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检法司等机关
一、公安机关
省内各市公安局监管支队保障律师会见服务监督电话
第二节 仲裁、公证、司法鉴定
一、仲裁机构
杭州仲裁委员会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 356 号锦绣大厦
电话:0571-88395924
杭州国际仲裁院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 356 号锦绣大厦六楼
电话:0571-88383226
杭州互联网仲裁院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 356 号锦绣大厦六楼
电话:0571-85464912
杭州金融仲裁院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 356 号锦绣大厦八楼
电话:0571-85464917
杭州房地产仲裁院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 356 号锦绣大厦八楼
电话:0571-88394760
杭州贸易仲裁院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 356 号锦绣大厦八楼
电话:0571-88382507
杭州知识产权仲裁院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 356 号锦绣大厦八楼
电话:0571-88394582
杭州仲裁委员会萧山分会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西河路 447 号
电话:0571-82660821
仲裁调解中心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 356 号锦绣大厦三楼
电话:0571-88390369
杭州地区 16 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系方式与管辖范围
2019-12-11
1.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常设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 50 号五楼 507 室 邮政编码:310013
联系电话:0571-85119566
管辖范围: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以下案件:
(一)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的中央、省属和部队属机
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的中央、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在全省范围内的部队军级以上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四)参加省社保中心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企业(行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五)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直接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2.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常设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 242 号二楼 邮政编码:310003
联系电话:0571-87258530
管辖范围: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以下案件:
(一)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的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在中央、省级部门登记注册且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除按规定由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外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四)杭州市范围内的部队师级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五)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辖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六)市属企业(指市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七)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直接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3.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常设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光复路 100 号 邮政编码:310001
联系电话:0571-87818803
管辖范围:杭州市上城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4.杭州市下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常设地址:杭州市下城区白石巷 256 号四楼 401、402 室 邮政编码:310004
联系电话:0571-85230378
管辖范围:杭州市下城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5.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常设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159 号西房集团六楼 邮政编码:310012
联系电话:0571-88974536
管辖范围:杭州市西湖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6.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常设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 55 号(人防大厦)3 层 邮政编码:310015
联系电话:0571-88297290
管辖范围:杭州市拱墅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7.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常设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广景弄 6 号二楼 邮政编码:310020
联系电话:0571-56135529
管辖范围:杭州市江干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8.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常设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87 号(国土大厦) 邮政编码:310052
联系电话:0571-81187971
管辖范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高新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9.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常设地址:杭州钱塘新区松合路 369 号主楼二楼 邮政编码:310018
联系电话:0571-86873630
申请地址:杭州钱塘新区幸福南路 1116 号和茂大厦行政服务中心
申请地址:杭州钱塘新区河庄街道青六北路 769 号北楼 502 室
管辖范围:杭州钱塘新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10.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常设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 1558 号一楼仲裁窗口 邮政编码:311203
联系电话:0571-82826076
管辖范围:杭州市萧山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11.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常设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265 号市民之家七楼 774 室 邮政编码:311199
联系电话:0571-86223134
管辖范围:杭州市余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12.杭州市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常设地址:杭州市富阳区恩波大道 1128 号永和大厦 817 室(申请仲裁一楼大厅)
邮政编码:311499
联系电话:0571-63342646、61761298
管辖范围:富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13.杭州市临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常设地址: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临天路 1863 号劳动大厦 7 楼 邮政编码:311399
联系电话:0571-23613017 、63721945
管辖范围:临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14.建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常设地址: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电大路 18 号一楼 邮政编码:311699
联系电话:0571-64721626、64734465
管辖范围:建德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15.桐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常设地址:桐庐县桐庐镇城南街道迎春南路 303 号丰源大厦 邮政编码:311599
联系电话:0571-64600275、64601158
管辖范围:桐庐县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16.淳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常设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 375 号商务大楼 9 楼 邮政编码:311799
联系电话:0571-64813784、64812889
管辖范围:淳安县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杭州地区工伤认定部门联系方式
2020-01-07
【省市工伤】
