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作为境内外资本市场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深耕资本市场法律服务超过27年,长期致力于从资本市场各个专业领域,为广大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投资机构等资本市场主体提供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公司债券、并购重组、基金登记备案、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刑事合规与法律风控在内的专业法律服务。
随着新修订的《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施行,资本市场从严监管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对于资本市场各类参与主体而言,其市场活动中发生行政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的概率正在悄然加大。基于此,本报告从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行政法律风险(包括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违法情形、处罚类型、处罚主体、处罚时间、涉案上市公司类型特征等不同分析要素)、刑事法律风险两个观察角度,以每一季度作为一个报告期间,揭示上市公司在合规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两类法律风险特征,以期给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提供更加系统的风险数据参考,帮助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树立合规思维,做好企业的合规管理和法律风控,帮助上市公司加强法律风险的事前识别防范与事中控制,并且为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潜在法律风险提供综合解决方案,以助力实现公司的基业长青。
目录
一、报告期间
二、信息来源
三、证券监管类行政法律风险
(一)行政处罚概况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分析
(三)行政处罚事由分析
(四)行政处罚种类分析
(五)行政处罚机关分析
(六)涉案上市公司特征分析
四、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
一、报告期间
2020年7月1日-9月30日
二、信息来源
(一)上市公司基础数据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新增刑事风险信息
巨潮网
沪深交易所
上市公司公告
权威媒体报道
(三)证券类行政处罚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三、证券监管类行政法律风险
(一)行政处罚概况
本报告期内共收集到证券类行政处罚案件63宗,涉及48家上市公司,涉及行政处罚当事人合计170人。
2020年前三季度,证券类行政处罚案件分别为20宗、70宗、63宗,涉及上市公司数量分别为15家、52家、48家,涉及行政处罚当事人数量分别为46人、257人、170人。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分析
报告期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内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合计170人,鉴于部分行政处罚案件中同一当事人在同一案件中拥有多个身份,因此在对行政处罚当事人进行分析时,对同一当事人拥有多个身份的情况进行重复计算,合计237人。
其中上市公司董事69人,占比29.11%;上市公司高管59人,占比24.89%;内幕人[1]25人,占比10.55%;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18人,占比7.59%;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员工16人,占比6.75%;上市公司监事15人,占比6.33%;上市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的数量为11人,占比4.64%;上市公司股东8人,占比为3.38%;上市公司并购交易方相关人员7人,占比2.95%,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6人,占比2.53%,上市公司关联方或关联方人员3人,占比1.27%。
全部行政处罚当事人中,上市公司董监高合计143人,占比60.34%。
【注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内幕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三)行政处罚事由分析
本季度报告收录的63宗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同一宗案件涉及多个处罚事由的情形,因此对同一宗案件出现多种被处罚原因的情况进行重复计算,共录得9类合计68宗案件,按照处罚原因发生频率排序依次为:
因当事人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被行政处罚的案件31宗,占比45.59%;
因当事人信息披露违规被行政处罚的案件22宗,占比32.35%;
因当事人作为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2]被行政处罚的案件4宗,占比5.88%;
因当事人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3]被行政处罚的案件3宗,占比4.41%;
因当事人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参与股票交易被行政处罚的案件3宗,占比4.41%;
因当事人非法操纵证券市场被行政处罚的案件2宗,占比2.94%;
因当事人作为上市公司董监高或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参与股票交易[4]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宗,占比1.47%;
因当事人作为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委托买卖证券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宗,占比1.47%;
因当事人作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5]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宗,占比1.47%。
【注2】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58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和第19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3】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205条规定:
“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4】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47条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195条规定: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5】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78条第2款规定: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207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行政处罚种类分析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全部63宗行政处罚案件中,统计可得行政处罚317次(例:当事人因同一行为被同时处以警告和罚款时,行政处罚数量统计为两次),其中罚款169次,占比53.31%;警告117次,占比36.91%;没收违法所得22次,占比6.94%;证券市场禁入9次,占比2.84%。
全部169次罚款的处罚金额合计504,638,622.70元,每次罚款的平均金额为2,986,027.35元,其中最高的罚款金额为426,609,692.60元,该案为ST凯瑞(002072.SZ)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联模操纵证券市场,合计获利85,321,938.52元,被中国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金(426,609,692.60元);最低的罚款金额为30,000元。
经划定罚款金额统计区间,并汇总分析,罚款金额区间分布频次如下图:
(五)行政处罚机关分析
全部63宗行政处罚案件中,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21宗,占比33.33%,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42宗,占比66.67%。
在证监会全部38个派出机构中,有17个派出机构(合计42宗)在本报告期内作出了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北京证监局和浙江证监局均为6宗,分别占比14.29%,吉林证监局和深圳证监局均为4宗,分别占比9.52%,广东证监局、湖北证监局、江苏证监局均为3宗,分别占比7.14%,湖南证监局、山东证监局、江西证监局均为2宗,分别占比4.76%,上海证监局、海南证监局、福建证监局、安徽证监局、山西证监局、重庆证监局、黑龙江证监局均为1宗,分别占比2.38%。
(六)涉案上市公司特征分析
本报告期内搜集的全部行政处罚案件共涉及上市公司48家,涉及4个上市板块,12个行业门类(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20年2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6]为准)。
1.涉案上市公司板块分布
报告期内全部48家上市公司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涉案公司数量分别21家和27家,分别占比43.75%和56.25%。
其中上交所涉案公司均为主板公司;深交所涉案公司分布于主板、创业板和中小板,中小板的涉案公司为14家,创业板的涉案公司为8家,主板的涉案公司为5家。
【注6】
2020年2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载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scb/ssgshyfljg/202007/W020200714524535325387.pdf。
2.涉案上市公司行业分布
报告期内全部48家公司分布于制造业(22家,占比45.83%)、房地产业(7家,占比14.58%)、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家,占比10.42%)、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家,占比6.25%)、金融业(3家,占比6.25%)、农、林、牧、渔业(2家,占比4.1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家,占比2.0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家,占比2.08%)、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家,占比2.08%)、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家,占比2.08%)、采矿业(1家,占比2.08%)、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家,占比2.08%)。
四、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
2020年第3季度共录得9起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案例,分别为—
【天海防务(300008.SZ)第二大股东李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ST康美(600518.SH)实控人马兴田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盛运退(300090.SZ)控股股东开晓胜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暴风退(300431.SZ)法定代表人冯鑫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皖通科技(002331.SZ)董事长周发展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随后撤案】
