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轻罪制度与轻罪诉讼的不公正性
2021-09-27 11:29:34 12717次查看
转自:法官隔壁;作者: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3期,节选自《神话与现实:美国轻罪案件诉讼程序勘迷》一文,注释省却,不空行的分段为法官隔壁所分。
在《无罪之罚》一书中,纳塔波夫教授试图提醒我们关注轻罪制度和轻罪诉讼程序的严苛性,特别是要充分重视轻罪诉讼程序是如何漠视无辜者权利,如何迫使无辜者认罪,以及如何造成审判的不公正。
他将著作取名为“无罪之罚”的原因正是对于大部分轻罪案件的结果而言,诉讼程序的负担、判决结果的附随性惩罚后果甚至可能比判决结果本身的制裁更严厉。美国轻罪诉讼出现“无罪之罚”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如下方面:
首先,美国轻罪诉讼程序始终存在迅速、草率的弊端。其一,虽然逮捕往往并不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但是大量存在的轻罪逮捕却极可能会引发刑事公诉和定罪审判。纳塔波夫教授的研究表明:一旦逮捕,刑事诉讼机制便向被告人施加沉重的压力,大多数被告人通常很快就在程序施加的压力中被迫认罪。
其二,大量轻罪诉讼程序的被告人往往是在没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被迫认罪的。警察、检察官、律师和法官在面对轻罪案件时的行为同处理重罪案件时的行为判若两人,这是因为美国社会长期以来都更青睐重罪案件的对抗式司法,而轻罪诉讼程序从设计之初便被区别对待,简单、草率的诉讼程序与判决结果即是轻罪诉讼机制的重要特征。
大部分轻罪案件的被告人由于对定罪、量刑的无知和恐惧,经常选择在审前程序中接受检察官的罪名指控与量刑协商。
其次,美国的轻罪诉讼不以查明事实真相为基本诉讼目的。长期以来,我们往往认为美国对抗式审判的精髓是以促进控辩平等对抗与共同发现事实真相为目的。
然而,菲利教授指出:“由于个案差异、收集证据积极性的差异以及事实的不可知性,将导致原本清晰的定罪与量刑事实在裁判阶段变得模糊化。”尤其是此类个案证据收集积极性与有效性的差异,在轻罪案件中可能被无限制的放大,贫穷且缺乏律师帮助的被告人经常无法提供有效的无罪、罪轻证据。或许看似可靠的美国刑事诉讼体系,最易忽视的就是对事实真相的追求和对弱者的保护。
纳塔波夫教授进一步支持了菲利教授的观点,并将轻罪诉讼机制比喻为一项“无辜者获罪”制度,这是因为轻罪诉讼往往缺乏最低限度的事实查明机制,轻罪诉讼程序中检察官、法官的漫不经心与消极懈怠,使得大量轻罪案件不仅没有得到合理的证据审查与事实调查。并且轻罪诉讼机制经常是放大种族歧视与导致无辜者获罪的罪魁祸首。
例如,根据2015年美国联邦调查局的统计数据,占据全美12.6%的非裔人口,在全美逮捕总量中却占有26.6%,而在所涉及的轻罪罪名中,黑人与白人犯下潜在罪行的频率是相同的,如此巨大的逮捕率差异一定程度上说明轻罪诉讼机制具有危险的种族定罪偏向。
最后,美国轻罪制度适用的广泛性是司法不公的重要体现。美国轻罪制度的突出特点是普遍地将违法行为、违规行为予以犯罪化处理。与美国相比,我国刑法的犯罪化程度并不高,如在我国仅应按照治安处罚,甚至不认为是违法行为的某些酗酒、流浪等行为均属于美国刑法中的轻罪罪名。
相比之下,过度刑罚化的刑事立法体系显然增加了美国刑事司法程序的运行负担,造成美国过多的“犯罪人口”,这便导致严重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后果。实际上,轻罪制度惩罚、控制和管理的往往是处于社会相对边缘的人群。
可以认为,作为一种现实政策,轻罪制度正在实施社会管理和控制,惩罚贫穷和制造贫困人口,甚至划分美国的社会阶层。实际上,更易卷入轻罪诉讼程序的大量处于社会边缘的底层人士更可能遭受到程序的不公正对待,且因此长期居于社会底层。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0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