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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宏杰:数字经济安全与刑事法治保障

2021-08-04 14:26:33   4545次查看

数字经济安全与刑事法治保障

 

转自:检察日报

作者:田宏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构建契合数字时代要求的国家经济安全和刑事保障治理体系,不仅对于贯彻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意义重大,而且对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这一深刻时代主题更是至为重要。

  □通过打击犯罪保障数字时代的核心技术安全,对于激励科技创新,实现自力更生研发核心技术,避免受制于人的长远目标,把竞争和发展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是刑事治理现代化应有的战略高度。

  “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加强经济安全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和能力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环境、条件变化作出的战略决策,是与时俱进提升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战略抉择,也是塑造我国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战略布局。具体而言,加强经济安全刑事保障治理体系建设为新时代我国刑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指明了方向与目标,是对当前我国深化改革发展中刑事法治保障数字经济理论和实践的总括性、纲领性指南。

  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刑事保障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国家治理效能得以实现的重要后盾和法律保障。从刑事治理发展演进的历史来看,刑事治理效能的高低,既是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反映,也是评判一个国家法律制度优劣的重要指标。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道路的持续展开和中国话语的全面塑造,不仅当代中国面临更加深刻复杂的变化,而且当今世界也因此发生更为广泛深刻的变化,从而既深刻地重塑着当代中国刑事保障经济安全的时空条件、要素结构、系统机制及其文明意义,也深刻凸显出刑事保障和经济安全构建的新的时代要求和新的系统内涵。因此,构建契合数字时代要求的国家经济安全和刑事保障治理体系,不仅对于贯彻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意义重大,而且对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这一深刻时代主题更是至为重要。

  而在经济一体化的全球治理中,刑事法治所要回应的不仅仅是因国内市场要素配置而决定的经济安全需求,还包括在复杂国际环境下因境外因素而可能引发的本国经济安全受损问题。就国内经济安全需求而言,维护国内产业链和供应链安全,促进产业链与供应链、创新链、资金链、政策链深度融合,着力提升国内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增强国内产业体系抗冲击能力;就国际经济安全而言,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则表现得更加残酷,在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和节点构建实现自主可控、安全可靠,避免被外国企业或者政府“卡脖子”尤为紧迫重大。刑事法律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保障法,当然需要因时、因势而变,以在满足数字时代的市场经济发展安全需要的同时,充分发挥其捍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人民自由全面发展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社会保护功能。

  由此决定,准确把握国内外经济深刻变化带来的新风险、新挑战,重点预判、防范和化解重要产业、基础设施、战略资源、重大科技等关键领域的安全风险,从以下五个层面构建安全防控的刑事保障治理机制,整体上提升数字时代经济安全风险的防控能力水平,既是刑事治理体系回应社会治理变革呼唤,进而在当代发现、定义现代刑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国际前沿,彰显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先进性的前瞻之举和引领之措,更是法治中国建设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2035年远景目标应负的职责和使命。

  第一,刑事保障应致力于技术自主自强的实现。在未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的新发展格局下,科技自立自强将成为推动国内大循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的重要力量;在产业层面上,技术创新将继续驱动产业融合;在企业层面上,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竞争将更加激烈,科技对企业的赋能作用将愈加明显,随着产业之间、企业之间技术流动的增加,技术安全将成为关乎产业和企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近年来,我国科技发展已取得长足进步,部分领域已经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科技水平在全球的地位有了明显提升,与此同时,全球高科技领域不断追赶的态势愈发突出,技术安全的刑法保护需求日益高涨。因而通过打击犯罪保障数字时代的核心技术安全,对于激励科技创新,实现自力更生研发核心技术,避免受制于人的长远目标,把竞争和发展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是刑事治理现代化应有的战略高度。

  第二,刑事保障应致力于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推进。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成为互联网行业反垄断合规的指导性文件,为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提供了科学有效、针对性强的制度规则,有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统一执法标准、提高执法透明度,促进各类市场主体深化对反垄断法的理解和认识。在此基础上,应紧跟反垄断法立法动态,深入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和特点,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完善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行政、刑事责任制度建构,从而实现对数字时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效惩治和预防,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我国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和良性、健康发展,是刑事治理现代化应有的社会效度。

  第三,刑事保障应致力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数字时代的技术进步使得知识传播的成本和难度大幅降低,同时也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愈加凸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出台了《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系列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刑事法治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在中央政治局以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主要内容的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讲话中,着重强调要完善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因此,加强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是刑事治理现代化应有的时代维度。

  第四,刑事保障应致力于经济安全制度的再造。在宏观层面上,刑事法治应正确处理法律调整与市场调节之间的关系。在政府与市场关系上,我国刑法带有明显偏向政府管控的立法倾向,这一方面能够发挥有为政府的积极作用,但也要尊重中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以及经济规律,避免过度干预。在双循环的经济新常态下,刑事法治应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既要依法确保经济安全,又要依法规制政府权力,为数字时代的经济安全提供科学法律保障。同时,在微观层面上,刑事法治应强化制度的顶层设计,尤其是国家经济安全能力建设中的顶层设计能力,确保“平安中国”建设中的各行业、各领域、各部门、各地区亦即各子系统,在规划本位工作时有所遵循,一切以国家利益为重,依法保障数字经济安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科学构建和持续发展。而保障宏观和微观层面的有机结合和协同实现,是刑事治理现代化应有的科学力度。

  第五,刑事保障应致力于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的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形成习近平法治思想,建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话语体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不仅已集中体现在发展质量上,而且也更加深刻地关涉着国家经济安全。这既为新时代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的完善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土壤,又需要我们把刑事法治与经济安全的保障关系摆在话语体系完善中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在刑事法治保障治理实践中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的法治话语体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坚持以中国实践、中国话语提升赢得国际社会的发言主动权,从而以话语体系的稳定性和高质量应对各种内外部环境的意识形态挑战,是刑事治理现代化应有的国际向度。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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