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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合规制度基本内容及问题和成因分析

2021-11-16 17:25:57   26047次查看

我国企业合规制度基本内容及问题和成因分析

以华为公司孟晚舟被扣押在加拿大为例,一些中国企业在境外经营过程中因涉嫌违法违规遭到国际组织或者外国司法机关调查和制裁的案例受到了国内外的关注。“一个最有说服力的例子就是,无论哪个企业在本国经营得多么出色,当他们在投资那些司法体系有别于本国的其他国家的时候,他们就有可能因为合规与法律监管问题而遭受重大的损失。” 中航油(新加坡)金融衍生品交易案的发生,使国务院国资委下定决心要做国企合规管理这件事情。2003年4月,中航油集团被批准进行境外期货交易,然而最后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却因为从事投机交易造成5.5亿美元的亏损而倒闭。而此事件的根源之一是中航油公司(新加坡)只在形式上有《风险管理手册》,并没有完善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

近年来,我国对企业合规管理体系越来越重视,多个政府监管部门发布了多项企业合规管理指引。由于我国与西方司法体系存在明显差异,而企业合规是西方司法体系的产物,我国对于企业合规的认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企业合规的现状,分析我国企业合规所存在的问题和成因,供大家参考。

一、我国企业合规制度的基本内容

2018年是我国企业合规的“元年”,在2018年同时出台了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三部企业合规相关的文件:《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合规管理体系指南》(GB/T 35770-2017)。具体内容如下:

(一)中央企业的合规

2006年中央企业合规意识启蒙。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这样具有超前意识的指导性文件,使中国企业早早地就接触合规管理理论。

2016年五家中央企业确定为合规试点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五家中央企业为试点企业。

2018年首部具有强制性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指引文件出台,强制要求中央企业建立起合规管理体系。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要求“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监察、审计、内控、风险管理等工作相统筹、相衔接,确保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2019年中央企业合规工作进一步细化,国资委下发《关于2020年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企业外经营的合规

2017年提出加强企业海外经营行为合规制度建设,在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的若干意见》。

2018发布了我国首部企业境外经营的合规管理指引文件。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特别强调企业开展境外日常经营,应全面掌握关于劳工权利保护、环境保护、数据和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反腐败、反贿赂、反垄断、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贸易管制、财务税收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在对外贸易、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日常经营这四类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界定其合规范围,并罗列出相关的部门法律。

(三)商业银行的合规

1992年国家审计署、央行发布了《对金融机构贷款合规性审计的实施方案》,但这还不是真正的“企业合规制度”。

2006年我国发布了首个专门针对合规管理发布的文件,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

2016年开始,商业银行的合规管理逐渐完善。2016年9月银监会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2016年12月,银监会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配套的文件还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四)证券公司的合规

2010年多个关于企业内部控制文件出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金融机构合规管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该配套指引包括《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18项文件。

 2017年起证监会强制要求全行业建立合规制度,即所有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都必须建立合规制度,否则将强制取消其证券营业资格。2017年6月6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要求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五)与国际接轨的合规

2014年颁布了初步解决中国企业在国内经营环节合规工作的“先天缺陷”的文件,并保证了外贸政策法规的统一性和权威性。2014年2月12日,商务部颁布《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国际协议或条约的规定。

2017年之前以指导企业进行风险管理为主。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来规中央企业的风险管理,如《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GB/T24353-2009)、《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指南》(CB/T26317——2010)、《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27914一2011)等。

2017年出台了首个企业合规管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2017年12月,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根据国际标准《合规管理体系 指南》(ISO 19600:2014)颁布了国家标准《合规管理体系指南》(GB/T 35770-2017)。

2018年5月4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与中国企业联合会联合发起成立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

(六)刑事不起诉的合规

    2020年,部分地区检察院试行企业合规相对不起诉。2020年3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等 6 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合规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

2021年,全国检察系统试行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2021 年 6 月 3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多个部门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推动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探索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改革。同日,最高检发布了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包括对张家港市环境污染案的涉案企业做出不起诉决定,对上海市A公司和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做了从宽处理等五个案例。

二、我国企业合规制度适用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经过以上关于我国企业合规制度的具体内容的梳理,我们可以知道我国企业合规从五家中央企业开始试点,然后在扩张到强制性要求全部中央企业必须建立起合规管理体系,逐渐通过企业合规管理制度从严治企业。笔者通过以上内容的梳理,分析我国企业合规制度的适用的问题及成因如下:

