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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控告的理论与律师实践浅谈

2021-11-23 11:29:41   12744次查看

[摘要]就传统上而言,刑事领域通常律师业务主要由“刑事辩护业务”和“刑事代理业务”构成。

 

就传统上而言,刑事领域通常律师业务主要由“刑事辩护业务”和“刑事代理业务”构成。刑事辩护业务主要指的是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被指定担任辩护人后根据法律和事实为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活动。刑事代理业务则是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被指定担任诉讼代理人后进行的维护委托人或当事人合法权益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目前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相关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现如今的刑事业务和传统的刑事业务发生了显著的改变。刑事合规业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企业的需求变得越来越受到社会和企业的重视,刑事合规业务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发生于立案程序启动之前,以为客户提供防控刑事法律风险为目的,避免客户因触犯刑事法律而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新兴刑事领域非诉业务。也可以说,这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的民商事非诉业务在刑事领域的新发展。与此同时,刑事代理业务也随着社会的变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而产生了相应的变化,从以往的诉讼代理转变成现如今全方位的“把人送进去”的刑事控告业务,与刑事辩护形成了截然相对的局面。故,目前可以说我国刑事律师的业务主要由刑事辩护业务、刑事合规业务以及刑事控告业务三大块组成。鉴于目前市面上亦或学术理论界对于刑事控告领域尚无系统性的学术或实务著作,笔者通过本人十余年刑事工作实务经验借此机会简要探讨与分享刑事控告的相关法律法理依据和律师实务实践经验,并期望借此抛砖引玉,以待后续法学学者补充、指正。笔者才疏学浅,提出的观点难免有浅薄亦或不足之处,还望同行、学者多多包涵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刑事控告的法律依据及概念辨析

 

(一)刑事控告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二)刑事控告的概念

 

就刑事控告业务而言,主要指的是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被指定担任诉讼代理人之后,以促使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为主要目的,推动侦查机关立案、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使得案件获得成功的刑事追诉。

 

(三)刑事控告与“举报”、“报案”的概念辨析

 

在实践中,刑事控告领域往往涉及“控告”、“举报”和“报案”三个概念,而且在实务中,这三个概念往往会被混用或滥用。但实际上,刑事控告一般而言仅指的是“控告”,而非“举报”或者“报案”。

 

在《刑事诉讼法》第二款中被害人有权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报案”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通常指的是在不能够明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向公安机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告自己人身遭受侵犯或者财产遭受损失的事实行为。而“控告”是相对于“报案”来说的一个狭义的概念,一般而言指的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基本上能够明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供相关信息甚至于提供初步证据,并且希望能够追究相对方刑事责任的行为。

 

就举报与控告而言,虽然其通常都有特定的举报或控告的对象,但刑事控告的控告人指的是和案件有着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而举报人则一般不涉及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另一方面,“举报”通常指的是正义的第三方的行为,前往举报的机构可能是各式各样的政府部门,而“控告”则通常指的是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的行为,前往控告的机构通常而言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故,在律师代理的刑事控告业务中,文书通常使用的是“刑事控告书”的名称,这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向相关办案机关表明:来者是与案件有着利害关系的人员或代理人,而且案件已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但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控告”相较于“举报”、“报案”而言,有着特定对象的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或者代理人需要能够百分之百确定被控告人完全满足犯罪的构成要件,亦或者该被控告人百分之百为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这些问题则是需要留给相关机关的侦查部门去完成的事情,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刑事控告领域的实务中,在最开始的前往相关机构控告的阶段,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能够提供的证据越充分,证据的证明力达到能够立案的标准时,相关机构对于追诉此类案件的可能性和积极性都会相应的增加。

 

二、刑事控告对客户的价值

 

(一)效果立竿见影

 

就举一个实际的案件经验而言,一名高管因劳务纠纷离开了原先任职的一家企业,不仅带走了原有企业的部分客户,还向劳动部门、税务局进行举报原企业劳动、税务问题,甚至拿走了企业的备用金,同时对企业提起相关民事诉讼。这家企业在最开始聘用两个民事律师去处理此问题,问题却迟迟得不到解决。后来笔者作为一名刑事律师介入这起纠纷中,只就此高管拿走公司备用金是否有确实证据以及其所负责的经营业务是否真实存在偷拿公司回扣的行为进行切入,通过找出拿走公司备用金行为的交易明细,与提供回扣的供应商进行沟通联系,并调查相关证据并出具相应的银行流水证明。此后,再将这些证据呈现到高管面前,并告知其可能涉嫌侵占罪等相关罪名时,这名高管就主动联系了公司,退还了公司备用金,并且对于相关的民事诉讼和劳动仲裁都进行了撤诉处理。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各种各样的老赖通过各种方式隐藏财产的行为,实务中的法院自然就会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很多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胜诉人得不到相应的权益,导致司法的公信力下降。而在这种情况下,将这些案件转化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失为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在很多这样的案件中,通过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向公安控告其涉嫌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往往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笔者也曾经参与了此类案件,并且通过这种方式使得当事人得到了应有的权益。

