商家标价或商家报价进行,但实际上这种价格不实,存在“水分”,有时与实际成交价格相差很大。如装修材料,报价与实际成交价能相差一倍,甚至更多。
五、分析测算环节是否科学全面
13、审查价格认定选用方法。价格认定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要注意审查对不同的涉案财物适用不同的价格认定方法,且价格认定方法要规范严谨。
例如:某公安机关委托对某市寺庙内被盗的画册进行价格认定,价格认定机构采用的市场法,以该类画册目前市场上仅有的一个交易实例作为参照作出价格认定结论,该结论未达到《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选择3个或者3个以上与价格认定标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可比实例或者参照物”,因此该画册以此认定的价格经质证后就可能不被采信。
14、审查专家咨询法中专家的选取。对一些稀有、异常财物,需要采用专家咨询法。这种方法的使用要特别审查专家的选取,是否该领域内的专业人士,要明确并登记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要审查专家与案件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冲突。
15、审查价格认定基准日是否准确。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涉嫌犯罪作案日(或案发日)为价格认定基准日。由于市场上的商品价格随时间变动很大,对同一物品以不同时点的价格为依据进行价格认定,其结论一般也不同,因此价格认定基准日的确定直接影响着价格认定结论的准确性。
例如:对非案发现场抓获的,错将抓获案犯的时间作为价格认定基准日;作案时间存在跨越的,错将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开始着手、或者犯罪后销赃的时间作为价格认定基准日;连续数次作案的,错将最后一次犯罪时间作为全部犯罪的价格认定基准日。
16、审查价格测算时考虑因素分析不全面。有些价格认定标的构成复杂、牵涉面广,分析测算时会忽略其中的某些因素,如价格形式不明确,委托中只有对某物品进行价格鉴定,是批发环节、零售环节或生产环节,还是成本价、批发价、市场价、收益价或处置价。
例如:对工厂生产车间内被盗的轴承进行价格认定,就应当按照生产环节轴承的成本价进行认定,而不应该按照流通环节轴承的市场价进行认定。
六、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环节是否规范
17、审查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否盖有公章。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制作价格认定结论书正式文本并加盖价格认定专用章。
18、审查价格认定是否超出时限要求。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认定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认定意见;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19、审查价格认定结论是否具有合理性。通过“认定价格=重置成本×成新率”可以得出:“重置成本=认定价格÷成新率”,以此反向验算和审查价格认定结论是否合理。
例如:某涉案三星手机因该机型已经停产,且已有新机型推出,根据实物勘验该手机成新率为60%,采用成本法最终认定价格为3000元。通过 “重置成本=认定价格÷成新率”公式得出,该手机的重置成本=3000÷60%=5000元。根据调查,该手机2015年8月被害人购买的时只有4200元,而在其价格基准日2017年4月的重置成本价格为5000元。按照电子产品价格的市场规律,该手机不可能在上市后的近两年后价格变得越来越高,因此该价格认定结论不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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