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 240 号杭州市人力社保局办事大厅(310003) 0571-12333
【上城工伤】
杭州市上城区鲲鹏路 366 号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1 楼大厅 51 号窗口(310008) 0571-
87925905
【下城工伤】
杭州市下城区香积寺路 58 号下城区行政服务中心(310004) 0571-85215251
【西湖工伤】
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 858 号(310012) 0571-87759376
【拱墅工伤】
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 55 号拱墅区第二行政审批中心 3 层 306 室(310015) 0571-88297232
【江干工伤】
杭州市江干区广景弄 6 号二楼(310020) 0571-56135523
【滨江工伤】
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 200 号行政服务大厅行政审批 H7(310051) 0571-87703218
【钱塘新区工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合路 369 号(310018) 0571-86875333
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江东大道 3899 号(311225) 0571-83697059
【萧山工伤】
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 1558 号一楼工伤认定窗口(311203) 0571-82626206
【余杭工伤】
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265 号市民之家一楼(311199) 0571-86224455
【富阳工伤】
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北路 166 号永和大厦一楼劳动关系服务大厅(311499)0571-63314351
【临安工伤】
杭州市临安区临天路 75 号西楼三楼 311 室(311399) 0571-63721795
【建德工伤】
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 298 号建德市行政审批中心工伤认定窗口(311699)0571-12333
【桐庐工伤】
桐庐县桐庐镇桐君街道云栖中路 828 号五楼医保科(311599) 0571-64606189
【淳安工伤】
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 491 号六楼(311799) 0571-64830081
二、 人口户籍信息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2017 年 2 月 17 日
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人口信息安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登记住址、照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等常住人口信息登记项目内容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应当出具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和注明律师姓名、具体查询事由、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函,并如实填写《出具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申请表》。
第四条 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含由公安机关设置的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机构,下同)或者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查询单位)申请;需要查询第二条规定登记项目以外内容的,应当向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第五条 查询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询单位可以不予受理,但应当说明理由:
(一)申请材料不全的;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未填写具体查询事由或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
(三)申请查询的事由不属于承办法律事务需要的;
(四)申请查询的信息非户口登记信息范围的;
(五)被查询人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无法查询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申请受理后,被查询人常住户口现登记在外省的,查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应用门户等信息系统查询;登记在我省的,应当通过省级入口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查询。
律师向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查询户口登记信息的,查询单位除查询人口信息系统外,还应当查阅被查询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档案等材料。必要时,可以根据查询证明出具工作的需要开展调查核实。
第八条 信息查询结果可以采用口头告知、查询人摘抄等形式。查询人需要查询单位提供查询证明的,可以纸质形式提供,但不得提供查询信息的电子文档。查询单位查询信息系统出具的查询证明,应当提供被查询人人口信息登记项目内容,并加盖户口专用章。查询单位查询户口登记信息,除提供被查询人人口信息登记项目内容外,还应当根据具体查询事由的需要,提供被查询人相应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收到查询证明后,律师应当在《出具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申请表》上签名。
第九条 因律师提供的被查询人信息模糊或者不准确等原因,查无结果的,查询单位可以口头告知或者出具无查询结果的证明。
第十条 查询结果证明,一般应当场出具。因档案管理、调查核实等特殊情形,确实无法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一条 《出具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申请表》和律师事务所证明等申请材料,以及查询过程中收集的相关材料,查询单位应当统一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一般不少于 2年。
第十二条 人口信息及户口登记信息涉及公民隐私,申请查询的律师和查询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密,不得违法、违规对外泄露。
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以及违规查询、违规出具证明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本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需要,凭本人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等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查询人口信息的,申请查询的程序和要求可以参照上述律师查询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四、股票信息
申请法院调查令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或深圳分公司调查取证,打印有股票交易的资金对账单;根据资金对账单查找对方开户的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申请法院调查令到该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调查取证,打印所有的股票交易明细及银证出(入)资金。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值班室电话:021-68870587。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2-28 楼,值班室电话:0755-21899999。
六、工商登记信息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登记注册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前社会需 求,现就查询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工作通知如下:
一、律师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承
诺书,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二、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鼓励使用电子
营业执照等证件登录各地档案查询系统进行线上查阅、下载;鼓励查询人员登录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企业基本登记信息查询。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进程,适时启动《企业登记
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 398 号)的全面修订工作。
附件:企业登记档案查询承诺书(模板)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
2020 年 7 月 13 日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承诺书(模板)
申请人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不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在先合法权益,仅限于查询与承办法律事
务相关的企业相关信息。
三、因本人非法泄露所查档案所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相关信息,需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申请人签署:
年 月 日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区县(市)窗口电话及地址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心窗口:0571-86439775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 18 号市行政服务中心 H 楼一楼市场监管局窗口
上城区市场监管管理局
中心窗口:0571-87925965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望江街道鲲鹏路 366 号一楼
