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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件高发的危害、原因及对策

2021-08-20 10:03:34   16056次查看

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源于:刑事胜谈;作者:臧德胜,单位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原北京朝阳法院。


  据报道,为解决醉驾带来的诸多安全隐患,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拟提交《关于强制安装车载酒精检测装置,以减少每年新增二十万“醉驾”罪犯的建议》,建议称,应研发并强制机动车安装车载酒精检测装置,通过技术手段来预防危险驾驶犯罪。这一建议,刷爆了微信朋友圈,让醉驾问题再次受到关注、引发反思。

  一、为什么要关注醉驾?

  周光权老师的建议,引起了公众的共鸣,反响强烈。因为,醉驾问题,与你我都密切相关。

  一方面,醉驾现象的存在,危害公共安全,大量的“马路杀手”对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威胁。在交通领域,基于信赖原则,我们可以寄希望于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我们自己不违章,安全问题基本上有所保障。但是,我们怎么能期待醉酒的驾驶员安全驾驶呢?即便我们遵章守法,也有可能成为受害者。制止酒后驾车,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也是对我们自己的保护。

  另一方面,我们身边的亲朋好友,甚至我们本人,也有可能因醉驾而被入刑。在头脑清醒时,我们可以理性地选择不犯罪。在喝了酒但判断力尚存时可以选择代驾,从而避免被判刑。但当真正处于深度醉酒状态时,谁又能保证仍然能做出正确的选择呢?一些人,醒酒之后发现自己被关押,而对于自己的酒后行为处于“断片”状态,根本不知道之前发生了什么?也许,作为司机,醉酒后潜意识还是要把车开回去,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当前,很多人都有亲人或者熟人因为醉驾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发生在身边人身上的案例,更会触动我们的神经。

  另外,大量人员因为醉驾而被判刑,必然会带来一些社会问题。很多人的人生道路因为一次偶发的犯罪而改变了走向,甚至是一个家庭的命运也因此而改变。在我们看到道路安全状况因为醉驾入刑而改观时,也要看到大量的公民因为成为罪犯所带来的负面效果。每年20万的新增“醉驾”罪犯,自然应当引起社会的关注。

  二、醉驾的后果什么?

  第一,醉酒驾车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安全方面的隐患。为确保驾驶安全,需要驾驶人员具有相应的驾驶技能,所以国家采取驾驶证制度,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驾车上路。但这些只是安全驾驶的前提条件,并非充分条件。驾驶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和精神状态,而且始终注意力集中,反应及时。一旦司机处于醉酒状态,身体和精神均会受到影响,对交通路况的判断容易出现偏差,从而做出错误的指令,比如明明空间不具备超车条件,却误以为能够超车。有时,对路上发生的紧急情况来不及做出反应,处置不当,比如遇到前车急刹车,自己反应迟钝,刹车不及时发生追尾。一些司机酒后认为自己还清醒能够安全驾驶,驾车上路,却引发交通事故。从当前的情况看,大量案件并不是交警主动查酒驾查出来的,而是发生事故后被查处的,这就说明,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概率确实增大。

  第二,醉驾被查获后将会被判刑。我国刑法本来对于醉酒驾车没有按照犯罪处理,只是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按照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后来,多起醉酒驾车引发的恶性事故,刺痛了公众的神经,也使醉驾入刑的呼声日益强烈。《刑法修正案(八)》回应社会关切,新增了危险驾驶罪,从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至六个月,罚金金额未做具体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也就是说,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在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不管是否发生交通事故。

  第三,醉驾被判刑后影响重大。在刑法分则体系中,危险驾驶罪属于量刑最轻的罪名之一,法定最高刑为拘役六个月。当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则会被判处较重的刑罚。但是,即便是轻罪,一旦判刑后,对行为人的影响是重大的。其一是要接受刑罚处罚,判处实刑的要被羁押执行,判处缓刑的要接受社区矫正。其二是被贴上了罪犯的标签,而且是故意犯罪,这样的记录将伴随终生。其三是影响到后续的从业、生活。如果是国家公职人员,因为犯罪受到刑罚处理后,公职会受到相应的影响。如果是特殊行业从业人员,将不能继续执业,如律师等。

  三、为什么醉驾屡禁不止?

