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药神》的主人公陈勇因犯走私罪和销售假药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很多观众问是不是判重了?
我的回答是重了,又不重。重了是情理,不重是法理。
这个故事的设定时间是2002年至2003年,所以陈勇的五年刑期是合理的。如果故事发生在今天,陈勇被判的更重。
为什么?一切还得从“生产、销售假药罪”这个罪名说起。
刑法中“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不仅包括我们通常理解的没有实际效用的假药,还包括实际具有疗效,在国外是合法药物,但没有经过我国药监部门批准即在国内销售的“进口药”(以下简称“进口药”)。从这个意义上讲,电影中的警察把病人手中的印度仿制药称为“假药”并没有错。
为什么法律要这么规定呢?因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设定不仅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同时也是为了保护药品监管秩序。当然,保护药品监管秩序从根本上来说也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毕竟未经有关部门检核审核的药品,即使它在国外已经上市,但是尚不能完全确定其是否适合国内的标准,也较难在医生等专业人士的指导下科学使用,存在一定的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可能性。因此刑法上将陈勇们销售的“印度格列宁”列为“假药”是有其合理性的。
那为什么大家还会对陈勇的遭遇感到不平?因为 “销售假药罪”的量刑中没有对两种不同假药进行明确区分,导致部分“销售假药罪”的量刑违背了“罪与刑相适应”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所谓“罪与刑相适应”用大白话讲说一个人的社会危害性越大,刑罚就越重,危害性越小,刑罚越轻。
显然,陈勇们卖的有实际疗效“假药”和张院士卖的那种纯正假药的社会危害性是不同的,一个总体上是治病救人,只是有一定几率损害身体健康(这个实际合法药物也有);一个是延误治疗甚至直接损害身体健康。可是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没有区分,就会出现陈勇判的比张院士还重的怪现象。
这种现象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相对较少,因为当时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是“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当时的法条对于情节的标准,都是基于对人体健康的伤害,两个加重情节更是要求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特别严重危害的结果发生,而陈勇卖的印度格列宁显然不会造成这两个后果,因此他尽管销售数额很大,但根据当时法律规定,其销售假药罪的量刑仍然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或者拘役的范围。
而2011年5月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销售假药罪”的条文修改为了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严重情节”的出现,说明危害人体健康已不再是销售假药罪情节认定的唯一标准,销售额、使用对象、有无前科都可以成为认定“情节严重”乃至“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这个时候,陈勇和张院士就处在了同一起跑线上。
2015年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销售假药”罪的定罪量刑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但是遗憾的是,解释全文都没有对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假药”作出任何区分。 按照该解释,陈勇销售假药给白血病病人的行为妥妥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虽然该解释规定生产、销售金额(注意,是销售额而非利润)在五十万以上,属于刑法条文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但实际上只要陈勇只要数额到达二十万,他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为在许多案件中,司法机关的认定逻辑是,不管销售的是哪种类型的“假药”,只要使用对象是白血病、癌症等所谓的“绝症”病人的,一律认定为《解释》第一条中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以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而《解释》第四条又规定“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陈勇的“印度格列卫”的使用对象是白血病人,销售数额从影片里看怎么都不止二十万,即使以后来500元一瓶的售价而言,也就是400瓶而已。所以,电影中的陈勇搁在今天,被判的恐怕远不止五年,光是销售假药罪就是十年以上,还要加上一个走私罪……
事实上,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一下,就会发现大多数“陈勇”都比电影中的人物获刑更重。当然这些人的情操大多没有电影后半段的“陈勇”那么高尚,大多停留在影片前半段那个 “唯利是图”的“陈勇”层面,可是即便如此,就能把他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那些真正的制假售假的假药贩子等量齐观吗?
《我不是药神》的故事原型是2015年轰动全国的陆勇案,这个案件一定程度上推进了“简化进口药审批手续”、“降低进口抗癌药关税”等药品管理制度的进步。但是对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推动似乎有限,湖南沅江县检察院的一纸“不起诉决定书”刚开来时候在朋友圈传了两天,之后就是沉沦两年,才借电影东风重新被人拾起。原型没有做到的事,希望电影可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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