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心窗口:0571-87939702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香积寺东路 58 号下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心窗口:0571-86909000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 888 号江干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心窗口:0571-56667223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 555 号行政服务中心(市民之家)二号楼二楼
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湖中心:0571-85118409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竞舟路 228 号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 4 楼
之江分中心:0571-81109632
地址:杭州市转塘街道象山社区 368 号
分局:
翠苑所:0571-88866147
地址:翠柏路 18 号 1 楼大厅
西溪所:0571-87961416
地址:文三路 249 号 3 楼大厅
北山所:0571-85115806
地址:体育场路桃花弄 7 号 2 楼大厅
留下所:0571-85229280
地址:留下街道办事处一楼大厅
三墩所:0571-85093835
地址:三墩街 188 号 1 楼
文新所:0571-88488824
地址:文三西路 428 号 1 楼大厅
蒋村所:0571-85112073
地址:龙章路 159 号(蒹葭苑 13 幢 2 楼)
古荡所:0571-87998506
地址:文三西路 2 号古荡街道办事处 1 楼大厅
玉泉所:0571-87935850
地址:外东山弄 57 号灵隐街道社区服务中心 2 楼大厅
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管局
中心窗口:0571-89838526
江南办事窗口地址:滨江区泰安路 200 号文化中心 1 楼 C 区、D 区
江北办事窗口地址:西湖区文三路 199 号高新管委会一楼
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中心窗口:0571-82899217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市心中路 1069 号(科技创新中心 B 楼)
分局:
新塘所(商业城所):0571-82720628
地址:萧山区新塘街道南秀路 2555 号
市郊所:0571-82738756
地址:蜀山街道品文街 387 号
临浦所:0571-82287012
地址:萧山区临浦镇元宝山路 1 号浦阳江(临浦)办事服务中心
湘湖所:0571-82300886
地址:萧山区闻堰镇湘湖路 3366 号
城厢所:0571-82624507
地址: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然西路 443-457 号
开发区所:0571-82832437
地址: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一路 1417 号
瓜沥分局:0571-83502129
地址:萧山区瓜沥镇政通路 100 号瓜沥办事服务中心
机场分局:0571-86660230
地址: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原 1 号餐厅南侧
北干所:0571-83587997
地址:萧山区金城路 1351 号(原质监大楼)
新街所:0571-83587373
地址:萧山区建设四路 4083 号新街科创园 A 座 3 楼
戴村所:0571-82287012
地址:萧山区临浦镇元宝山路 1 号浦阳江(临浦)办事服务中心
空港分局(义盛所):0571-82161043
地址:萧山区靖江街道青六南路 99 号
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心窗口:0571-86169056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265 号市民之家
分局:
塘栖分中心:0571-86169056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重阳路 59 号市民之家一楼 B 区
良渚分中心:0571-86169056
地址:余杭区良渚街道吴家门路 8 号行政服务中心
瓶窑分中心:0571-86169056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前程路 20 号
未来分中心:0571-86169056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 1500 号 1 号楼组团市民之家 2 楼
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心窗口:0571-63155623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江连街 27 号二楼
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心窗口:0571-23616170
地址:临安区锦北街道平山路 369 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分局:
於潜分中心窗口:0571-63882292
地址:临安区於潜镇幸福街 1 号
昌化分中心窗口:0571-63661370
地址:临安区昌化镇西街 58 号
青山湖所窗口:0571-63782411
地址: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鹤亭街 1551 号青山湖监管所
龙岗所窗口:0571-63633928
地址:临安区龙岗镇坚果炒货食品城游客中心二楼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心窗口:0571-64217161、64217162
地址:桐庐县城迎春南路 258 号行政服务中心 1 楼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心窗口:0571-64813465
地址: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 377 号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心窗口:0571-64780228
地址:建德市洋溪街道洋安社区荷映路 113 号
乾潭分中心:0571-58301154
地址:建德市乾潭镇万乐路 98 号
景区分局
中心窗口:0571-87173448
地址:杭州市赵公堤 18 号名胜区行政服务中心
钱塘新区工商局
大江东:0571-82987921
地址:杭州江东大道 3899 号杭州钱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大江东分中心
经开:0571-89898519
地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幸福南路 1116 号和茂大厦行政服务中心
第四节 业务
一、管辖与立案
民事诉讼流程与时限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一)中院管辖本地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有: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浙江省行政辖区以内的,争议标的金额在 1 亿元以上不满 50 亿元的民商事案件;
2.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浙江省行政辖区以外的,争议标的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不满 50 亿元的民商事案件;其中涉在本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公司的破产、清算、解散案件、期货交易纠纷案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不受上述限制,均由本院一审;
3.争议标的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不满 50 亿元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4.杭州地区的争议标的金额不满 50 亿元的信用证纠纷案件及涉外和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其中属西湖区、滨江区、拱墅区、下城区、余杭区、萧山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涉外和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争议标的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
的);
5.本院知识产权案件受理范围:
(1)发生在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不满 50 亿元,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
(2)发生在杭州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 500 万元以上不满 50 亿元,发生在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 800 万元以上不满 50亿元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
(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辖区内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4)发生在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5)应当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6)不服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6.杭州市的申请撤销、承认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确认涉外仲裁条款效力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件。
(二)不服本院所辖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一审判决、裁定及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的法[2014]4 号复函批准指定的案件受理范围作出的民商事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
(三)本院有权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第一审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案件。
(四)本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案件。
(五)本须知所指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指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 号),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
