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烟语法明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三庭庭长 李勇
编者按:
2021年7月9日,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会议对加强新时代刑事审判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为使全国法院广大刑事审判人员进一步领会、贯彻好会议要求,本报编辑部特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各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主要负责人撰写了座谈会精神系列解读文章,将分期刊载,以飨读者。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也是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工作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严格司法、公正司法,积极创新司法理念,凝聚司法共识,共同推进侦查、起诉、审判、辩护等各个环节、各项职能的改革,刑事司法理念更加科学,司法制度更加完善,审判机制不断健全,人权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这次召开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研究部署推动刑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会议对新时代新征程上推动刑事审判工作作出部署要求,也进一步明确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前进方向和工作思路。
一、坚持党的领导,多措并举确保改革落地生根
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刑事审判工作更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和国家刑事司法政策,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
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推动健全政法各单位各尽其职、配合有力、制约有效的工作机制,把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同审判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全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诉讼制度体系。
要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着眼于推进司法文明进步,以对历史和人民负责、敢于担当的精神,善于从政治高度、大局视野制定各项改革举措,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确保司法公开公正
公正规范的法庭审判,是实现案件裁判实体公正的关键环节。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庭前会议规程、非法证据排除规程和法庭调查规程。
“三项规程”的核心是以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律师辩护率和当庭宣判率为重点,着力推进庭审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三项规程”的出台,为推进庭审实质化发挥了积极作用。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要将证据调查作为庭审的核心环节,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要积极创新改革,试行远程视频作证、遮蔽容貌等作证方式,探索“人身保护令”“出庭强制令”、证人宣誓等制度,推动建立关键证人询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和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不断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确保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要坚持问题导向,以推动庭审直播、防范冤假错案、审判重大案件等工作为抓手,规范案件审判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庭审导向作用。
要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推进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实现控辩平等对抗。
三、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防范纠正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冤假错案的发生绝非偶然,它对法治的冲击和破坏是致命性的。审判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没有严格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没有彻底解决事实证据疑问,没有认真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庭审程序和审级制度的功能作用形同虚设,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最终原因。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要坚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强化一审程序基础作用和二审程序把关作用,完善证据审查、案件审理、审核监督等机制,坚决守住防止冤错案件底线。
要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要加强对证据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的审查,恪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真正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不得违心下判或者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要不断加强机制创新,完善冤错案件主动发现、及时复查和依法纠正机制,建立异地复查再审制度,依法保障申诉人、被告人、申诉代理律师合法权利,以纠正错案推动制度完善和法治进步。
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刑事审判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水平,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社会各界要尊重和支持人民法院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的判决,共同担负起防范冤假错案的责任。
四、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严格实施,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执法办案法治化、文明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司法公正。
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以及采取非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实物证据,严格予以排除。
当前,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问题还一定程度存在,依然存在排除程序启动难、非法证据认定难、证明难、排除难等问题。
在刑事诉讼各阶段,都应当严格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法律规定,摒弃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等思想观念,建立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
要重视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推动讯问制度不断健全完善,确保侦查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并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要确保据以定案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规则和流程,树立规则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经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严格依法排除;对依法予以排除的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裁判的根据。
五、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确保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并非要求所有案件一律适用标准化的普通审判程序,而应当以解决争议为着眼点,研究设计适用于不同类型案件的审判程序,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要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实体上依法从宽处理,程序上依法从简处理,推进繁简分流全程化、层次化、体系化,推动完善中国特色多层次刑事诉讼制度体系。
要健全完善认罪认罚协商机制和庭审实质化衔接机制,既要尊重认罪认罚量刑协商,又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落实庭审实质化,确保司法公正。
要正确认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无论是否提出量刑建议,无论量刑建议是幅度刑还是确定刑,无论是否根据人民法院要求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都应当切实履行审判职责,依法作出裁判。
要加强与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协商,形成共识,共同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发挥好这一制度的功能优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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