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作为资本市场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深耕资本市场法律服务超过28年,长期致力于从资本市场各个专业领域,为广大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投资机构等资本市场主体提供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公司债券、并购重组、基金登记备案、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与法律风控在内的专业法律服务。
随着新修订的《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施行,资本市场从严监管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对于资本市场各类参与主体而言,其市场活动中发生行政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的概率正在悄然加大。有鉴于此,信达律师在2018年出版发行了《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之后,每年持续发布上市公司法律风险年度报告,并在证券法律服务市场率先推出“季报+年报”的深度观察模式。
本报告从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行政法律风险[1]、刑事法律风险、行刑交叉法律风险等三个观察角度,在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法律风险季报的基础上,以一个自然年度作为一个报告期间,全面揭示上市公司在合规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特征,以期给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提供更加系统的风险数据参考,帮助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树立合规思维,做好企业的合规管理和法律风控,帮助上市公司加强法律风险的事前识别防范与事中控制,并为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潜在法律风险提供综合解决方案,以助力实现公司的基业长青。
【注1】本报告所称行政法律风险,指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所引发的上市公司法律风险。
目 录
一、报告期间
二、数据来源
三、证券监管类行政法律风险
四、年度重大刑事法律风险
五、行刑交叉领域法律风险
一、报告期间
2020年1月1日 - 12月31日
二、数据来源
(一)上市公司基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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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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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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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新增重大刑事风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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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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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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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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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媒体报道
(三)证券类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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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三、证券监管类行政法律风险
(一) 行政处罚概况
报告期内,已披露证券监管类行政处罚案件合计292宗,1-4季度,证券监管类行政处罚案件分别为25宗、76宗、87宗、104宗[2],涉及上市公司数量分别为21家、60家、66家、84家,涉及行政处罚当事人数量分别为78人、369人、305人、395人[3]。
【注2】笔者注:因部分证券监管类行政处罚披露时间较晚,导致《二〇二〇年度中国A股上市公司法律风险年度观察报告》统计的各季度案件数量存在与2020年各季度《中国A股上市公司法律风险观察报告》不一致的情况,相关数据以本报告为准。
【注3】笔者注:鉴于部分行政处罚案件中同一当事人在同一案件中拥有多个身份,因此本报告在对行政处罚当事人进行分析时,对同一当事人拥有多个身份的情况进行重复计算。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分析
报告期内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内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合计1147人。
全部行政处罚当事人中,上市公司董事343人,占比29.90%;上市公司高管280人,占比24.41%;内幕人[4] 112人,占比9.76%;上市公司监事96人,占比8.37%;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员工82人,占比7.15%;上市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的数量为62人,占比5.41%;上市公司股东58人,占比为5.06%;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54人,占比4.71%;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28人,占比2.44%;并购交易方相关人员16人,占比1.39%;其他身份者10人,占比0.87%;上市公司关联方或关联方人员6人,占比0.52%。
全部行政处罚当事人中,上市公司董监高合计719人,占比62.69%。
【注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内幕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三)行政处罚原因分析
本年度报告收录的292宗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同一宗案件涉及多个处罚原因的情形,因此对同一宗案件出现多种被处罚原因的情况进行重复计算,共录得10类合计327宗案件,按照处罚原因发生频率排序依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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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事人【信息披露违规】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28宗,占比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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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事人【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24宗,占比3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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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事人作为【上市公司董监高或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参与股票交易】[5]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5宗,占比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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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事人【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6] 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5宗,占比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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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事人作为【非法操纵证券市场】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5宗,占比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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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事人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参与股票交易】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1宗,占比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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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事人作为【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委托买卖证券】被行政处罚的案件7宗,占比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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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事人【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7]被行政处罚的案件5宗,占比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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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事人【作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8] 