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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智勇:关于加强产权刑事保护的几点思考

2021-07-09 11:42:12   6534次查看

转载自:尚权刑辩

     由于产权保护是一项非常复杂的长期工作,不仅涉及面非常广,而且政策性和法律性都很强,要做好这项工作实属不易。在产权保护过程中,刑事的手段既不可或缺,又必须严格审慎。因此,笔者从司法工作的角度就如何加强产权刑事保护谈几点思考。

一、加强产权刑事保护的重要性

  产权刑事保护是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产权”,简单来讲就是财产性权利,所以,“产权保护”实质上就是财产性权利的保护。

  实际上,产权保护包括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等多种形态,而产权司法保护又涉及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等多个方面。作为产权司法保护重要组成部分的产权刑事保护,主要涉及产权保护过程中如何善用和慎用刑事手段的问题。产权刑事保护之所以在产权司法保护中最受关注,是因为刑事手段的采用涉及刑事责任的追究,而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无论公民个人还是单位企业,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对其所产生的影响要远比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严重得多。正因为如此,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中,都将产权刑事保护作为产权保护中的重要内容而予以特别强调。

二、加强产权刑事保护的重点

  应该说,产权保护的对象范围包括所有的单位和公民个人,产权刑事保护也是一样。然而,就企业单位而言,由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式是从以往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过渡而来的,当时的产权保护实际上主要是对公有制企业财产权利的保护,以致在后来经济形式逐步发生变化以后,人们仍然侧重于公有制企业的产权保护,而对于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往往相对薄弱;就公民个人而言,不仅民营企业家相对其他一般公民而言财产的数量要大得多,而且因为他们与民营企业的经营发展紧密关连,受到侵害的概率也相对更高。因此,在目前阶段,强调加强产权保护,重点是要强化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产权刑事保护也是如此。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11月1日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时指出,“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我国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然而,在一段时间里,社会上有人发表一些否定、怀疑民营经济的言论,有的部门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融资贷款、经营运行等方面未能对民营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对待,有的执法司法机关对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不问情由一律从严处理。这些不正确的做法,一定程度地影响了一些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投资发展的积极性,从而也给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带来了不利。正因为如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加强产权保护的重大决策,并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保护,极大增强了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干事创业的信心,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产生了非常积极的影响。

三、加强产权刑事保护的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加强产权刑事保护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保护原则。第一,全面保护各类财产权,既要注重保护合法的物权、债权、股权,又要注重保护合法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第二,全面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既要注重保护公有制企业的财产权,又要注重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权;既保护普通公民的财产权,又保护民营企业家或私营企业主的财产权。通过案件审理,对与产权相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依法作出裁断,从而明确产权归属,制裁各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利用公权力侵犯私有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依法保护原则。一方面,要严格依据刑事实体法的规定正确认定与产权有关的各种行为的性质,既惩治违法,又保护合法;另一方面,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案件,不能随意而为。要结合各个时期经济发展的形势和政策,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明确法律界限,严格公正司法,妥善处理各类涉产权刑事案件。

  (三)平等保护原则。即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确保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财产权均不受侵犯,特别是要注重对非公有制产权的平等保护。同时,妥善处理各类涉外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

四、加强产权刑事保护的主要内容

  加强产权刑事保护,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的犯罪行为。在严厉打击侵吞、瓜分、贱卖国有、集体资产的犯罪行为的同时,对于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也必须严惩不贷。对于非法侵占、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应当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同时,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

  (二)客观看待企业经营者的不规范问题。对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严格遵循罪行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界线不清的,应当宣告无罪。对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不得以犯罪论处。

  (三)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线。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的特点,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于这类经济纠纷,特别是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不论实际损失多大,都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排除各种干扰,确保案件办理公平公正。

  (四)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涉案企业和个人,应当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活动的态度等情况,依法审慎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确实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除依法需要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且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

  (五)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第一,必须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经过审理不能确认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二,必须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处理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企业犯罪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第三,必须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第四,必须严格规范涉案财物的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等环节,切实按照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要求,严格执行。

  (六)依法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申诉案件。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要求,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犯罪的申诉案件,经审查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在及时梳理甄别的基础上,该启动再审的依法启动再审,该纠正的坚决依法纠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对于因有关人员违法办案而造成产权冤错案件发生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加强产权刑事保护,事关法律的正确实施,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事关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各有关部门及执法、司法人员必须切实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作配合,以实际行动推动该项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来源:法治日报法学院

作者:罗智勇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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