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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瓶颈之破解对策

2021-07-08 13:49:54   3852次查看

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来源:正义网;作者:郭国谦,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今年以来,河南省信阳市两级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85.47%,量刑建议提出率达100%,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参与率100%,量刑建议采纳率93.81%,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比45.2%,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95.54%。但在实践操作中,量刑建议的主动性、精准度、程序保障、各方共识等方面,仍面临一些问题。

  量刑建议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量刑精准度落实有难度。《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但实践操作起来却较为困难,如量刑指引不全面,最高法颁布的量刑指导意见适用范围和覆盖面相对有限,而检察机关尚未出台量刑指引;再如量刑减让程度不确定,不同检察院、检察官对相似的犯罪行为和量刑情节可能会提出差异较大的量刑建议,影响量刑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还有如退赔、退赃等酌定量刑情节在不同诉讼阶段可能发生变化,在司法认定中时常出现争议。

  二是值班律师参与度不够。尽管《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而实践中,值班律师很少对案件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有的检察机关往往在犯罪嫌疑人即将签署具结书时,才邀请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难以发挥值班律师在量刑协商过程中见证具结的作用,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也就难以得到保障,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长远发展。

  三是被害方意见对量刑建议的影响不明确。《指导意见》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同时又规定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这些导致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一方面检察官容易忽视被害方的意见,另一方面被害方的意见得不到满足时,会认为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不公正,导致矛盾产生。

  四是量刑建议的权威性保障不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采纳是原则,不采纳是例外。在庭审实践中,当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是被告人、辩护人在量刑建议以下求轻刑时,法官将其视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可直接依法作出判决,甚至不需要说明量刑明显不当的理由。如此,将导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一程序性保障措施面临名存实亡的危险,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根基。

  五是确定刑量刑建议降低法律监督成效。当前,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的情况,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提出抗诉,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不少检察院都提出抗诉,并有相当多的案件获得改判,但该抗诉是基于被告人反悔导致一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复存在,并非基于传统的一审判决确有错误而提出的抗诉。这样的抗诉方式简单有效,就容易导致检察机关忽略对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其他方面错误的审查,导致一些案件该抗诉而不抗诉,降低了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的法律监督成效。

  六是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与降低“案-件比”存在一定矛盾。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需要在提起公诉前弄清楚犯罪嫌疑人的每一个量刑情节,并据此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这势必增加办案时间,有时不得不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这样又增加了“案-件比”,与当前检察机关努力降低“案-件比”的办案理念不符。

  七是存疑发回重审的处理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指导意见》规定,速裁程序案件的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应当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这意味着,排除了认罪认罚因素后,一审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显然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相矛盾。

  量刑建议的完善路径

  一是通过修法建立上诉理由审查机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无论被告人以什么理由上诉,二审法院均要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并且要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该规定虽然最大程度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但也不可避免带来了上诉权的滥用,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不能合理配置。尤其是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仅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时,使得通过认罪认罚实现节约司法资源的初衷荡然无存。因此,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修改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建立上诉理由审查机制成为最佳选择,比如,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仅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可以直接裁定驳回上诉。

  二是完善量刑建议相关配套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在量刑标准方面,建议确立规范统一的量刑指导意见。建议两高加强沟通、协同推进,将量刑指导意见的范围逐步扩大到更多罪名和所有刑罚种类,为检察机关提出准确量刑建议打牢制度基础。在法律援助方面,建议将值班律师制度纳入法律援助制度框架之内,实现值班律师辩护人化,既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更加平等地与检察官开展量刑协商,又可提升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积极性。在证据开示方面,建议确立控辩协商环节的示证规则,让辩方充分知悉案件证据状况,增强量刑协商的透明度和合意性,使得量刑协商结果更具约束力。在从宽幅度方面,可考虑将从宽幅度尽量细化、明确化,让被追诉人对自愿认罪认罚的对价进行准确判断,促使其主动及时选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三是合理运用量刑智能辅助系统。运用量刑智能辅助系统已经成为提高量刑建议质量、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辅助手段。要继续深化智慧检务建设,促进科技创新成果同检察工作深度融合,大力发挥量刑智能辅助系统的作用,着力构建检法两家对量刑大数据(裁判文书)智能交互共享的平台,为检察机关提出妥当的量刑建议提供重要参考,助力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和司法效率。

  四是加强量刑建议权威性。检察机关要建立量刑建议分析评判机制,定期对量刑建议采纳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尤其是对量刑建议未被采纳的案件重点剖析,总结经验教训,并定期向人大报告量刑建议工作。同时,检法两家要完善常态化沟通机制,双方通过案例研讨、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业务交流,尽量统一量刑(建议)标准。

  提升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水平的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宣传,凝聚各方共识。实践中,各方对量刑建议存在不同程度的认识偏差,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对量刑建议工作的宣传,让社会各界了解量刑建议的重要意义,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的最大化实现,进而实现现代国家治理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目标。

  二是改进检察机关内部考核体系。量刑建议的考核体系应进行多元化设计,把检察机关的量刑信息调查和法院量刑裁决的说理纳入其中,同时设置容错标准,形成合理的考核机制。在现阶段检察机关的量刑规范化程度不够、量刑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不宜将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纳入考评指标。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引导公安机关提高办案质量,降低“案-件比”。

  三是完善量刑建议说理机制。要建立公开透明的量刑建议说理机制,不仅要向犯罪嫌疑人、律师说明量刑建议的依据,而且要向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说明,通过详实的说理和准确的计算,降低被告人心理预期,打消被害人对司法不公正的疑虑,说服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以及诉讼代理人认可量刑意见。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被害人及时进行救助,增强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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