被行政处罚的案件4宗,占比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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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事人【作为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在收购过程中存在未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等违规行为】[9] 被行政处罚的案件3宗,占比0.92%。
【注5】《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195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6】《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205条规定:
“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7】《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58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注8】《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78条第2款规定: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207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注9】《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213条规定:“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行政处罚种类分析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全部292宗行政处罚案件中,统计可得行政处罚1712次(例:当事人因同一行为被同时处以警告和罚款时,行政处罚数量统计为两次),其中罚款870次,占比50.82%;警告678次,占比39.60%;没收违法所得93次,占比5.43%;证券市场禁入71次,占比4.15%。
全部870次罚款的处罚金额合计约3,856,611,206.49元,每次罚款的平均金额约为4,432,886.44元,其中最高的罚款金额为2,719,088,044.17元,为汪耀元、汪琤琤内幕交易健康元(600380.SH)股票一案。当事人汪耀元、汪琤琤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接触,获取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共计906,362,681.39元,被中国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719,088,044.17元罚款。
经划定罚款金额统计区间,并汇总分析,罚款金额区间分布频次如下图[10]:
【注10】笔者注:《罚款金额区间分布图》中罚款频次合计为866次,与前文《行政处罚类型分布图》中罚款频次870次不一致。原因:中国证监会在对某些案件作出处罚决定时,对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进行合计罚款,但并未对每人的罚款金额进行区分。因此在统计时,为了保证报告的准确性,在单独统计罚款频次时统计为2,计算罚款数额区间时因无法区分具体金额,频次统计为1。
(五)行政处罚机关分析
全部292宗行政处罚案件中,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101宗,占比34.59%,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191宗,占比65.41%。
在证监会全部38个派出机构中,有32个派出机构(合计191宗)在本报告期内作出了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中上海证监局为24宗,占比12.57%;广东证监局为20宗,占比10.47%;四川证监局、浙江证监局均为15宗,占比分别为7.85%;江苏证监局、北京证监局均为10宗,占比分别为5.24%;安徽证监局为9宗,占比4.71%;宁波证监局为8宗,占比4.19%;山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均为7宗,占比分别为3.66%;广西证监局、吉林证监局、湖北证监局均为6宗,占比分别为3.14%;江西证监局、厦门证监局均为5宗,占比分别为2.62%;海南证监局、湖南证监局、福建证监局、重庆证监局、陕西证监局均为4宗,占比分别为2.09%;河北证监局、黑龙江证监局均为3宗,占比分别为1.57%;宁夏证监局、大连证监局均为2宗,占比分别为1.05%;新疆证监局、山西证监局、天津证监局、云南证监局、青岛证监局、甘肃证监局、西藏证监局、辽宁证监局均为1宗,占比分别为0.52%。
本报告期内搜集的全部行政处罚案件共涉及上市公司216家,涉及4个证券板块,16个行业门类(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20年4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11] 为准)。
1.涉案上市公司板块分布
报告期内全部216家上市公司中,上交所涉案公司数量为85家,占上交所全部上市公司的4.60%,深交所涉案公司数量为131家,占深交所全部上市公司的5.47%。
上交所涉案公司数量和深交所涉案公司数量分别占全部涉案公司数量的39.35%和60.65%,其中上交所涉案公司均为主板上市公司;深交所涉案公司分布于主板、创业板和中小板,主板的涉案公司为33家,中小板的涉案公司为65家,创业板的涉案公司为33家。
【注11】
来源:中国证监会官网,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scb/ssgshyfljg/202101/t20210115_390775.html。
2.涉案上市公司行业分布
报告期内全部216家公司分布于制造业(118家,占比54.63%)、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4家,占比11.11%)、金融业(18家,占比8.33%)、房地产业(11家,占比5.09%)、批发和零售业(7家,占比3.2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6家,占比2.78%)、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家,占比2.31%)、农、林、牧、渔业(5家,占比2.31%)、建筑业(4家,占比1.85%)、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4家,占比1.85%)、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4家,占比1.85%)、采矿业(3家,占比1.3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家,占比0.93%)、卫生和社会工作业(2家,占比0.9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家,占比0.93%)、综合(1家,占比0.46%)。
本报告年度内,上市公司实控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刑事案件的新闻频发,尽管其中有个别案件在刑事立案以后被终止侦查、撤销案件或是被不起诉,但是当侦查机关已经启动立案,无论最终的案件走向如何,相关的涉案公司及个人的刑事风险就已经发生,在国家机器关于刑事诉讼的“司法齿轮”最终停止之前,涉案者必须直面巨大的刑事风险,这是刑事风控学界的通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部分上市公司涉及的刑事案件,包括公司作为被害单位的案件,有的未达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12],有的出于维护市场信心等因素的考虑,上市公司往往没有主动公布的动机。实际上,刑事法律风险的数量应该大于本报告统计数量。
(一)刑事法律风险概览
信达律师持续关注中国上市公司的刑事法律风险。笔者在《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中将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定义为上市公司或其强相关人员[13]作为当事人卷入刑事案件的风险。根据刑事法律风险对上市公司影响程度的不同,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可分为以下三类:
1.上市公司A类刑事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作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风险。
2.上市公司B类刑事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强相关人员作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风险,该类风险包括以下两种刑事案件:
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或其他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
上市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发行、收购、增减持等活动中发生的刑事案件