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
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
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二、上述涉网一审民事案件的具体范围如下:
1.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管辖。
2.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是指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管辖。
3.网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贷款人应为金融机构)。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管辖。网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是指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特指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订立的借款合同,不包括 P2P 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管辖。
4.网络著作权权属纠纷,是指互联网上首次发表的作品因著作权归属产生的纠纷。网络邻接权权属纠纷,是指网上首次发表的作品因邻接权归属产生的纠纷。
5.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而产生的纠纷。网络邻接权侵权纠纷: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6.网络域名权属纠纷,是指对域名的归属发生的纠纷。侵害网络域名纠纷,一般是指因他人擅自使用权利人已经注册的网络域名而发生的争议。网络域名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网络域名的注册、转让和使用等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此类纠纷包括: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是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与域名注册申请者之间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而发生的纠纷。(2)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域名持有者将其注册的网络域名转让给他人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3)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是指域名持有者将其注册的网络域名许可给他人使用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7.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纠纷,是指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侵权责任纠纷(多以侵害自然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 权等人格权为表现形式)。
8.网络产品责任纠纷,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 的产品责任纠纷。由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协议管辖、侵权行为地管辖。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在网络购物过程中,为流通目的而加
工、制作互联网所购产品的人,在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销售者责任纠纷:实施使互联网购产品流通的销售行为的人,对于其所销售的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9.网络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10.网络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是指因行政机关实施互联网服务管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互联网安全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11.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
一、地域管辖: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以浙江省境内所有铁路经过的地、市所辖的行政区域为限,目前除舟山地区外,已基本覆盖浙江省全境。
二、级别管辖: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2012)177 号《关于试行浙江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为 5000 万元及以下包括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件。
三、专门管辖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10 号《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
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应当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专门管辖案件:
(一)刑事公诉案件:
1.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2.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3.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二)民事案件:
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2.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3.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4.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5.铁路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案件;
6.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7.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8.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9.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
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10.因铁路建设及其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11.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的争议纠纷。
四、指定管辖案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4]4 号《关于批准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规定,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自 2014年 3 月 16 日起受理:
1.杭州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的民事案件;
2.杭州市高架道路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3.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西湖区、滨江区、拱墅区、余杭区、萧山区
以及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4.当事人协议选择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需依法审查确定);
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需要指定执行的,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五、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中法【2015】133 号《关于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部分行政案件的意见》规定,我院集中管辖杭州市、区(县、县级市)两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原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
件。
六、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2016】77 号《关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我院作为一审法院,跨区域管辖发生在杭州市上城区、江干区、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富阳区、临安市、建德市、淳安县、桐庐县内诉讼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保全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交材料须知
一、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应该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按照规定预缴申请费用。《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申请费缴纳标准,请到杭州中院立案大厅 5 号窗口咨询或登录杭州中院官方网站诉讼指南诉讼费用标准及常用诉讼文本格式栏查询下载。
二、财产保全费用缴纳及票据领取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可通过下列方式缴纳费用:
1.申请人前往杭州中院立案大厅 1 号窗口缴纳现金的,可当场开具缴费票据。
2.申请人通过银行柜面交纳现金、网银、ATM、支付宝等方式将费用转入杭州中院银行账户(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 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一个工作日后在工作时间内凭转账凭证可到杭州中院立案
大厅 1 号窗口开具票据。
