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违法犯罪风险与合规管理(上)
一.概述
近期,明星涉违法犯罪事件引起了媒体与大众的广泛关注,明星的违法犯罪风险与防范也成为当下特别值得讨论的话题。明星,指在某个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而被公众普遍知悉的人物,泛指有名的演员、歌手、艺人、主持人、运动员等,以及当今互联网高度发达背景下产生的拥有众多粉丝和关注者的各类网红、大V等。随着大众传媒及现代文娱行业的蓬勃发展,明星的曝光度和受关注度得到了显著提升。在这个“明星家事天下知”的年代,拥有着亿万粉丝和巨大流量的明星群体,其一举一动无时无刻不被放大并肆意传播,产生巨大的影响力和示范效应。在享受着偶像光环带来的高知名度和高经济收益的同时,明星群体有义务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弘扬正确的社会价值观。而那些存在劣迹行为的明星,尤其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势必将受到相应抵制和惩处。
2014年,柯某东、李某沫、张某扬、张某、宁某神、何某东、高某等多名演艺界人员因吸毒陆续被抓[1],同年8月,北京市演出行业协会与北京42家经纪机构和表演团体签订了《北京市演艺界禁毒承诺书》,承诺不录用、不组织涉毒艺人参加演艺活动,净化演艺界队伍[2]。同年9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通知》将从事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的影视从业人员列为劣迹艺人,并且要求影视机构不得邀请劣迹艺人参与制作节目,暂停播放劣迹艺人作为主创人员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微电影等各类节目及其代言的广告[3]。
今年2月5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演艺人员的行为规范,包括应当遵守的从业要求,以及不得从事的一系列禁止行为[4],并设立专门的道德建设委员会,依照规定程序对违反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包括批评教育、取消评奖评优、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等[5]。3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又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对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限制[6]。《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及后续实施,标志着我国对明星艺人的行为管控,尤其是对劣迹明星艺人的惩戒规范正式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
二.明星常见的违法犯罪风险
众所周知,虽然娱乐圈及明星群体表面风光无限,但同样也暗流涌动,鱼龙混杂。由于职业特性,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群体要出席的场景和接触的人员都比较复杂,也面临着较普通群众更高的违法犯罪风险,这其中既包括自身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风险,也包括被他人违法犯罪所侵害的风险。明星及其身边的人(包括明星的亲人、恋人、经纪人等)一旦被卷入违法犯罪事件中,往往会迅速成为舆论热点,被疯狂炒作,此时明星不仅要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其人身安全、财产名誉、事业发展等也将受到重大影响。因此,明星要特别注意防范各类违法犯罪风险,其中又尤以刑事风险(包括涉嫌刑事犯罪和被犯罪侵害)的防范最为重要。
(一)作为违法犯罪行为人
1、毒品类
涉毒违法犯罪是明星违法犯罪中的高发行为,近十年间频频曝出明星吸食毒品、持有毒品或容留他人吸毒的事件,如李某沫容留他人吸毒[7]、尹某杰非法持有毒品[8]等刑事案件,以及柯某东[9]、陈某凡[10]、孙某、莫某聪[11]、宋某野[12]等吸毒违法案件,这些涉毒明星有的因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的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等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责令社区戒毒。
关于毒品犯罪,《刑法》第六章第七节根据不同行为类型规定了多种罪名,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等。通常而言,明星容易涉及的毒品犯罪主要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如尹某杰);容留他人吸毒罪(如李某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等。
关于吸毒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吸食、注射毒品的,吸毒者可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另根据《禁毒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对吸毒成瘾且有特定情节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期限为二年。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仅自己吸毒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吸食毒品必然容易衍生出涉毒犯罪,比如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等。
2、交通安全类
交通安全类违法犯罪也是明星群体的高发事件,主要涉及罪名为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主要行为表现为明星醉酒驾车或者追逐竞驶(飙车),如高某松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四车追尾、三人受伤,最终法院认定高某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13]。又如央视知名主持人郎某淳因醉酒驾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14]。交通肇事罪则是指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犯罪行为,例如艺人阿某隆曾醉酒超速驾车,与一名妇女相撞后逃逸,最终因交通肇事罪获刑三年六个月[15]。
此外,明星酒后驾驶机动车及其他种类的交通违法事件也经常发生,如吴某曾因酒驾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被暂扣驾驶证5个月,罚款1800元[16];胡某斌也因违章驾驶致人受伤被处以行政拘留7天,罚款700元[17]。
3、暴力攻击类
明星因一时冲动而产生过激行为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涉及的刑事罪名包括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虐待罪等,违法行为则包括打架斗殴、家暴等。例如,臧某朔曾授意其同伴持械聚众斗殴,被判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8];高某、聂某、邱某明因参与斗殴,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高某、聂某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邱某明八个月,缓刑一年[19];演员蒋某夫因对其前女友施行暴力被日本警方以涉嫌伤害罪逮捕[20];歌手窦某曾因对《新京报》有关报道不满大闹报社,打砸报社物品,纵火烧报社员工的汽车,涉嫌纵火罪被公安刑事拘留[21]等。明星因一时冲动而实施的暴力行为,根据情节及伤害结果,轻则将承担民事侵权或行政处罚责任,重则将承担刑事责任。
4、色情类