3.上市公司C类刑事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作为刑事诉讼被害人(包括自诉人)的刑事法律风险。
本报告年度内,笔者搜集到上市公司重大刑事法律风险共29起,涉及28家上市公司[14]。
1.上市公司A类刑事法律风险【注1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注13】上市公司强相关人员是用来说明上市公司人员的职务地位和行为后果与上市公司之间关联性强弱程度的专用术语,其中关联程度较高的,称为强相关人员,关联性较弱的,称之为弱相关人员。参见洪灿:《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中国检察出版社2018年版。
【注14】涉案情况的陈述以公告、判决书、权威媒体报道内容为准,部分案件对案由未予披露。
(二)涉案主体身份分布
本报告收录的29起重大刑事法律风险涉及当事人合计61人,其中上市公司董事19人,占比31.15%;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18人,占比29.51%;上市公司高管14人,占比22.95%;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员工5人,占比8.20%;上市公司2人,占比3.28%;上市公司股东、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上市公司监事均为1人,占比均为1.64%。
(三)涉案上市公司板块分布
本报告收录的刑事风险共涉及上市公司28家,上交所涉案公司数量为12家,占上交所全部上市公司的0.65%,深交所涉案公司数量为16家,占深交所全部上市公司的0.67%。
其中上交所上市公司涉案12家,占全部涉案公司数量的40%,均集中在主板;深交所上市公司涉案16家,占全部涉案公司数量的60%,主板涉案公司4家,中小板涉案公司9家,创业板涉案公司5家。
(四)案由分布
全部29起重大刑事法律风险中,统计可得30个罪名,频次共计55次,其中泛职务类犯罪[15]相关罪名8个,出现频次16次;上市公司特有罪名5个,出现频次13次;与融资活动相关罪名2个,出现频次4次;诈骗类罪名2个,出现频次3次;经营环节相关罪名3个,出现频次3次;其他罪名[16]10个,出现频次16次。
【注15】泛职务类犯罪,是泛指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与其职务明显相关的,侵害单位利益的刑事犯罪。泛职务类犯罪具体包括“职务侵占罪”“受贿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滥用职权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玩忽职守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以上21种犯罪形态,作为一个特设的广义上的泛职务类犯罪概念。参见洪灿:《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中国检察出版社2018年版。
【注16】笔者注:包含未披露罪名。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2020年12月26日,证监会发布题为《彰显“零容忍”决心 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祝贺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的公告。公告称:本次刑法修改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切实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下一步,证监会将以认真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契机,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加强刑法修正案(十一)内容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深化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坚持“零容忍”打击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高违法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17]
可以预见,随着监管当局的理念转变,在行刑交叉领域,将有越来越多的行政处罚旧案被各地证监局向公安机关移送,上市公司的行政法律风险有向行刑交叉领域加速蔓延的趋势。然而,即使是远超过刑事追诉标准的违法金额,行政处罚下的违法行为也并不意味着必然发生刑事风险,因为通行的证据法理论认为,行政诉讼采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而刑事诉讼要求的证明标准则更加严格,即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或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为了帮助更多的上市公司在行政风险爆发后,能够依法认识其违法行为的本质属性,避免因为错误认知而给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本报告特设单独一节,对行刑交叉领域的法律风险进行特别观察,从风险的演变视角给资本市场参与主体以参考,以期能够为上市公司的合规、健康发展有所助益。
【注17】参见《彰显“零容忍”决心 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祝贺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载于中国证监会官网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2012/t20201226_389489.html,访问日期:2021年3月26日。
2020年度共录得5宗上市公司行政法律风险转化为刑事法律风险的案例,分别为:
(一)ST毅达(600610.SH)及其董事、监事、高管、员工等16人于2018年4月因信息披露违法被上海证监局处罚,2020年4月,4名董事、高管、员工被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刑
(二)ST康美(600518.SH)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后,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三)*ST康得(002450.SZ)及相关人员因财务造假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随后公司实控人及多名董事、高管及员工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四)嘉化能源(600273.SH)实际控制人管建忠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立案调查后,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目前已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
(五)*ST银河(000806.SZ)实际控制人潘琪因信息披露违规,被广西证监局给予行政处罚,后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目前已办理取保候审
(一)ST毅达(600610.SH)及其董事、监事、高管、员工等16人于2018年4月因信息披露违法被上海证监局处罚,2020年4月,4名董事、高管、员工被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刑
来 源
①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47)
② 上海检察三分院微信公众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对一起上市公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被告人提起公诉
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任某某、林某2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沪03刑初4号】
基本案情 :
2018年4月13日,ST毅达发布公告:2018年4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26号至沪[2018]41号)。
公告披露:2015年10月,为虚增上市公司业绩,经时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任鸿虎决定,由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林旭楠、财务经理秦思华及下属子公司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盛燕实施,将已由他人完工的工程收入违规计入公司三季度报告,并对外披露,共虚增利润1063万余元,占同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1.35%,虚增净利润797万余元,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包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等合计16人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为由进行行政处罚,其中对公司时任代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任鸿虎、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林旭楠均给予警告和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0年1月1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对一起上市公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被告人提起公诉》的公告。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案号:(2020)沪03刑初4号】,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鸿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林旭楠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秦思华和盛燕均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ST康美(600518.SH)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后,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来 源