 

(二)更好的维护客户的利益,使得客户合法权益有效维护

 

在刑法领域中,刑法451个条款中有468个罪名。普通人可能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罪”与“非罪”只有简单的认识,对于一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并不能够清晰的辨识,尤其是经济领域的犯罪甚至于可以说非常复杂,很难区分清楚时经济犯罪还是经济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的部分行为可能涉及到刑事领域的问题时,往往能够使得我方当事人处于一个相对更加有利的位置,占据谈判的主导权。与此同时,如果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涉及严重危害我方当事人、国家、社会的程度时,在让对方承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同时使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也是对客户权益的一种保护。尤其是律师在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一些公司、企业为被害人的案件中,如果能够成功地进行刑事控告,那么,就可以使得案件就可以在刑事追诉的轨道上向前迈进,与此同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就可以得到有效的维护。

 

(三)弥补民商事不足,规避法律风险

 

企业客户往往认为民商事律师是企业所需要的,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客户,尤其是高端领域的企业家往往距离犯罪只有一步之遥。与此同时,证券和资本市场相关的刑法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打击相关犯罪的力度越来越大,此外,银行与金融、公司与并购、诉讼与仲裁、房地产与建设工程、跨境投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海事海商、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在刑事领域都存在相关的罪名,如何利用刑事控告和规避刑事控告来更好的保护相关客户的利益也是可以进一步合作的方向。

 

应当看到,《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82条及《市场操纵解释》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刑事违法性实质的认定上,有着清晰的判断逻辑:一是操纵行为模式判断。即行为具体规范描述是否具有操纵的行为特征。如蛊惑交易操纵表现为指操纵人进行证券交易时,利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二是影响“价、量”的体量判断。在其行为模式符合操纵的规范特征后,判断、评价其操纵行为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价、量”的整体体量,是否达到情节严重,进而判断其操纵行为是否构成刑事实质性违法即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三是定罪量刑标准判断。《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82条及《市场操纵解释》第2条、第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刑事实质性违法的具体情形,而“情节特别严重”则构成法定刑升格的具体标准。如“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即为情节严重,务实中称为“211”标准。

 

三、刑事控告的分类及现状

 

(一)刑事控告的分类

 

由于刑事控告领域并无专业的书籍可供借鉴,以下为笔者自我研究的相关分类标准,笔者借控告的主体和被控告的主体将刑事控告区分为企业控告企业,企业控告自然人,自然人控告自然人,自然人控告企业这四个类型。

 

(二)刑事控告的现状

 

现如今,刑事控告面临的现实问题无疑是立案难和立案率低两个方面。在此,笔者想向同行分享的经验是在公安部或相关部门进行相关运动时,可着手进行相关的刑事控诉。

 

 1. 刑事控告立案难

 

刑事控告案件立案在实务中难度通常是比较高的。这种刑事控告立案难和现如今公安机关、检察院刑事案件多,各机关警力普遍不足有着密切的关系,此外,相关机关对于刑事控告业务认识不深并抱有一定程度的抵触情绪也是息息相关的。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套路贷在2018年以前想要通过刑事立案的方式解决都是很难的。这种局面的改善也并非一朝一夕的工作,需要我们法律人共同努力,在提高自身刑事素养的同时给与相关机关工作人员宣传刑事控告的法律依据和精神。

 

2. 刑事控告立案率低

 

根据公安部公布的数据,刑事控告的立案率仅为10%左右,而且这还不包括在第一步提交受理就被否的相关案件,与二审的“发改审”的比例相当。这一方面无疑也是由于刑事控告在实务中并没有受到公检法相关部门的重视,另一方面也与从事此项业务的同行水平层次不齐,提交的材料不够清晰、证据清单证明力不足以达到立案标准有关。

 