3.申请人开具转账支票给法院,三个工作日后在工作时间内凭转账凭证到杭州
三、财产保全担保材料要求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高法〔2014〕117 号}规定: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金钱担保、企业信用担保(企业法人、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物的担保、财产性权利担保。
知识产权案件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须提供与保全标的额相当的现金担保,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保全风险,人民法院可要求申请人交纳最低不少于保全标的额 30%的现金担保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选择信用担保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企业法人
1.企业法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设立;(2)上年度经营盈利;(3)依法纳税;(4)注册资本高于申请保全标的额 3 倍以上,且净资产价值高于申请保全标的额 2 倍以上;(5)保证人与申请人一般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2.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担保书;(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公司基本情况(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
件;(4)上年度的纳税凭证和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5)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
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设立,并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2)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且高于申请保全标的额;(3)近三年连续盈利;(4)无违法犯罪记录,且无拒不承担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履行担保义务的记录;(5)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的单个保全标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30%。
2.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担保书;(2)营业执照副本、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4)近三年的纳税凭证和最近三个月的保证金专户银行对账单;(5)无违法犯罪记录,且无拒不承担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履行担保义务记录的书面保证;(6)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
(三)保险公司
1.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及中国保监会批复的经营该险种的报备材料; (2)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设立;(3)上年度经营盈利;(4)依法纳税;(5)注册资本高于申请保全标的额 3 倍以上,且净资产价值高于申请保全标的额 2 倍以上;(6)保证人与申请人一般不得存在关联关系;(7)已经向本院先行报备,报备审核合格。
2.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中国保监会批复的经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报备材料复印件;(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公司基本情况;(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4)上年度纳税凭证;(5)保险公司关于开展该保险险种的通知文件;(6)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7)保函。报备审核合格后,在报备材料内容无重大变化的情形下,经人民法院同意,保险公司在报备年度内,可仅提供保函及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报备材料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保险公司应确定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变更或补充材料。
3.保函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2)被申请人;(3)担保保全标的额;(4)保险责任: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5)担保期限: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至解除全部财产保全措施之日止;(6)保险公司应当在保函中特别承诺,该保函不可撤销;(7)保险公司应当在保函中一并承诺,本报备年度内,报备材料未发生重大明显变化,且未有影响其保险担保资质的情形。——选择金钱担保,应符合下列要求:
财产保全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金钱担保的,一般按不低于申请保全标的额的 20%交纳保证金。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保全风险,人民法院可要求申请人交纳最低不少于保全标的额 10%,最高不超过保全标的额 100%的保证金。交纳保证金的方式,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汇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其存款账户,并由人民法院冻结相应金额。——选择物的担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动产担保
1.财产保全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动产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
或第三人对作为担保物的房屋享有合法所有权,对作为担保物的土地享有合法使用
权;(2)该不动产为住宅房屋的,必须是可供执行的房产;(3)该不动产未设定抵
押,或虽设定了抵押,但扣除优先受偿的抵押债权后的价值足够为财产保全提供担
保。
2.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由个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担保书;(2)担保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作为担保物的不动产的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原件;(4)能够证明担保物现值的证明文件,如价值评估报告等;(5)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动产担保
1.财产保全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动产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或第三人对作为担保物的动产享有合法所有权;(2)该动产为依法可流通的物;(3)该动产为不易损、不易耗、不易变质、易保管的物;(4)该动产未设定担保,或虽设定了担保,但扣除优先受偿的担保债权后的价值足够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2.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由个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担保书;(2)担保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作为担保物的动产的所有权凭证,或取得该动产支付对价的凭证原件;(4)作为担保物的动产的清单及关于其存放地点、保管人员等情况的说明;(5)能够证明担保物现值的证明文件,如价值评估报告等。——选择财产性权利担保,应符合下列要求:
财产保全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可以交易变现的财产性权利作为担保的,担保人除提交担保书外,还应当提交权利凭证原件及其现值的证明文件。财产保全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动产、动产、财产性权利担保的,担保物的现值应不低于申请保全标的额的 50%。
三、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担保财产有权属证书的,应当对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对动产应当指定专人或单位保管。
三、调查令
为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 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保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
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坚持党委政法委对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领导,加强源头治理,推进协同治理,统筹协调各单位、机构支持人民法院工作,形成尊重法律、配合法院执行、支持律师调查的综合治理格局。
第二条 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公正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信用和市场秩序,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律师的,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满足执行标的,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依职权签发调查令,由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在人民法院调查令授权范围内,向接受调查人调查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
行人下落以及违反限制消费令、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等证据:
(一)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或申报财产仍不足以覆盖执行标的的;
(二)被执行人经传唤拒不到庭或下落不明的;