①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00518.SH)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9)
②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00518.SH)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4)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5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公告披露:2018年12月28日,2020年5月14日,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4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6号),包括公司及公司董事长马兴田在内的多名董事、监事、高管、员工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其中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马兴田给予警告,并处90万元罚款,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2020年7月10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发布公告: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先生家属的通知,马兴田先生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三)*ST康得(002450.SZ)及相关人员因财务造假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随后公司实控人及多名董事、高管及员工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来 源
① 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5日公告《证监会对康得新等作出处罚及禁入告知》
②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等涉嫌犯罪被公安部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02)
③《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得新、钟玉等13人)》【编号:〔2020〕71号】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题为《证监会对康得新等作出处罚及禁入告知》的公告。
公告称:2019年1月,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因无力按期兑付15亿短期融资券本息,业绩真实性存疑,引起市场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质疑。证监会迅速反应,果断出击,决定对康得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康得新涉嫌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虚构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并通过虚构采购、生产、研发费用、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通过上述方式,康得新共虚增利润总额达119亿元。此外,康得新还涉嫌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和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以及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违法行为。上述行为导致康得新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康得新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巨大、手段极其恶劣、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证监会已经向涉案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拟对康得新及主要责任人员在《证券法》规定的范围内顶格处罚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9月14日,*ST康得发布公告:
1.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一案,已于2020年9月9日被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钟玉作为公司实控人、时任董事长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骗购外汇罪;徐曙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骗购外汇罪;王瑜作为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骗购外汇罪,挪用资金罪;张丽雄作为公司时任财务中心副总经理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述人员于2020年9月9日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就*ST康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对包括*ST康得及其实际控制人、多名董事、监事、高管等合计13人给予了警告和罚款。
(四)嘉化能源(600273.SH)实际控制人管建忠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立案调查后,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目前已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
来 源
①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8)
②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8日,嘉化能源发布公告: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年8月7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管建忠先生通知,其于2020年8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总调查通字200943号),因管建忠先生涉嫌操纵证券市场,中国证监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管建忠先生立案调查。
2020年10月16日,嘉化能源再次发布公告:2020年10月15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管建忠先生的通知,其收到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金公(经)取保字[2020]00019号】,其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正被金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金华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20年10月14日起算。
(五)*ST银河(000806.SZ)实际控制人潘琪因信息披露违规,被广西证监局给予行政处罚,后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目前已办理取保候审
来 源
①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8)
②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取保候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8)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9日,*ST银河发布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信息、未按规定披露银河集团所持银河生物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等违法行为,对合计14名行政相对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潘琦被给予警告,处以30万元罚款,并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20年12月8日,*ST银河再次发布公告:近日,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接到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获悉公司实际控制人潘琦先生因2020年6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涉及事项接受北海市公安机关调查,潘琦先生已办理取保候审,期限自2020年12月3日起算,另外银河集团反馈其正在积极推动重组工作,优先解决占用公司资金问题,尽量消除违规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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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简 介 :洪 灿 ,信达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主要业务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风控业务、企业家刑事危机综合解决方案、商事犯罪及泛职务类犯罪辩护。 邮箱:hongcan@shuji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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