  周光权老师的建议指出,全国每年共查处酒驾、醉驾近200万起,其中,检察院起诉后被法院判决有罪的危险驾驶案件20余万起,占我国刑事案件总数的25%以上。近一两年来,危险驾驶罪已排在全国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首位。我们不禁反思,既然已经入刑,为什么仍然高发呢?

  第一,不知醉驾入刑已不是借口。醉驾入刑已经数年,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也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名人醉驾被判刑的典型案例也是家喻户晓,可以说,酒后不能开车,醉驾需要判刑,已经是人尽皆知。在本人办理的此类案件中,尚未遇到被告人说不知道醉驾会判刑。

  第二,不是较轻法定刑该背的锅。醉驾只有拘役刑,确实刑罚不重,有人认为,拘役刑达不到威慑效果,犯罪成本低是该罪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诚然,刑罚越重威慑力越大,但是刑罚的配置要符合比例原则,要与某一犯罪的危害性相适应。从理性人的角度看,拘役刑也足以震慑醉驾行为。因为,醉酒驾车的驱动力,醉酒驾车带来的收益,都不足以与拘役刑带来的痛苦相比较。如果醉驾后必然会判处拘役刑,醉酒的驾驶员肯定不会做出开车的选择。正如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确定性和必定性。何况,我国刑法还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驾行为严重的,可能会构成法定刑较重的犯罪。

  第三,侥幸心理是助长醉驾的主要原因。北京市朝阳区法院2019年发布的醉驾案件审判白皮书指出,侥幸心理是危险驾驶屡禁不止的最主要原因,一是对发生危害结果心存侥幸,二是对被查获的可能存在侥幸。根据《现代汉语词典》以及心理学中的解释,侥幸心理是指偶然地,意外地获得利益,或躲过不幸,引申为人们贪求不止,企求非分,意外获得成功或免除灾害的心理活动。(注:来自百度)正是侥幸心理的作祟,使得一些醉酒司机铤而走险。当前,交警主动设卡查酒驾虽然有之,但不是常态,使得醉酒驾车的行为并不能都被查处。一些醉酒司机认为,只要自己不发生交通事故,就不会有事,同时又认为,自己当时的状态可以安全驾驶,不会出事故。在这种双重侥幸心理的作用下,有的没有找代驾,有的呼叫了代驾但嫌对方不及时而自行驾车,有的醉酒司机在代驾将车开到目的地附近后又自行驾车完成“最后一公里”,进而触碰了危险驾驶犯罪。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是,司机认为自己喝酒较少达不到醉驾程度,或者认为驾车离喝酒的间隔时间较长,血液中究竟含量已经较低达不到醉驾程度,但经检测却达到了定罪的标准。这种行为人,对自己的酒精状况做出了错误的判断,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后悔不跌。

  四、如何控制醉酒驾车高发态势?

  第一,以查代防。如果交通主管部门加大查处酒驾的力度,会提高醉酒驾车行为案发的概率,但能够降低醉酒驾车行为的数量。提高醉驾被查处的概率,能够降低司机的侥幸心理,进而增强自我抵制醉驾的动力。加大查处酒驾的频次,增强查酒驾的随机性,让司机无规律可循。足球场上有一个说法叫“最好的防守是进攻”,通过严查,严密法网,减少漏网之鱼,能够促使驾驶人员丢掉幻想,严格守法。

  第二,以罚促防。对于查获的醉驾人员,要严格依法办理,强化刑罚和犯罪之间的联系,增强刑罚的确定性。如果有人醉驾被查获后逃脱了法律的处罚,则会产生不良的示范效应,也会增强驾驶人员的侥幸、投机心理。司法机关严格执法,有利于防范醉驾。醉驾人员遭受的处罚是多重的,包括自由刑、财产刑,还包括驾驶资格的终生剥夺。

  第三,以技固防。当前,科学技术在各个领域均有广泛的运用。防范醉驾,科学技术具有广阔的适用空间。周光权教授所提的建议具有可行性,通过强制安装车载酒精检测装置,一方面能够及时提示司机处于酒后状态,避免司机误以为体内酒精已经排除而醉驾,另一方面也能够实现司机酒后驾驶则车辆自动无法行驶。果真如此,既能避免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也能避免大量公民卷入犯罪的漩涡。在不能完全依赖公民的自觉性来防范犯罪的情况下,运用技术的强制性手段来防范犯罪,无疑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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