(三)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无法处置变现,又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
(四)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但又不能提供具体证据的,或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过于笼统,缺乏明确具体指向的;
(五)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签发调查令的情形。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符合上述情形未签发律师调查令调查的,一律不予批准结案。申请执行人未委托代理律师的,特别是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涉民生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应切实履行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职责。
第四条 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至结案前,人民法院均可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申请执行人委托律师申请,也可依职权签发调查令,调查有关证据及财产信息。
第六条 律师调查令由执行案件承办人根据本意见提出后,报请执行局局长签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签发调查令: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及财产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或双方达成和解后按期履行的;
(三)案件查控的财产足以覆盖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及其担保人提供有效担保
的;
(四)证据及财产信息不为接受调查人所占有、保管、控制或知晓的;
(五)其他不宜持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及财产信息的情形。
第八条 调查范围包括:
(一)执行查控后尚未发现的被执行人名下的、基金、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或者未到期债权等财产信息;
(二)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及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财产的证据;以及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证据;
(三)经传唤拒不到庭或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的行踪信息;
(四)其它与案件事实相关,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及财产信息。
第九条 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件编号和调查令的编号;
(二)接受调查人的名称或姓名;
(三)持令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律师事务所名称;
(四)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及财产信息,以及提供证据及财产信息的相关要求;
(五)调查令的有效期间;
(六)拒绝或妨碍持令调查的法律后果;
(七)人民法院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八)签发日期和院印。
调查令一式两联,一联留法院存档,一联由持令人交协助调查人。
调查令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有效期内完成调查的,在障碍消除后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签发调查令。
第十条 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签发概括性的调查令,调查内容必须载明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下落以及违反限制消费令、虚假报告财产证据等内容。调查范围与执行案件标的相符。
第十一条 持令律师亲自保管、使用调查令;持令调查时,由 2 人以上共同进行,除代理律师外,可由另一名执业律师或律师助理参与调查。律师调查时,主动出示调查令、执业证、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及案件受理通知书等,原件由接受调查人核对,复印件提供接受调查人留档。律师持令取证后,应当在调查结束后七日内将反映调查结果的全部书面调查材
料、调查令回执提交人民法院。因故未使用调查令或接受调查人未提供证据及财产信息,持令律师应当在调查
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将调查令和回执缴还人民法院入卷。持令调查获得的证据及财产信息,仅限于本案执行目的,代理律师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接受调查人对调查令核对无误后,根据调查令指定的调查事项及时提供有关证据及财产信息并填写回执。当场提供证据及财产信息有困难的,应当在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受调查人应当在提供的证据及财产信息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接受调查人因故不能提供、无证据及财产信息提供,或拒绝提供的,应当在调查令回执上说明原因。
接受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事项。
接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向其上级机关、主管机关或其所在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律师持令调查是法院授权行为,协助单位在调查令范围内的协助调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利用“移动微法院”为律师提供便利,可在“移动微法院”接受律师调查申请、催交并接收律师调查反馈、反馈信息核实结果等。
第十五条 律师调查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伪造、变造调查令,持伪造、变造调查令收集证据及财产信息,及伪
造、变造、隐匿、毁灭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及财产信息;
(二)擅自泄露、散布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及财产信息,或利用持调查令收集
的证据及财产信息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影响案件办理;
(三)在其他事务中使用或泄露调查收集的证据及财产信息,或利用持调查令
收集的证据及财产信息用于执行悬赏等进行非法获利;
(四)律师持令后不进行调查,或不将调查结果反馈人民法院;
(五)其他滥用调查令的行为。
律师调查中获取的有关被执行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其他有可能引起申请执行人过激反应的信息,不宜对申请执行人披露。
违反本条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可建议司法局或律师协会对代理律师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并视情节对其予以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律师事务所把关不严导致律师滥用调查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司法局或律师协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第十六条 司法局、律师协会对律师持令调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
第十七条 本意见适用于民事执行案件、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执行案件,不适用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案件。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四、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
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第十九章至第二十二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五、再审
申请再审(申诉)须提交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
2、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4、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5、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六、调解
杭州法院律师调解工作联络表
四、快速查找文件技能
第一步:使用合理的文件命名规则,做到统一化。
按照法律法规、合同、一般法律文书、案例及其他文件等类别制订相应的命名规则,对文件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命名,有助于快速查找所需文件。
第二步:使用快速搜索软件,快速找到所需文件
Windows 电脑可以配合 Listary、Everything、Evernote 等工具进行文件查找。Mac 电脑自带的 Spotlight 软件可以实现快速查找文件的目标。
第七节 法律实用网站
一、法律法规检索网站
第八节 会员服务
一、杭州市律师协会机构图
二、办事指南
(一)行政类事务
1.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办事指南、法律援助律师申请事项办理指南、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事项办理指南等,请在杭州律师网“办事指南”查询;
2.行政许可表格、律师工作统计报表、两公律师年度考核表请至杭州律师网“下载中心”下载(如:律师转入、转出、注销、新增合伙人,调档、公职(公司)执业申请表,申请再执业律师流程等);如需帮助,请致电:(0571)85230976(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工作窗口电话);
3.律师证遗失公告办理流程,请登录神州律师网 http://www.zjbar.com/查看;如需帮助,请致电省律协会员部:(0571)88859539。
(二)行业类事务
1.行业性规章制度请至杭州律师网协会概况查看。
2.党组织关系接转:详情见杭州律师网“办事指南”,具体操作由所内全国党员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负责人进行。
3.党组织关系证明开具:至所属城区分会或者律工科办理;如需帮助,请致电 市律协党委办:(0571)87557379。
4.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系统入口:杭州律师网首页“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系统”;用户名:律师执业证号;初始密码:身份证后六位;如需帮助,请致电 市律协业务部:(0571)87555129。
