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阜兴系私募基金暴雷让私募基金的刑事犯罪一时成为关注热点。私募基金公司爆雷后,一旦被经侦刑事立案,通常公司的法人,实控人,高管,业务员等工作人员都会被刑拘。在侦查阶段,很多人会因为律师无法查阅卷宗,会觉得律师的起不了作用,只能去看守所会见传递亲情,其实这是对刑事辩护的重大误解。我以为,真正的刑事辩护要取得有效效果,侦查阶段的实质辩护极为重要,律师的主要作用绝对不在于去看守所帮亲属“看人”“传达问候”。
如何实现实质有效的辩护呢?本文以私募基金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作简单分析。
在私募基金公司被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立案后,很多人会习惯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入手,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案件无法满足“社会性”“公开性”“利诱性”的一种或多种特征进行出罪辩护,但在实践中,公司一旦被刑事立案,在侦查阶段全案撤案无罪但极为少见。
其实,本文认为,在侦查阶段,因为无法完整阅卷,辩护的主要方向集中于整个案件定性问题无可厚非,但是,应当具体区分当事人在公司的不同职位进行有针对性的辩护。
一、公司实控人的辩护路径
如果当事人是公司的实控人,因为实控人需要对公司的所有责任负责,从这个层面,可以着重于了解公司的运营模式,客户来源,合格投资者,资金流向,公司暴雷原因等因素,结合非吸罪的构成要件作出罪辩护。
除了出罪辩护以外,还有罪名的罪轻辩护。私募基金公司之所以暴雷,大多数都是因为资金使用不当而引起,因此从罪轻辩护角度考虑,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引导办案机关将案件变更定性为挪用资金罪,甚至是背信运用受托资金罪(这个罪名量刑罪轻)。
二、公司普通工作人员的辩护路径
公司一旦被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员工通常会被以犯罪组织中的一份子被立案追责。这些员工,从情理上讲,其实很冤,因为都是从事一份工作,但是却身陷囹圄,失去最宝贵的人身自由,何其不值。这些金融公司不同于具有明显非法性的制假售假制毒公司,而是具有正规营业执照,且办公环境高档,公司外表不会有任何的非法性,员工入职后都是按照公司指令从事职务行为,直到案发才知道公司业务涉嫌违法,此时已晚矣。
但是,法律归法律,实践中,公司多数会被以从犯身份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文认为,作为公司员工的辩护人,出了和实控人的出罪辩护思路一致外,在侦查阶段取得良好辩护效果可以从以下路径入手:
鉴于私募基金公司的暴雷原因主要在于资金使用问题,但是往往资金使用是普通员工无法过问及控制的。从情理而言,资金使用不当的这个锅不应当由员工来背。而员工欲想出罪,可以引导办案机关变更案件定性为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侵犯资金类客体的犯罪。因为这类犯罪通常无需帮助犯等从犯即可完成,一旦公安成功改变定性为这类犯罪,则工作人员完全可能不被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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