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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读】《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三大亮点制度

2021-04-16 11:45:09   4662次查看

202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推进网络空间治理”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在这个《规定》中,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大制度的创新和亮点,分别是技术专家介入制度、侦查阶段引导取证制度和审查起诉阶段自行侦查制度 :

一、设立了技术专家介入制度

《规定》第八条:“建立检察技术人员、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网络犯罪案件办理制度。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吸收检察技术人员加入办案组辅助案件办理。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辅助办案,提高网络犯罪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根据这一规定,笔者简称检查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为”技术专家“。根据《规定》中所设立的技术专家介入的制度,技术专家在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中、补充侦查活动中、审查起诉中和开庭审理中均可以发表意见。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规定》,在补充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以及自行侦查活动中,对于专业性问题,检察院是应当听取技术专家的意见,这里需要留意的是“应当”二字。也就是说,关于专业性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检察院提出了必须强制性地听取技术专家的意见的要求,检察院在没有得到技术专家的意见之前,就做出了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会违反了《规定》中的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技术性证据材料,需要进行专门审查的,应当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在承办网络犯罪案件辩护工作中,根据《规定》的第八条规定之“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的规定,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开始就可以根据《规定》中的技术专家介入制度,可以提醒检察院应当听取技术专家的意见,提交《听取专家意见的法律意见书》。

二、设立了引导取证制度

根据《规定》第二章关于引导取证的制度,规定了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可以对公安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提出引导取证的意见。另外,根据《规定》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介入网络犯罪案件侦查活动,发现关联犯罪或其他新的犯罪线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或移送相关部门;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需要在侦查阶段开始就通过发表专业的取证意见以及建议技术专家发表意见的形式提高网络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根据《规定》第十二条、十五条,检察院对于网络犯罪案件,有权利对公安机关提出取证的意见,还可以由技术专家发表意见。根据《规定》的第十七条至二十条,检察院重点提出对如何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份、如何认定客观行为、如何认定主观行为和如何认定犯罪行为的情节和后果提出细化要求。辩护律师根据上述条款,结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关于“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的规定,既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也可以向检察院提交《引导取证法律意见书》,为犯罪嫌疑人调取和收集无罪或罪轻的相关证据。

三、设立了自行侦查制度

《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自行侦查:(一)公安机关未能收集的证据,特别是存在灭失、增加、删除、修改风险的电子数据,需要及时收集和固定的;(二)经退回补充侦查未达到补充侦查要求的;(三)其他需要自行侦查的情形。”这一条规定赋予了检察院侦查权,也突破了以往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三个职权分离的法律规定,也突破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另外,根据《规定》第二十五条,在自行侦查制度中,侦查人员是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对于检察人员实施的侦查行为所取得的证据是否有合法性会引发争议。 对于辩护工作而言,笔者认为这是给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再一次争取收集和调取证明无罪或罪轻证据的机会。在司法实践中,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往往会受到侦查机关查封和冻结了涉案网络公司或犯罪嫌疑人的巨额财物的利益牵制,侦查机关对于收集无罪或罪轻的证据通常缺乏积极性。而这一次的《规定》中的自行侦查制度,恰好也是对于侦查机关消极收集、调取证据行为的一种救济性的制度。法律上规定了两次补充侦查依然证据不足的可以不起诉,那么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和一次自行侦查依然证据不足的,更加可以不起诉了。虽然《规定》里并没有对检察院何时何条件下启动自行侦查做出规定,但是辩护人认为检察院在案多人少的工作压力下,一般只会在万不得已的情形下启动自行侦查的程序,笔者认为一般会依据辩方的申请来启动自行侦查的程序。如果检察院依据指控犯罪的职权来进行自行侦查,笔者认为所取得的证据属于控方证据,还是会受到《刑事诉讼法》及解释对于证据收集的法律要求的牵制,违反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

以上意见是笔者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三大制度亮点的解读,同时笔者提出了关于律师如何适用和理解新规定开展辩护工作的一些粗浅看法。以上,仅供法律同行参考和指正,感谢您的阅读和转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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