性骚扰、卖淫嫖娼、强制猥亵、聚众淫乱、强奸等色情类违法犯罪也是娱乐圈经常爆出的行业乱象。例如,特型演员常某霖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2];演员黄某波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并收容教育[23];演员高某翔在澳洲被指控强奸,后被判无罪[24];著名网络大V薛某子因嫖娼、聚众淫乱被行政拘留[25];台湾富二代李某瑞因迷奸被判刑22年,其中不乏众多女艺人[26];台湾男艺人杨某萱承认猥亵女大学生[27];台湾知名主持人、歌手、演员贺某航召妓[28]等。
对于一般性骚扰,新出台的《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卖淫嫖娼、猥亵、聚众淫乱等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刑事犯罪,如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强制猥亵、侮辱罪;聚众淫乱罪;强奸罪等。明星一旦涉及与性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声誉也将遭受极大的负面影响。
5、赌博类
赌博似乎已经成为娱乐圈的亚文化,由于收入较高,应酬较多,很多明星也喜好赌博,如香港男星谢某、杜某泽等,都因喜好赌博被大众所知。近些年,境内介绍大陆明星前往境外赌博已经形成产业链,公安机关在打击组织赴境外赌博专项案件中,便发现有一些明星牵涉其中。
赌博类违法犯罪,既包括一般的赌博违法行为,也包括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刑事犯罪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另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部分境外地区以博彩业作为支柱产业,但当地法律并没有完全承认赌博行为的合法性,除了在依法设立的娱乐场(赌场)中按照法律允许的规则赌博,其他赌博行为仍可能会被当地办案机关认为不法或构成犯罪。此外,我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据此,对前往境外赌博的明星,构成赌博罪的,虽然赌博罪的法定最高刑没有超过三年,属于可以不予追究的情形(也可以追究),但如果构成开设赌场罪(最高刑可达十年),则很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如果明星在境外赌博,在境内结算,属于犯罪结果地在境内,将直接受到境内执法机关管辖。
6、税务类
税务类违法犯罪是高收入群体的常见风险,对于天价片酬的明星群体则更为高发。对于一般的偷税行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逃税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条款)。
在2018年范某冰偷税案[29]中,税务机关认定:范某冰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范某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江苏省税务局对范某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对范某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以上补缴及处罚合计8亿多元。该案发生后,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在2002年刘晓庆偷税案[30]中,法院最终以偷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7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靖军有期徒刑3年,刘晓庆本人也因本案牵连被羁押。由于范某冰偷税案发生在2018年,彼时《刑法修正案七》已实施,根据新规,范某冰在税务机关下发的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其因此得以免于刑事追究。
7、洗钱类
通过影视投资洗钱,虽然被查处报道的案例不多,但已经是当前影视圈普遍的犯罪现象。影视行业洗钱的花样层出不穷,例如通过与演员签订阴阳合同,报高演员的片酬预算,而实际演员得到的只有很小一部分,然后资方将差价转出以此将钱洗白。又如,资方投资1亿拍剧,剧组实际只用1千万,但需要通过虚假报账、夸大损耗等作出1亿元的假账,或者资方和影院在影片上映后编造假票房,通过幽灵场、偷票房等方式进行洗钱。主持人崔永元曾炮轰《手机2》,随之曝出阴阳合同问题,崔永元表示:最重要不是偷税,而是“洗钱”[31];导演李克龙指出:“我多次碰到过这样的投资人,他们说,我投1000万给你拍电影,其中200万是给你拍片用的,你要给我走出1000万的账目,剩下的几百万你要以票房或利润的名义返还给我。这就是电影洗钱的一种形式,是在和法律玩猫腻,我当然不敢做”[32];北京UME国际影城总经理陆遥也曾表示:“有些片子拍完后就不知道干什么去了,别说公映了,你想查一下它的去处都无从查起”[33]。
8、贿赂类
贿赂类犯罪也是娱乐行业和明星群体高发的刑事风险,例如演员想要获得影视角色或表演机会而向导演、主角、制片人等行贿;影视公司、明星等为争取新片过审、上映及排片优势,从而向审核部门、电视台、电影院线、视频网站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行贿等,行贿方将构成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受贿人员则将构成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
例如,原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审查管理处副调研员李某,在负责电视剧审批工作期间,收受多家影视公司贿赂,利用职务便利帮多部电视剧通过审核,共计受贿30万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34]。又如,原江苏广电总台卫视频道节目采购部副主任江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取30家影视公司贿赂,累计受贿达846.96万元,此外还有631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最终江某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35]。
9、欺诈类
欺诈类违法犯罪风险主要指明星为假冒伪劣、传销、非法集资等产品或服务做广告代言、直播带货、不实宣传等,或者其他欺诈行为(如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导致公众因明星的影响力陷入错误认识而被骗。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确定了明星虚假广告代言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另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违法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违法在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中作推荐、证明;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该条款规定了明星虚假广告代言的行政处罚责任。
若明星主观明知企业相关产品或服务涉嫌犯罪,仍然为其宣传代言,则可能会因此构成共犯。例如明星直播带货过程中,明知销售的产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仍然为其宣传销售,则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类犯罪共犯,如网红郭某美因在网络平台销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被上海警方刑拘,并于近日被提起公诉[36];又如,明星明知品牌方非法集资仍为其代言,也可能陷入非法集资罪的“共犯”风险,如潘某婷、汪某、杜某涛等多位明星曾卷入P2P爆雷风波,曾被投资人“追债”,要求“还钱”[37]。
除了广告代言的欺诈,明星在资本市场也面临欺诈的违法犯罪风险。近年来,娱乐圈与资本圈的交集愈发密切,很多明星也选择从荧幕前转到幕后,自己开设娱乐公司投资影片和提供娱乐服务,甚至介入资本市场。由于明星的身份和影响力会对普通投资者产生非同一般的影响,因此明星虚假陈述、欺诈将引发巨大的刑事风险。
例如,证监会公布的“民间炒股冠军”高某股票操纵案,涉案金额高达18亿元,案中的自然人账户涉及影视明星,虽然最终查实明星本人未参与操纵股票,未被证监会列为案件当事人,但该事件也导致该明星一度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38]。
