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鹿鸣谈界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
应综合考虑行为人与被害人视角
转自:法治日报
清华大学法学院刘鹿鸣在《法治现代化研究》2021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自我决定权视域下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分》的文章中指出:
界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应综合考虑行为人视角与被害人视角。引入被害人视角的法理基础在于法益论,侵犯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既包含客体性的财产,也包含主体性的对财产的自我决定权。将被害人视角作为教义学工具需要借助自我决定权的行使条件,具体包含作为外在条件的信息要素、机会要素与作为内在条件的认识要素、意志要素和能力要素。抢劫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在结构上均表现为直接侵害意志要素,前者彻底摧毁被害人的财产处分自由,后者仍留给被害人一定的财产处分自由。两罪在不法层面仅有程度差异而无类型差异,在规范关系上为法条竞合特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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