【贵州茅台(600519.SH)原董事、总经理刘自力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ST康得(002450.SZ)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司实控人及多名董事、高管及员工涉案】
【ST中科创(002290.SZ)实际控制人张伟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舍得酒业(600702.SH)多名董事、高管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公司利益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调查】
01
天海防务(300008.SZ)第二大股东李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来源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李露被刑事立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8日,天海防务发布公告: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经该局审查,认为李露等人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立案。
02
ST康美(600518.SH)实控人马兴田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来源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4)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0日,ST康美发布公告:公司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先生家属的通知,马兴田先生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03
盛运退(300090.SZ)控股股东开晓胜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来源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8)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8日,盛运退发布公告:公司从控股股东开晓胜先生的家属处获悉,开晓胜先生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安庆市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案件尚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04
暴风退(300431.SZ)法定代表人冯鑫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来源
①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关于对冯鑫批准逮捕的公告
②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提起公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9)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上海检察”发布消息: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对暴风集团法定代表人冯鑫批准逮捕。随后暴风集团发布公告,对上述事宜进行了确认。
2020年7月31日,暴风集团再次发布公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鑫先生提起公诉。
05
皖通科技(002331.SZ)原董事长周发展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随后撤案。
来源
①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原董事长被刑事立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8)
②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原董事长被刑事立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8)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1日,皖通科技发布公告: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收到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公司原董事长周发展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立案。2019年4月8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选举周发展为公司董事长;2020年3月4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罢免周发展公司董事长职务;2020年6月23日,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罢免周发展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务。截至目前,周发展未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0年9月3日,皖通科技发布上述事件的进展公告:2020年9月2日,公司收到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具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合公高(经)撤案字〔2020〕10014号),公司原董事长周发展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认为因犯罪嫌疑人周发展无职务侵占犯罪事实,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06
贵州茅台(600519.SH)原董事、总经理刘自力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来源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茅台集团原总经理刘自力受贿案一审宣判》[7]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该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原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自力受贿案,对被告人刘自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刘自力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一千八百五十四万七千七百六十二元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自力利用担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之便,在获得茅台酒经营权、批准购酒指标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妻子、女儿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54.7762万元,其中人民币1772.1501万元、美元10万元、英镑2.3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刘自力在茅台酒厂任职45年,曾任贵州茅台(600519.SH)董事、总经理。
【注7】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茅台集团原总经理刘自力受贿案一审宣判》,载微信公众号“黔南中院”,2020年8月24日。
07
*ST康得(002450.SZ)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司实控人及多名董事、高管及员工涉案。
来源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等涉嫌犯罪被公安部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02)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4日,*ST康得发布公告:
1.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一案,已于2020年9月9日被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钟玉作为公司实控人、时任董事长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骗购外汇罪;徐曙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骗购外汇罪;王瑜作为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骗购外汇罪,挪用资金罪;张丽雄作为公司时任财务中心副总经理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述人员于2020年9月9日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08
ST中科创(002290.SZ)实际控制人张伟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来源
①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张伟等19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被提起公诉》[8]
②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被提起公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8日,ST中科创发布公告:公司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消息获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伟先生提起公诉。
【注8】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张伟等19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被提起公诉》,载微信公众号“深圳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16日。
09
舍得酒业(600702.SH)多名董事、高管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公司利益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调查。
来源
①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财务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2)
②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总裁、部分董事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8日,舍得酒业发布公告: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接到射洪市公安机关通知,公司财务负责人李富全先生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相关事项尚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2020年9月25日,舍得酒业再次发布公告: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从射洪市公安机关获悉,公司董事长刘力先生、总裁李强先生、董事张绍平先生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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