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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拒执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2023-06-01 16:47:18   4635次查看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及《实施意见》的部署要求,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用足用好惩治拒执犯罪“利剑”,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准确适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移送审查指引》和《关于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作出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打击拒执犯罪的重要性。打击拒执罪是加强执行工作强制性的重要抓手,是攻克执行难的有力武器,是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追究拒执犯罪有公诉和自诉两种方式。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行为符合拒执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必要时提请检察机关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符合自诉案件立案情形的,立案、刑事审判、执行部门应当协调配合,畅通当事人刑事自诉程序。

二、准确理解拒执犯罪的相关规定。拒执罪涉及的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较多,结合本院制定相关文件,各级法院在实践中,需要着重把握好以下三点:1.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中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以及生效的诉讼保全、先予执行裁定均属于该条规定中的裁定。2.执行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或申请执行人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的,执行案件不停止执行。3.要注意区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与无履行能力致使履行不能,强调执行工作强制性特点的同时,保持刑罚的谦抑性。对于无履行能力致使履行不能的,主观上没有逃避执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未实施抗拒执行的行为,不应以刑罚苛责。

三、切实加强立审执部门工作协调。拒执罪属于刑法规定的个罪,对该罪刑事案件的审理是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部分,但由于该罪的认定和追诉均与执行工作密切相关,因此追究拒执罪需要兼顾刑事审判及执行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既体现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确保拒执案件审理程序规范、法律适用统一,在受诉法院内部,应指定一个刑事审判庭统一负责对拒执公诉或自诉案件的审理工作。各级法院立案、刑事审判与执行部门要建立健全依法高效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常态化工作机制。立案、刑事审判与执行部门应当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并将履行情况及时双向通报。立案部门裁定不予受理前、刑事审判部门作出判决前,应当与执行部门沟通交流信息。

 

四、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执行法院和受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移送审查工作的责任部门分别为执行法院执行部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检察机关普通犯罪检察部门,上述部门应当指定联络员,负责具体事宜的协调会商。执行法院和受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移送审查工作中,怠于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结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破解“执行难”的重要举措,是打击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老赖”的最后一道屏障。陕西高院此次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拒执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健全惩治拒执犯罪常态化工作机制的通知》,着力保持了对抗拒、规避执行行为常态化的高压态势,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力和威慑性,进一步加强公、检、法协调配合,用好惩治拒执犯罪“利剑”,确保生效判决依法得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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