5.神州律师网事务所登录帐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初始密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六位;如需帮助,请致电 市律协会员部:(0571)87555127。
6.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报告须知,杭州市律师协会投诉须知,维权申请须知,办理重大、敏感案件呈报表等请在杭州律师网“办事指南-行业类”下载;如需帮助,请致电 市律协纪律部:(0571)87555256。
三、会员权利
(一)福利、保障
1.执业律师健康体检
为帮助律师全面了解自身健康状况,每年 6 月至 8 月份,市律协组织 45 周岁以上执业律师进行健康体检,每两年举行一次全体执业律师健康体检活动。报名详情请关注杭州律师网“通知公告”。
2.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市律协每年统一为每位律师进行执业责任保险,以满足广大律师风险管理与风险服务需求,服务手册每年参保后寄送至各律所,各位律师可以自行领取查阅。相关内容也可查阅杭州律师网《杭州市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服务手册》;如需帮助,请致电 市律协会员部:(0571)87555127。
3.困难补助金
遇患重症、致残等需要补助情形的执业律师,可提交杭州市律师协会困难补助金申请表申请困难补助金;详情请见杭州律师网《杭州市律师协会困难补助金使用办法》;如需帮助,请致电 市律协会员部:(0571)87555127。
4.青年律师培养基金
35 周岁以下专职律师满足条件且经济上确有必要的可向市律协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青年律师培养基金;详情请见杭州律师网《杭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培养基金使用办法》;如需帮助,请致电 市律协会员部:(0571)87555127。
5.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申请
律师在执业期间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市律协提出维权申请,符合受理范围的,由市律协进行处理并向维权申请人及时通报处理结果;详情请见杭州律师网《杭州市律师协会维权申请须知》;如需帮助,请致电 市律协纪律部:(0571)87555256。
6.新引进应届高学历毕业生补贴申请
根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新引进应届高学历毕业生生活补贴发放实施办法》(杭人社发[2017]106 号),应届高学历毕业生是指全球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国内高校应届毕业生学习形式应为全日制,国(境)外高校应届毕业生学历学位需经国家教育部留服中心认证)。
毕业时间在 2016 年 11 月 2 日(含)之后,可申请补贴:硕士 2 万元,博士 3万元。
毕业时间在 2019 年 6 月 3 日(含)之后,可申请补贴:本科 1 万元、硕士 3 万元、博士 5 万元。
具体申请方式详见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7.律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补贴申请
根据我市中小律师事务所的特点,经前期试点和考察,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了浙江律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e 律师”、杭州律途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律师镖局”律所综合管理系统作为推荐使用系统。安装上述两家综合管理系统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已使用的律师事务所),由市司法局承担数据云服务器费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只承担系统使用费。每年新设的 10 人以下(含 10 人)的律师事务所安装使用上述推荐使用两家综合管理系统的,由市律协承担当年的系统使用费。第二年继续使用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自行承担系统使用费。如需帮助,请致电 市律协会员部:(0571)87555127。
(二)专业培训及经验交流
市律协常年不定期组织各类针对不同律师群体的培训及相关活动,如两岸四地青年律师论坛、“青年律师·会长”主题私享沙龙、“优秀青年律师领航工程”研修班、青训班、公职与公司律师专题培训等以提高我市律师综合技能。各类活动详情可关注杭州律师网“通知公告”,以当期具体通知为准。
1.杭州律师论坛
杭州律师论坛是杭州律师实务理论研讨会的升级版,每年以不同主题收集全市律师优秀论文,不仅有主题演讲,还有研讨、点评、指导,评选结束后优秀论文获推荐参加浙江律师论坛及华东律师论坛,每年约 6 月至 8 月发布征集通知,并举行论坛,具体信息请关注杭州律师网“通知公告”;如需帮助,请致电 市律协业务部:(0571)87555129。
2.杭州律师青训班
为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发挥资深律师传帮带作用,市律协每月举办一期杭州律师青训班。培训内容涵盖各个业务领域以及诉讼谈判技巧、执业道德纪律等。具体信息请关注杭州律师网“通知公告”;如需帮助,请致电 市律协业务部:(0571)87555129。
3.调解员业务培训班
热心调解工作且符合要求的律师可报名加入成为杭州律谐调解中心调解员,律谐调解中心不定期举办调解员业务培训班。具体报名时间及培训时间请关注杭州律师网“通知公告”;如需帮助,请致电 市律协业务部:(0571)87555129。
4.各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九届业务指导与发展委员会设有 31 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不定期举行专业研讨活动。符合条件并有意向加入专业委员会的律师,有下述两种申请途径:1.向各专业委员会主任提交申请,申请通过后由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向秘书处业务部备案;2.直接向秘书处业务部提交申请,秘书处业务部邮箱为 hzlxywb@hzlawyer.net。有意愿参加下列专业委员会的,可联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
(1)民事专业委员会
主 任:胡浩明
联系方式:(0571)81902806
(2)商事专业委员会
主 任:孙 莉
联系方式:(0571)87167810
(3)刑法专业委员会
主 任:王晓辉
联系方式:(0571)81902806
(4)刑诉法专业委员会
主 任:李道演
联系方式:(0571)28037151
(5)刑事责任风险防范(非诉讼)专业委员会
主 任:沈国勇
联系方式:(0571)28970580
(6)公司专业委员会
主 任:宋桂明
联系方式:(0571)85458719
(7)证券与资本市场专业委员会
主 任:梁 瑾
联系方式:(0571)89837008
(8)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主 任:罗 云
联系方式:(0571)87901512
(9)互联网信息专业委员会
主 任:吴旭华
联系方式:(0571)87067123
(10)国际贸易专业委员会
主 任:傅林涌
联系方式:(0571)87901526
(11)国际投资专业委员会
主 任:沈佳颖
联系方式:(0571)85055877
(12)房地产专业委员会
主 任:吴方荣
联系方式:(0571)81999319
(13)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
主 任:陈晓波
联系方式:(0571)28006159
(14)行政专业委员会
主 任:蒋朝镖
联系方式:(0571)87901503
(15)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
主 任:姜海斌
联系方式:(0571)88234598
(16)金融专业委员会
主 任:李小文
联系方式:(0571)89715901
(17)家事专业委员会
主 任:魏小军
联系方式:(0571)85176093
(18)破产专业委员会
主 任:卢燎峰
联系方式:(0571)87901111
(19)侵权法专业委员会
主 任:徐 俊
联系方式:(0571)63929164
(20)税务专业委员会
主 任:王忠涨
联系方式:(0571)28199257
(21)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主 任:麻 侃
联系方式:(0571)87248289
(22)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务)专业委员会
主 任:汤云周
联系方式:(0571)89715923
(23)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
主 任:金林蔚
联系方式:(0571)87709708
(24)并购与投资专业委员会
主 任:徐万钧
联系方式:(0571)85176093
(25)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业委员会
主 任:史 源
联系方式:(0571)87006666
(26)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主 任:胡瑞江
联系方式:(0571)86898968
(27)医药健康委专业员会
主 任:赵丽华
联系方式:(0571)85819150
(28)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
主 任:王沥平
联系方式:(0571)56921222
(29)文化产业专业委员会
主 任:徐晓岗
联系方式:(0571)87709723
(30)体育产业专业委员会
主 任:楼宇广
联系方式:(0571)88834601
(31)农业农村专业委员会
主 任:吴桂江
联系方式:(0571)63921300
具体活动信息请关注杭州律师网“通知公告”;
如需帮助,请致电市律协业务部:(0571)87555129。
(三)文体活动
有意愿参加下列团队活动的,可联系相关联系人。
1.律师艺术团
联系人:邹艺楠 市律协秘书处
电 话:(0571)87557306
2.乒乓球队
联系人:吴伟清
电 话:13335888703
3.羽毛球队
联系人:杨献艺
电 话:13336105530
4.网球队
联系人:吴 丹
电 话:18069781216
5.足球队
联系人:楼宇广
电 话:13958151166
6.书画摄影社
联系人:徐晓岗
电 话:13666651122
7.辩论队
联系人:倪洛伟
电 话:15158033575
8.篮球队
联系人:袁晨
电 话:15925606668
(四)各类评选及年度嘉奖活动
为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市律协每年通过各类活动对我市各领域优秀律师进行表彰,举行各类评选活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活动),各位律师可以关注杭州律师网“通知公告”,参照要求参加各类评选。
1.新星奖评选
评选时间:每年 11 月至 12 月
评选对象:执业二年以上,35 周岁以下律师
如需帮助,请致电 市律协会员部:(0571)87555127
2.年度会员嘉奖
评选时间:每年 11 月至 12 月
评选对象:全市律所及律师
如需帮助,请致电 市律协会员部:(0571)87555127
(五)其他活动
以下活动详情请关注杭州律师网“通知公告”,以具体通知为准。
1.律师职称评审
负责部门:市司法局政治部
