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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韩国电影《素媛》看我国性侵儿童案件的定罪量刑

2021-04-16 15:23:09   56979次查看

《素媛》是韩国改编自一个真实案例的电影,电影讲述了一位7岁的女童遭受了醉酒变态大叔性侵,导致终身残疾,而这大叔在法庭上拒不认罪,并提出了醉酒状态行为不理智。法院采纳了醉酒状态下应当轻判,最终只判决12年有期徒刑。

人们都说,现实比电影更狗血,这是真的。《素媛》电影中真实的受害者遭受到的暴力对待及性侵状况比电影描写的更加血腥。素媛的原型叫娜英,而加害者叫赵又淳。

01 素媛真实的事件

2012年夏天,7岁女童独自在家睡觉,半夜被一男子入室掳走,实施了强奸和殴打,事后该男子用树枝和其他条状硬物捅女童的下体和肠道,女童被附近的居民发现在一条小河边,当时下着雨,女童重度昏迷,大小便失禁,血肉模糊。送医治疗后经诊断,肠道没有一处完好的地方,手术几乎把肠子全部切除,子宫也受损。也就是说,安装了人造肛门之后,终身都要带着便便袋生活,有可能无月经无生育能力。网上有消息称,真实事件中的受害者是被侵害者用高压水枪塞入清洗,所以才导致肠子都坏了。

孩子很惨,但凶手抓到后拒不认罪,不赔偿,孩子的父母都是普通老百姓,支付医药费都很困难,一直申诉,一方面是为女儿讨公道,一方面是想得到赔偿给孩子更好的治疗。事件披露后引起韩国全国民的哗然,尤其是有女儿的家庭,多次集会游行,迫使时任韩国总统的李明博出面向全国民道歉,并很快修改了和强奸尤其是强奸幼女的法律法案,2012年韩国推出化学阉割,就是因为该案件的推动。但后续报道少的可怜,可能是因为媒体透露的越多,对被害人曝光的可能性就越大。

在这里,大莫以电影为原型,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分析假如《素媛》案发生在中国,犯罪嫌疑人崔宗淳的定罪量刑。

02 素媛案

在素媛一案的抓获过程中,警察虽然掌握了现场有嫌疑人的DNA,但是提出了不能排除是其它原因遗留了DNA的可能性,因此迟迟不肯抓人。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韩国刑诉法中的严谨性,但是也会产生一种怀疑,警方是否存在不作为的可能?假如素媛当场死亡了呢?不能亲手指证凶手的样子了呢?那么凶手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惩治了吗?《素媛》案中不仅需要刚出事不久的素媛辨认嫌疑人,然后警方才采取抓捕行动;还有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质疑素媛当时的辨认能力,让素媛出庭作证,在法庭上再次指证嫌疑人,给素媛造成了心灵上的二次伤害。其实这类做法,无疑是把受害人逼向绝路。

03我国是否需要有被害人亲自指证才能采取抓捕行动?

假如暴力案件中都需要受害人亲自指证或者亲自出庭作证才能采取抓捕行动,才能在法庭上予以定罪,那加害人还会留活口吗?当然,这样的做法基本上不会发生在中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只要掌握的犯罪线索,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会采取拘留行动。法律依据如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刑事拘留适用范围是:(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04 未成年人被害人是否需要出庭作证方能定案?

 在《素媛》中,我们看到警察通过录音录像记录素媛的第一次辨认,当素媛第一次辨认时的精神状态受到辩护律师的质疑时,素媛还需要亲自出庭作证。但是在我国,只有公安知道辨认笔录是如何形成的,检察院、辩护律师以及法官只能看到书面的《辨认笔录》而已,既看不到辨认时的录像(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要必须要同步录像),也极少能接触受害人和证人。即便如此,辩护律师在阅卷的时候仍然会发现某些案件里面公安机关没有按照法定辨认程序组织辨认工作,导致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在我国,被害人、证人是极少出现在法庭上的,而未成年人更加不会以受害人、证人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接受法庭调查。被害人、证人的辨认工作都在侦查阶段完成,形成书面的辨认笔录。因此,公安机关是否按照法律程序组织辨认工作,证人证言是否是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都是影响着案件判决公正性、合法性的重要因素。

05 醉酒状态是否会成为从轻量刑的依据或参考?