(一)我国企业合规制度适用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企业合规制度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合规制度主要存在立法相对落后、激励制度和强制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具体如下:

   1.立法相对落后

我国关于企业合规的内容基本上是由部门规章所规定的,以指引性的文件为主。在我国出台的法律文件中,“企业合规”尚无一席之地。目前是通过经济政策来体现企业合规的作用,但是经济政策相对于法律来说相对不稳定,企业对于是否应当投入资金搭建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抱有观望的态度。

根据目前的制度,我国对中央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提出了必须建立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强制性要求,建立起行政主导下的强制合规制度。而对于境外经营的企业作出建立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议性指引,而对于其他行业并没有明确的企业合规的经济监管要求或指引。

     2.激励制度不完善

     从企业合规的内涵来看,企业合规管理体系首先是公司治理的工具,是需要企业额外投入成本去搭建的。如果企业投入了相应的人力物力搭建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却无法在法律法规上享有相应的宽大处理的权利,明显是违背经济法上成本与效益相均衡的理论的。

我国在证券领域试行行政和解制度,在反垄断领域试行宽大处理的制度,这两大制度均是体现了对于建立起企业合规管理系统的企业可以予以宽大处理的制度,由此激励企业主动建立起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接受经济监管。但是除此之外,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大部分的行政经济监管的相关规定均没有体现出企业合规的激励制度,行政和解制度并没有写入我国行政处罚法之中。对于涉嫌行政违法的企业,目前主流做法依然是处以行政处罚的司法制裁。在刑事诉讼领域,检察系统开始试行合规不起诉制度,但是这个制度只能在刑事诉讼法中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上适用,不能超越刑事诉讼法关于罪刑法定的原则。而刑事诉讼法目前并没有对于建立起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企业可以获得宽大处理的相关规定,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不能超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直接在判决书上体现企业合规制度的激励价值或监管作用。

     3.强制管理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企业合规的强制管理制度建设相对落后于司法实践。

在阿里巴巴公司、美团公司垄断案中,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公司和美团公司提出行政指导,要求阿里巴巴和美团建立反垄断的合规管理体系,并且要连续三年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报告。笔者认为,这个行政指导所做出的企业合规的经济制裁措施具有先进性,但是没有具体法律依据的。对于阿里巴巴公司作出罚款182.28亿是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但是对其做出企业合规的强制管理措施,没有具体法律依据。从最高检公布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关于自然人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件中,检察院是通过和涉案的公司签署合规监管协议的形式协助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哪怕涉案公司已经出现了合规风险,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检察院不能以下达裁定书、决定书等强制形式要求涉案公司建立企业合规管理体系。 

(二)我国企业合规制度适用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笔者根据上文所述,分析我国企业合规制度适用存在问题的成因如下:

    1.不重视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企业可以获得司法和解的权利,一直以来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过于重视法律后果,忽略了所产生的经济后果。在处理单位违法犯罪的案件中,由于缺乏经济法中关于追求整体经济利益的价值目标的理论知识,有个别案例让企业承担了超出必要限度的法律责任,承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也损害了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

    2.中国化的时间短

2018年是中国企业合规的元年,到现在也不过是四五年的时间,企业合规的中国化时间还非常短,企业合规的概念、内涵、作用以及具体的做法等等在学术界还处于讨论的萌芽阶段。目前我国也没有企业合规学这门学科。2017年8月起,深圳市跨国企业合规管理研究院受深圳市公平贸易促进署委托,对深圳市313家上市的公司进行合规管理摸底调研,结果显示仅有169家公司在对外公开的信息中包含厂企业诚信与合规管理的相关管理内容,只有37家企业明确有高层领导对企业诚信与合规经营公开承诺,而真正建立起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并配备有专门合规管理人员的企业基本不存在。

    3.企业合规人才不足

 合规管理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有效的合规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离不开专业人员,而目前大部分企业普遍缺少专业的合规管理团队和人才,从事合规管理的人员也普遍对合规管理流程和标准研究不深入,不能满足合规管理工作需要。

2021年3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向社会正式发布了18个新职业,“企业合规师”在列其中。由此可见,国家从2021年起才正式承认了“企业合规师”的职业地位,人才还处于相对稀缺的状态。企业在建立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离不开建立相关部门,而相关部门缺少专业人才进行管理,则难以建立起达到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合规经历了萌芽阶段,现在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虽然仍然存在不足之处,但是中国政府运用企业合规对企业进行经济监管已经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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