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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人格因素对法官自由心证的影响

2021-07-05 14:21:02   6138次查看

转自:法纳刑辩

来源:节选自《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研究》

作者:胡宇清

人格因素是影响心证正确性的又一心理因素。本处所指之人格不是日常用语“人格尊严”之意,而是心理学专业术语。

“人格”一词源于古希腊语,意指演员所带之面具,随着人物角色的不同而变换,表现了角色的不同性格特点。心理学沿用面具含义,转译为人格。

目前,心理学界对于人格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综合各家看法,大致可以定义为:人格是一个人的思想、情感及行为的特有模式,是一个人区别于他人的稳定统一的心理品质。人们可以通俗地将人格理解为个性。

人格具有四个基本特点:第一个特点是独特性,每个人的遗传条件、生活环境等先后天条件均不一样,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心理特点,正所谓“人心不同,各如其面",正说明了人格的千差万别;

但是,人格又具有相对相似的一面,如家人之间的人格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我们经常发现兄弟姐妹之间具有相似的性格特点。

第二个特点是稳定性,一个人的人格成型后终生基本不变,“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但是,随着生活环境的改变,人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生局部的改变,如一个十分内向的人变得不那么内向,甚至在经历重大人生变故时,人的性格可以产生巨大的改变。

第三个特点是综合性,人格是由多种成分构成的一个整体,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受自我意识的调控,例如,一个十分内向的人不管是在同事面前还是在同学面前都会沉默寡言。

第四个特点是功能性,人格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一个人的生活和工作,人们常说的“性格决定命运”具有一定的道理,有的人面对挫折,百折不挠,终获成功;有的人则一蹶不振,一事无成。

从结构上讲,人格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侧面:一是人格倾向性,是人进行活动的基本动力,是人格结构中最活跃的因素,包括需要、动机、兴趣等。二是人格心理特征,是个人身上经常表现出来的本质的稳定的心理特征,包括气质和性格等心理成分。

构成人格的各个因素不是孤立存在的,也不是简单的相加,而是有主有次,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关于人格理论的研究,一直是西方心理学家的研究重点。西方心理学界关于人格的研究主要有精神分析、新精神分析、生物学、行为主义、认知、特质、人本主义、人一一情境交互作用八大流派,其中和职业人才选拔关系比较密切的是特质流派和认知流派。

在特质流派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理论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美国心理学家艾森克提出的人格维度理论并编制了艾森克人格问卷。

该理论认为人格具有两个基本维度:第一个维度是内外倾向,它表现为内、外倾的差异;第二个维度是神经质,它表现为情绪稳定性的差异。两个维度的结合构成4种不同人格类型,这4种不同人格类型正好和古希腊的“四分法”相对应。

内倾稳定型大致相当于黏液质型,比较谨慎、克制;外倾稳定型大致相当于多血质型,比较开朗、活泼;内倾不稳定型大致相当于忧郁质型,情绪易波动、文静;外倾不稳定型大致相当于胆汁质型,比较易发怒、易变。对法官而言,内倾稳定型的人格最符合职业要求。

第二种是当今最负盛名的五大人格理论,该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E.C·图帕斯与R.E.克里斯特尔于1961年提出,他们发现所有描绘个性的词汇都可以归入5个相对显著而稳定的维度中。

即外倾性:好交际对不好交际,爱娱乐对严肃,感情丰富对含蓄;高外倾性者表现出热情、社交、果断、活跃、冒险、乐观等特点。

神经质或情绪稳定性:烦恼对平静,不安全感对安全感,自怜对自我满意,包括焦虑、敌对、压抑、自我意识、冲动、脆弱等特质,高神经质者表现出情绪波动性大的特点。

开放性:富于想象对务实,寻求变化对遵守惯例,自主对顺从。高开放性者具有想象力丰富、喜欢求新等特征。

随和性或宜人性:热心对无情,信赖对怀疑,乐于助人对不合作,包括信任、利他、直率、谦虚、移情等品质。高宜人性者表现出喜欢合作、拒绝冲突等特点。

尽责性:有序对无序,谨慎细心对粗心大意,自律对意志薄弱。包括公正、条理、尽职、成就、自律、克制等特点。高尽责性者表现出十分认真敬业等特征。

笔者认为,作为法官应该在外倾性方面得分适中,既不能太外向也不能太内向,太外向过于热情、爱好冒险,太内向容易腼腆、保守;在神经质、开放性等方面得分应该较低,这样的人情绪稳定、理性务实;

在宜人性方面得分应该较高但不能太高,因为在宜人性方面得分较高的人和蔼可亲、善良大方,但是得分过高往往表示这样的人害怕冲突、容易放弃原则顺从别人;在尽责性方面得分很高,表明这个人做事认真负责。

