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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偷走公司技术资料另立门户,二人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刑

2021-08-06 14:59:06   8118次查看

偷走公司技术资料另立门户

二人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刑

刘怡廷 吴佳备

转自: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怡廷 通讯员吴佳备)赚钱心切,离职前窃取老东家商业秘密成立新公司。日前,经湖北省通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

  蔡某原是通城县某电工公司的一名中层干部,掌握着公司云母硅晶某产品的核心技术与客户资源。2011年,该电工公司某产品研发成功并投入生产,蔡某先后任车间技术员、技术主管。为防技术泄密,2017年6月,该电工公司与蔡某签订了技术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2018年11月,蔡某想另立门户自己当老板,便不顾公司多次挽留执意离职,还将保存有云母硅晶某产品的作业指导书、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等技术信息U盘擅自带离公司。随后,他与戴某达成合伙生产与电工公司同类产品的意向。

  2019年1月,戴某成立新公司,聘请蔡某任新公司副总经理,主管技术与生产。蔡某利用其从原公司带来的云母硅晶某产品的相关资料进行设备采购。同年6月,新公司建成生产线,制造出了电工公司云母硅晶某产品的同类产品。

  经专业机构鉴定,电工公司云母硅晶某产品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新公司生产的产品与电工公司的云母硅晶某产品有关技术具有同一性,能够为其带来经济利益,且电工公司也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因此该技术是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蔡某在原公司工作期间虽参与云母硅晶某产品的研发,但研发成果属原公司所有,蔡某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对原有技术加以利用。

  据悉,从投产至2020年8月,戴某通过蔡某提供的原公司客户资源销售产品96万余件,获得净利润127.9万余元。经审计,蔡某、戴某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电工公司损失300余万元。

  2020年12月11日,该案被移送通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多次听取权利人电工公司的意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蔡某、戴某释法说理。其间,戴某主动与电工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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