10、言行失范类
由于职业特性,明星的言行举止常常会成为各类社交媒体和公共平台上的讨论话题,明星的不当言论不仅会引发公众对明星的一系列负面评价,也可能因此承担相关法律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明星本人或其经纪人可能会雇佣水军进行反击,或者有偿雇佣他人删帖,由此也会引发相关的违法犯罪风险。
例如,明星本人或者授意、雇佣他人在网上发布侮辱他人的言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将受到治安拘留、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被刑事处罚。又如,若明星在公共场合(包括线上和线下)言行不当,如发布的公开言论、穿着的服装或其他行为举止有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侵犯英雄烈士名誉、宣扬邪教迷信、严重违反公共道德等,也可能构成相关违法犯罪。再如,明星或经纪人等雇佣网络黑客或者自己组建公关团队,提供有偿删帖,或者侵入网络平台或网站删除、篡改信息等服务,也可能产生相应刑事风险,涉及罪名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39]、非法经营罪[40]。
下篇预告
明星的违法犯罪风险,既包括明星本人或身边人实施违法犯罪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包括明星被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所侵害而成为受害人的风险。下一期笔者将介绍明星作为违法犯罪受害人的风险,同时分析以上违法犯罪风险对明星本人及其事业的影响,并从实务的角度对明星应对以上风险提出相应建议。
[注]
[1] 参见《那些让企业“头大”的吸毒明星:企业只能自认倒霉》,第一财经网:https://www.yicai.com/news/400944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日
[2] 参见《北京演艺界发布禁毒承诺书 让市场对涉毒说不》,人民网:http://media.people.com.cn/n/2014/0815/c40606-25470193.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日
[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第一条: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正确导向,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制作、播出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广播电视节目;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
第二条:各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在电视视频点播、电视回看等业务服务中,暂停播出(点播)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和各类电视节目。
第三条:城市电影院线、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院线和电影队暂停放映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
第四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暂停传播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微电影和各类节目;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网络视听节目、网络剧、微电影;不得制作传播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网络视听节目。
第五条:在广播影视对外交流中,暂停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和各类节目的赠送、销售和交流。
[4]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演艺人员不得出现以下行为:(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三)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四)组织、参与、宣扬涉及淫秽、色情、赌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恶势力等非法活动;(五)因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恶意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六)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七)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或者以违背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进行演出吸引观众;(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九)以欺骗、隐瞒等方式恶意违反或不履行合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演出、不履行合同,或者擅自变更已经审核批准的演出内容;(十)发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歪曲历史事实、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不当言论,或者发布不实信息,煽动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十一)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等合法权益;(十二)违反广告代言相关法律法规,或以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十三)通过违反保密协议、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十四)其他违背伦理道德或者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5]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对违反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道德建设委员会评议结果,监督引导会员单位在行业范围内实施以下自律惩戒措施:(一)进行批评教育;(二)取消参与行业各类相关评比、表彰、奖励、资助等资格;(三)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四)协同其他行业组织实施跨行业联合惩戒。以上措施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7] 参见,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5/id/1305169.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日
[8] 参见,中国法院网: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2/id/1558953.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日
[9] 参见,人民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8/id/1427232.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日
[10] 参见,北京青年报:https://mp.weixin.qq.com/s/gTcYI8IxTK8Ahy34VkC23Q,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日
