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刑事胜谈;作者:臧德胜,单位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原北京朝阳法院。
【中文摘要】近日,中国行为法学会法治服务(涉众案件受害人保护法律研究)中心在京成立,并召开第一次研讨会。该中心致力组织调动专业人才进行学术与实践研讨,为法治建设服务、为社会稳定服务、为保护受害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服务,辅助司法机关做好结案工作,为实现案结事了做出有益贡献。本人作为特邀公益专家应邀参会,并围绕“涉众案件受害人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发言。现将发言主要内容整理推送。
【中文关键字】涉众案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全文】
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居高不下,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将会有一些融资平台面临资金链断裂,存在暴雷的风险。可以预见,今年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仍然形势严峻。
一、案件特点
一是涉案人数多。犯罪分子往往依托于公司,由多人共同作案,一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有数人、数十人甚至数百人。投资人一方,人数更多,有的案件达到了数万人,投资人来源广泛,尤其是互联网平台的推广,使得一个案件的投资人能够波及广大地区。
二是涉案金额大。由于投资人数众多,往往全案的投资金额特别巨大,亿元以上,数十亿元的案件屡见不鲜。投资金额大,投资人的损失金额就大。
三是案件周期长。这些融资公司往往运营一段时间后才会发生无法兑付,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在不能兑付后,有的先由监管部门介入,再由司法机关介入。而司法机关又包括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所以从投资人投资到最终案件了结,需要数年时间。有些年老体弱的投资人,尚未能等到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去世,令人痛心。
四是案件隐蔽性强。此类案件都是披着合法成立的公司的外衣,甚至打着私募的幌子,让投资人难以识别。有的案件是银行、保险等机构的从业人员私下“飞单”,投资人更加容易相信。这些公司为了增强迷惑性,吸引投资人,往往选择高档写字楼作为办公场所,也使得监管机关难以即使发现。
二、受害人面临“三难”
此类案件的大量存在,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冲击,而受到伤害最深的无疑是那些投资人,面临着三重困难。
一是资金追缴难。在公司能够正常运营,及时兑付的情况下,投资人往往不会意识到风险,没有任何的防范手段。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投资人首先的选择是与涉案公司谈判、协调。而这些公司往往采取各种拖延手段稳住投资人,比如签署还款协议、制定还款计划等。待投资人见不到回报,感到绝望而求助于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之时,涉案公司已经成为空壳,涉案人员已经脱身。司法机关介入后难以查获、追缴到资金。涉案资金要么被犯罪分子挥霍、转移,要么被投资到其他项目,要么被一些渠道商作为提成占有。一些涉案公司将吸收到的资金用于投资、放贷,而案发以后,涉案公司的人员被羁押或者潜逃,没人向第三方追债,形成了“逃废债”,而投资人又无法行使代位追偿权。从实践中看,此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投资人能够得到的回报非常有限,绝对损失过大。
二是参与诉讼难。在涉众型犯罪案件中,投资人到底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是一个认识尚未统一的问题。从投资人个人的角度来说,受到犯罪行为所害,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案件处理结果与其密切相关,其就是一个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而且对于一个个人来说,案件对其意义重大,所以参与诉讼的愿望强烈。从司法机关来说,一个案件中存在大量投资人,不可能像普通案件那样完全地保障每一个投资人行使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比如庭审,刑事被害人是可以出庭参与诉讼的,而此类案件如果保障每一个投资人都出庭参与诉讼,是不现实的,一是没有那么大的法庭,二是庭审的效率无法保证。而且,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每一个具体的投资人就是万千个投资人中的一个,只占案件的万千分之一,显得又不是那么重要。司法人员会有一个认识,即使你投资人不参与诉讼,也不会影响到你的实体权利,该有的钱同样能够参与分配,没有钱的即使参与诉讼也还是没钱。从已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来看,也常常将其表述为“投资人”或者“集资参与人”。这样的矛盾,会加剧投资人的不满情绪,在遭受到经济损失之后,对司法机关又倍感失望,甚至认为受到了二次伤害,从而引发集体上访。
三是获得救助难。一些投资人并不具有风险承受能力,却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有的人把养老钱用于投资,有的人把房屋抵押贷款投资,有的人向亲戚朋友借钱投资,一旦投资失败,则倾家荡产。有的人投资失败后生活无着落,有病无钱治。当他们向社会向政府求助时,往往又难以得到同情得到支持。因为,受求助部门自然会认为,你自愿投资后果自负,自己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司法机关追缴到部分资产,也只能按照比例分配,不可能按照谁生活困难给谁多分配。一些人是瞒着家人搞投资,尤其是一些老人瞒着子女搞投资,一旦投资失败,担心遭到埋怨不敢跟家人说明,苦不堪言。
三、对策建议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频发,已经成为需要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有必要形成以受害人权利保护为中心的意识和机制。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源头治理。在公众对非法集资行为认识不足的情况下,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害者。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
二是加大追赃挽损的力度。要把打击犯罪和保护受害人兼顾,穷尽追缴资金的手段,鼓励犯罪分子积极退赔以换取宽大处理。对于流入第三方的资金,畅通有效的追缴渠道,加大追缴“逃废债”的力度。
三是完善诉讼制度。既保障涉众受害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又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探索涉众案件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制度,实行网络公布审判信息、发布裁判文书等方式,保障诉讼权利。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