联系电话:(0571)85256501 、85256632
市律协证明开具:会员部 电话:(0571)87555127、87555308
市司法局证明开具:律工处 电话:(0571)85256533、85256534
2.律师赴杭州市亚组委和各司法行政系统挂职
负责部门:有关单位自行发文,或在“杭州律师网”发布通知
选拔时间:不定期
3.有关单位课题申报
市法学会:每年 3 月至 5 月
市社科联:每年 11 月左右
4.新执业律业宣誓仪式
为了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市律协不定期举行新执业律业宣誓仪式,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请关注杭州律师网“通知公告”参加律师宣誓;如需帮助,请致电 市律协会员部:(0571)87555127。
5.女律师活动
市律协注重发挥女律师“两个独特作用”,关心关爱女律师,积极开展专门针对女律师的素质培训,鼓励支持女律师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对在法治建设中涌现出的优秀女律师进行表彰,每年组织女律师开展各类活动。详情请关注杭州律师网“通知公告”;如需帮助,请致电 市律协会员部:(0571)87555127。
四、会员义务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考核时间:每年 3 月至 5 月
考核对象: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事务所在杭州设立的分所、各法律援助中心执业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律师年度考核填报入口:http://www.zjbar.com/神州律师网,右上角“会员登录”,填报信息用户名:律师执业证号,初始密码:身份证后六位
详情请关注杭州律师网发布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通知
如需帮助,请致电 市律协会员部:(0571)87555127
(二)会费缴纳
缴纳时间:每年 3 月至 4 月
会费标准及缴纳方式:详情请关注杭州律师网“通知公告”
会费审核:会员部 电话:(0571)87555127
会费收缴:办公室 电话:(0571)87555128
(三)法律援助义务及社会责任
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法律援助组织律师可根据要求自行选择:
1.“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
招募时间:每年 3 月至 5 月
服务地区:中西部困难地区
主管部门:杭州市司法局
报名流程:律师志愿者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报名,经审核后集中培训派遣上岗
2.援藏律师服务团活动
招募时间:每年 4 月至 5 月
服务地区:西藏
主管部门:杭州市司法局
报名流程:律师志愿者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报名,经审核后集中培训派遣上岗
3.浙江律师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志愿律师
招募时间:每年 11 月至 12 月
服务地区:省内法律服务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
主管部门:杭州市司法局
报名流程:律师志愿者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报名,经审核后集中培训派遣上岗
4.杭州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总队
杭州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总队接受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律师协会监督指导和杭州市志愿者协会工作指导,下设各市直属分队及市直辖工作站。
以下是各市直属分队及市直辖工作站:
(1)杭州市“律师进社区(村)”分队
依托律师进社区(村)、进楼宇、进学校等活动,应社区、街道和相关部门邀请委托,调解矛盾纠纷。
(2)杭州市法律援助分队
对应结对社区(村)驻点服务、参与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开展各类青年志愿服务工作。
(3)杭州市法律服务志愿总队驻市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
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获得必要和便利的法律服务。
(4)杭州市妇女维权与法律援助志愿团
该团为依法在杭州市志愿服务工作指导中心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组织。志愿者具有公益精神和奉献意识,不计报酬,自觉遵守妇女维权服务志愿者队伍工作制度,主动参与普法宣传及法律咨询、法律培训、法律援助等志愿服务工作。
(5)杭州市法律服务志愿总队驻市总工会工作站
由杭州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总队成立,驻守总工会的志愿队,对应相关单位职能,开展定期值班咨询,结对帮扶特定人群,义务提供法律服务工作。
(6)杭州市法律服务志愿总队驻市大学生创业联盟工作站
为在杭创业大学生提供法律事务援助,解决创业大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等困难,帮助大学生创业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成长。
(7)杭州市法律服务志愿总队驻市工商联工作站
帮助企业完善法人治理机构,防范控制各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快速发展。
联系人:宋晨升
邮箱:hzlxywb@hzlawyer.net
电 话:(0571)875555129
(8)杭州市青年法律服务志愿队
杭州市青年法律服务志愿队,是由全市广大青年律师组成的一支专业志愿者队伍,是杭州市志愿者协会下属的志愿者组织之一。
联系人:刘晴晴
电 话:(0571)87555607
其他公益组织,有意愿参与的律师可关注杭州司法行政网、杭州律师网具体通知或联系相关联系人
1.杭州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
联系人:宋晨升 市律协秘书处
电 话:(0571)87555129
2.杭州律谐调解中心
联系人:陈晓杰 市律协秘书处
电 话:(0571)87557326
3.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高等院校法学院教授、资深律师、相关部门专家组成。负责研究与筹划杭州市法律援助工作规划、制度设计,开展专门问题研究,为市委、市政府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应邀参与法律援助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等。
招募时间:2 至 3 年招募一次
主管部门: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联系人:王晟昊 电 话:(0571)87027690
4.志愿律师
志愿律师负责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参加法律援助咨询值班、参与其他各类法律援助公益活动等。
招募时间:2 至 3 年招募一次
招募对象:执业 2 年以上且有独立办案能力的律师
主管部门: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联系人:王晟昊 电 话:(0571)87027690
第九节 联系我们
秘书处
秘书处作为律协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协的日常工作。秘书处下设党委办、办公室、业务部、会员部、纪律部五个工作部门。
(一)党委办
职责:负责行业党委和纪委日常事务工作,落实党委律师队伍建设和工青妇等群团工作;负责协调落实行业战略研究和重大事项、课题的组织调研工作;承担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的组织协调工作,统筹行业立功创模、奖励评审、人事推荐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及协会杂志、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其它信息简报的编辑和技术维护工作;承担协会综合性文字材料的起草、审核工作;对应联系宣传与对外联络委、青工委、团委、江干分会、上城律工委工作。
电话:(0571)87557379
邮箱:hzlxdwb@hzlawyer.net
(二)办公室
职责:负责协会综合行政事务和秘书处统筹协调工作;承担协会重要会议、活动的组织实施和会务统筹工作;负责协会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和对外接待工作以及秘书处人事、考勤、文书档案管理、车辆管理工作;负责协会与相关单位联系协调工作;负责对律所行政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对应联系资产委、宣传与对外联络委、钱塘新区、余杭、富阳、临安、桐庐、建德、淳安律工委工作。
电话:(0571)87555128
邮箱:office@hzlawyer.net
(三)业务部
职责:承担业务指导与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律师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实施及统筹协调工作,承担杭州市法律服务志愿者总队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律所管理委员会工作;承担杭州律谐调解中心,律协驻中院律师驿站的日常事务工作;对应联系业务指导委、教育培训委、律所管理委、公益活动委、萧山分会、滨江律工委工作。
电话:(0571)87555129
邮箱:hzlxywb@hzlawyer.net
(四)会员部
职责:负责会员管理、嘉奖表彰、文体福利、文化建设及公职公司律师工作;承担实习律师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各项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律师执业纠纷的调处工作;负责律师执业保险、律师体检以及对退休律师、家庭困难律师的慰问与困难补助工作,承担青年律师培养基金和困难律师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律师袍的订制、发放工作;负责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承担破管协会日常事务工作。对应联系实习考核委、会员事务委、文化建设委、女律师委、公职与公司律师委、拱墅分会、下城律工委。
电话:(0571)87555127
邮箱:hzlxhyb@hzlawyer.net
(五)纪律部
职责:承担投诉案件的接待、受理、调查和处分等纪律惩戒工作;负责对重大敏感案件的指导与跟踪协调工作;负责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协会维权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中小所律师的规范化和整体提升工作,负责律师业发展战略、参政议政工作;对应联系道纪委、行业发展战略委、参政议政委、权益保障委、区县委、中小委、重敏指导委、西湖分会工作。
电话:(0571)87555256
邮箱:hzlxjlb@hzlawy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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