[11] 参见,新浪网:http://ent.sina.com.cn/f/s/mscsd/,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日
[12] 参见,凤凰网:https://ent.ifeng.com/idolnews/special/songdongye/,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日
[13] 参见,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1/05/id/450919.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日
[14] 参见,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11/id/3042339.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日
[15] 参见,网易新闻网:https://www.163.com/news/article/6C75GLR100014AED.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日
[16] 参见,凤凰网:https://ent.ifeng.com/c/7kIDwo2my2q,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日
[17] 参见,央视网:http://news.cctv.com/society/20090725/102370.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日
[18] 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http://bj1z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3/07/id/1445699.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日
[19] 参见,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8/id/1695988.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日
[20] 参见,凤凰网:https://ent.ifeng.com/c/7iCZCxy0x0q,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日
[21] 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http://bj1z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08/03/id/1445285.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日
[22] 参见,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9/id/1702147.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日
[23] 参见,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6/id/1307556.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日
[24] 参见,凤凰网:https://ent.ifeng.com/c/special/7rCc9agrJfE,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日
[25] 参见,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8/id/1052748.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日
[26] 参见,人民网:http://tw.people.com.cn/n/2012/1108/c14657-19524643-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日
[27] 参见,新浪网:http://ent.sina.com.cn/s/h/2008-02-27/03401927877.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日
[28] 参见,腾讯网:http://ent.qq.com/a/20100809/000147.htm,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日
[29]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官网: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24/c3789033/content.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日
[30] 参见《刘晓庆偷逃税金额达196万元》,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2/12/id/26389.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日
[31] 参见《小崔昨天接受了多少“独家专访”?今天他要向税务部门交材料》,新浪网: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TQzMTE0MjcyMQ==&mid=2666535643&idx=1&sn=e6c803a83a78872bb8880ffd96033ff7&chksm=6676ccf5510145e35bfee8f1f765fc7e7cd00bbf136501f52badf20146fdcf43fa1008dba941&scene=0,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日
[32] 参见《99%的电视剧公司不赚钱?天价片酬背后或暗藏洗钱》,新浪网: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cyxw/2018-08-27/doc-ihifuvph3026040.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日
[33] 参见《中国电影病得不轻:超七成影片无法公映》,腾讯网:https://ent.qq.com/a/20130513/013901.htm,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日
[34] 参见《原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员受贿30余万被判10年半》,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0918/c1001-25685070.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日
[35] 参见《江苏省广电总台原采购部副主任被判10年》,新浪网:https://cj.sina.com.cn/article/detail/1649173367/162445,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日
[36] 参见《官方发布!郭美美等13人被提起公诉》,凤凰网:https://finance.ifeng.com/c/87vinA9ehRf,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日
[37] 参见《张涵予、潘晓婷等明星代言P2P该不该追责?监管部门要求主动说明》,中国新闻周刊:http://news.inewsweek.cn/finance/2021-02-08/11796.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日
[38] 参见,凤凰网:https://finance.ifeng.com/c/87MsWRpMi9M,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日
[39]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40]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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