总之,这样的人格特点有利于保证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保持理性和平和的心态,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拒绝外界的诱惑。同时,法官能给当事人一种亲切之感,积极进行调解,尽心尽责办好案件。

在认知流派中,对于职业人才选拔影响较大的理论是认知风格理论。认知风格是指个体在组织和加工信息时表现出个性化和一贯的方式。认知风格无好坏之分,只有是否合适的问题。

认知风格具有一致性、持久性、相对稳定性的特点,即人们在不同时间、不同认知任务上始终会有一致的表现。目前关于认知风格的分类主要有如下几种:

第一种是场依存和场独立型认知风格。认知时受环境因素影响大者是场依存型,不受或很少受环境因素影响者是场独立性型。前者是“外部定向者",后者是“内部定向者"。

一般而言,场依存型的人比场独立型的人更多地注意他人的反应,他们往往力图使自己与社会环境相协调;而场独立型的人一般都有很强的个人定向,且比较自信。法官强调独立性,从这个意义而言,场独立型的人更适合一些。

第二种是整体性与系列性认知风格。解决问题是按照从一个步骤到下一个步骤呈直线方式开展的称为系列性认知风格。解决问题时习惯从全盘角度考虑,同时思考几种不同解决方法的称为整体性认知风格。

采取整体性认知风格者往往倾向于对整个问题将涉及的各个方面以及自己将采取的方式进行预测,其视野比较开阔。采取系列性认知风格者在解决问题时十分注重逻辑顺序,他们通常都按既定顺序和步骤解决问题。

对于法官而言,最好是将两者结合起来,既要有开阔的视野能全盘考虑又要有严谨的风格能注重逻辑关系。

第三种是冲动型与反省型认知风格。冲动型认知风格者往往以很快的速度形成自己的看法,在回答问题时很快就作出反应,擅长整体思维;反省型认知风格者则不急于回答,常常先评估各种可能的答案,然后提出较有把握的答案,擅长细节分析。

对于法官而言,往往并不要求立即作出判断而是要求仔细思考各种可能性后再作出判断,因而,反省型认知风格者更适合当法官。

第四种是美国心理学家提出的能量理论。在该理论中有两个基本维度:对空间和时间的利用。前者指获取和表达信息的知觉类型,可以分为具体型和抽象型;后者指排列事物的两种不同方式:一种是有序的,另一种是随机的。

在此基础上可以分为四种不同的认知风格:1、具体一一有序型,这种人注重事实和具体事物,通过感知来验证其假设;2.抽象一一有序型,这种人偏好逻辑分析,并通过预先设置的方案来验证假设;

3.具体一一随机型,这种人偏好直觉思维,验证答案时只注重个人经验;4.抽象一一随机型,这种人注重自身感受,以主观感受作为验证标准。

毫无疑问,对于法官而言,抽象一一有序型认知风格最适合,因为逻辑思维能力对于法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虽然经验也十分重要,但是经验只有在逻辑的范畴内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毫无疑问,人格特征对于法官心证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例如,一个性格谦虚谨慎的法官常常能仔细审查证据,认真听取双方陈述,慎重地认定事实;

而一个固执自大的法官往往不能仔细审查证据,难以认真听取双方陈述,易轻率地认定事实;一种适合的认知风格有助于法官准确地评价证明力,而一种不适合的认知风格则阻碍法官正确地评价证明力。

虽然这种影响不像能力、动机那么明显直接,但是人格特征的影响更加隐蔽和深远。因为能力可以通过锻炼与学习来提高,动机可以用制度来约束,而人格则很难改变,并且人格以潜在的方式影响着法官的行为与认知,使其在不知不觉中产生偏离。

美国法学家弗兰克就认为,法官的个性是法官裁判活动的中枢因素,判决结果可能要依碰巧审理案件的法官的个性而定。虽然言过其实,但是人格因素确实不可忽视。

例如,一个工作认真负责的法官常常比一个工作敷衍了事的法官办理的案件质量要高,一位抽象一一一随机型认知风格的法官办案出错概率往往比一位抽象一一有序型认知风格的法官要高。

一些国家正是认识到人格因素对于法官审判工作的重大影响,因此在选拔法官时都必须进行人格心理测试。据笔者调查,甚至有7.69%的法官认为性格是影响心证形成最重要的因素。

鉴于此,笔者呼吁在选拔法官时必须进行心理测试,以了解被测试人的人格特点,看其是否符合法官的要求,而不能仅仅依据法律知识、笔试和面试成绩来确定法官人选。

在笔者上文所举的案例中,很多错案的背后都有法官人格因素的影响。

如果承办法官工作态度再认真负责点,积极审查证据,思维严谨,这些错案可能就不会出现,被告也不会遭此人生一劫!应该承认,绝对避免错案是不可能的,但是尽量少出错案,不出明显错误是可以而且应当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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