因为影片的刻画,大家都挺讨厌素媛案件中的辩护律师的,大家的心情我可以理解,不过不得不说辩护律师的辩护是成功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主要辩点:1、证实加害人当时是醉酒状态;2、提交了酒精中毒的精神鉴定报告。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质问受害人女童,“你是否闻到了很浓的酒味?”而受害人女童很老实地点头说是的。辩护律师的这个罪轻的辩点也得到了法官的采纳,因此得以判以轻罪。

那么在我国,醉酒状态、甚至是酒精中毒状态能否作为从轻量刑的依据呢?显然是没有明文规定的。我国作为爱酒之国,俗称“无酒不成宴”,喝酒是人们交际应酬的常态。但是,《刑法修正案(九)》中提出: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因此,醉酒驾车入刑,无论你是否造成了交通事故,是否造成了人身损害,只要是醉酒驾车都要定罪入刑。从这个条文来看,醉酒状态并不能成为犯罪的保护伞。我国刑法上也确实没有醉酒可以从轻量刑的明文规定。

那么,醉酒状态,能否成为辩护律师从轻量刑的辩护观点呢?

答案是可以的。醉酒状态,关联着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犯罪动机、犯罪故意、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还影响着犯罪嫌疑人的实施犯罪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确实对案件的定罪与量刑有重大的影响。具体的辩护意见,需要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发表。

06奸淫幼女如何定罪量刑?

最后,我们来看素媛案中的加害人崔宗淳如果在我国应当如何定罪量刑。根据该影片中的描述,崔宗淳性侵7岁幼女,造成其重伤。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因此,根据《刑法》第236条,素媛案中崔宗淳奸淫7岁幼女致被害人重伤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我国,幼女是指14周岁以下的女童。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管幼女是否自愿,只要行为人是明知女童不满14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并且从重处罚。

值得我们注意到是,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这对于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具有重大意义。嫖宿幼女罪取消后,幼女不再成为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对象,对于组织、强迫未满14周岁的幼女进行性交易的行为,通常应当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07在我国,素媛案中的加害人崔宗淳是否会判处死刑?

那么,素媛案中的崔宗淳在我国是否会判处死刑呢?大莫认为还是不一定的。影响案件判决的因素有很多,而且现实中比素媛惨的“素媛们”也有很多,有被多人轮奸多次然后被迫卖淫的,有被骗到公园后脱掉裤子用树枝捅刺下体并遭爆头的,有被骗到屋子内遭到分尸碎尸抛尸的……暴力案件数不胜数,而大莫认为保命是最重要的。如果命都没了,怎么抗争呢?如果素媛当场被杀人灭口,那她的冤屈有可能更加无从说起了。不过令人惋惜和感叹的是,真实的素媛因为承受不了精神压力,最终还是选择了自杀。大莫认为,法官在认定崔宗淳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判断上,依然是慎重再慎重的。但是如果是别的重大案件,只要依照现行法律应当判处死刑,而且找不出不死的理由,或者说判处死刑的呼声很高,法官在下刀的时候也绝不会心慈手软的。

大莫观看了这部影片以后,心情很沉重,但是也很理智。我看过太多暴力案件的真实卷宗了,想哭都哭不出来,比素媛还惨的“素媛们”太多了。当然有不少网友留言说“这样的人渣就该拉出去枪毙”。但是我们必须要知道,命只有一条,有什么比生命还珍贵呢?如果横竖都是死,有些暴徒真的会杀红眼,见一个杀一个,完全灭绝人性,相当恐怖的。我们也不能让受害者最终变成加害者呀,不能以暴制暴。重刑并不能直接降低社会犯罪率,但是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就好比是社会的毒药。我相信,通过法律人的努力,通过实现一个个案件公平正义的判决,社会的法治会更加健全,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权利更加能够得到保障。

电影中提到,“要死了,要死了”,这句话怎么理解?素媛说,我想大概就是“人活在这个世界的理由”。我们要找到活在这个世界上的理由,即使们生活上受到了极大的挫折与打击,即使我们遭受到了痛失亲人,即使我们遭遇了倾家荡产之痛,即使我们受尽了生活的凌辱而身心疲惫。只要我们找到活下去的理由,周围的人无私地付出关爱,我们依然可以勇敢地站起来,面对一切,笑看一切。

在预防犯罪,降低犯罪率的工作上,我们必须从源头做起,从小就给孩子灌输正确的法治理念,不断地宣传法律,给孩子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大莫也会身体力行,坚持写文,以贴地气的形式告诉各位我国刑法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是如何息息相关的。

《生如夏花》

“如果天空是黑暗的,

那就摸黑生存了;

如果发出声音说危险的,

那就保持沉默;

如果自觉无力发光的,

那就蜷伏于墙角;

且不要习惯了黑暗就为黑暗辩护,

不要为自己的苟且而得意,

不要嘲讽那些比自己更勇敢热情的人们;

我们可以卑微如尘土,不可扭曲如蛆虫。”

最后,引用曼德拉的一段话送给社会上正在遭受或者曾经遭受过这种迫害的伙伴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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