四、控告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在刑事控告领域,就律师实务而言,对于控告材料的收集和整理,需要把握选择最合适的罪名、选择最有把握的事实、收集固定最佳证据、控告书及证据材料目录逻辑清晰这四个原则。

 

(一)选择最合适的罪名

 

刑法451个条款中有468个罪名,部分经济犯罪案件非常复杂,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把握,有时很难分清是经济犯罪还是经济纠纷,有时可能涉嫌多项罪名,在刑事控告领域,当事人可能有个误区,通常认为控告的罪名越多越好,多管齐下,在刑事控告书上列明大量的罪名。然而,事实可能恰恰相反,罪名列举的越多,当事人所需要承担的初步举证责任也越高,办案人员面对大量的罪名,也无从下手,从而最后将案件搁置。故,厘清法律关系,准确定性,找准最贴切的罪名,选择证据要求相对较低,证据收集相对容易的罪名,是精准控告成功的前提和基础。

 

(二)选择最有把握的事实 

 

在进行刑事控告时,需要选择最有把握的案件事实,区分将何种案件事实放在关键位置并着重调查取证。作为一名专业的刑事控告律师,需要穷尽一切手段收集证据,如利用民事诉讼收集关键证据,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收集证据,做到让相关机构或人员无法拒绝,这样才能进行成功控告。

 

以曾经笔者办理过的一起诈骗案件为例,收集的案件证据如下:

 

image.png

 

本案是一起多事实案件,一名实际是帮局长开小车的事业编制的水务局公务员陆某称自己分管工程项目,人脉广、工程多、有权力,通过塑造这个形象骗取亲友一千多万元人民币,然而此项事实,笔者并未将其置于关键的位置,原因是对于此项事实公安方面可能会存在争议。

 

另外的一个事实则是控告人因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报案人周某因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期间,陆某称自己可以“找关系”解决,共计骗取周某妻子徐某、徐某父母、周某父母42.3万元。由于这段事实存在确实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以及相关的录音称“人很快就可以出来了”。这种“捞人”的事实有着明显的证据支持,在这种情况下,笔者整理了一千多页的材料,并将证据材料分成十一组,每一组都可以清楚地呈现一节案件事实,最终将这一千多页的材料放在办事人员的面前,说服了承办人员。

 

(三) 收集固定最佳证据

 

如何收集和判定最佳证据是刑事控告的重点和难点。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即证据优势。刑事诉讼辩护人面对公诉方的指控只要提出合理怀疑,没有达到确定充分的程度的实体条件、程序条件,从而影响法官的心证条件。作为办理刑事控告的律师可能会面临没有公权利支撑的情况,靠私力去取证就往往异常艰难。一方面在平时注重培养组建证据的思维,同时借鉴公诉人庭审时组织多组证据的证明目的,将自己置于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的立场和角度,尽可能去寻找最相关,最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另一方面,仔细与当事人沟通,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的线索,要尽可能的使用“长相、心里出窍、破棉袄“三样法宝,实地调查取证,穷尽能想到的一切手段收集证据,最后在证据中选择最佳证据以直击被控告人的犯罪构成。

 

以笔者曾经办理的一起控告重婚案为例,陆某与张某于1991年登记结婚,二人育有一子一女。2014年4月,张某与苏某认识并发生不正当关系,张某于同年6月1日搬出家门,与张某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陆某苦苦劝说无效后,决定控告张某重婚。笔者在受理此项案件后,将案件证据整理如下:

 

image.png

 

在此,笔者就借鉴了在司法实务中遇到的检察官办理相关案件的证据清单以及排列方法组成上述证据清单,合计共三百多页。通过上述证据链条,就可以完整的证明张某和苏某以夫妻相称,构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尤其是最后一条证据,笔者通过多方打听调查后前往宝山区医院收集到的填写的入院资料和相关照片,能够切实证明张某与苏某为实际的夫妻关系,也最后被办案人员予以采纳。

 

(四) 控告书及证据材料目录逻辑清晰 

 

控告书、报案材料的书写通常以简单清晰为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以时间为主线,也可以事情的发展为主线去写控告书。控告书不易过长,在实际实务过程中,需要明晰办案人员的时间是宝贵的,能用简单明了的语言概括的案件事实要尽量清晰,明确。大道至简,二到三页的控告书足以,不宜太长。

 

最能够增加立案成功率的控告是通过证据材料目录的排列租合,使之能够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直击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承担证明目的。深谙刑事辩护的律师在每日接触大量的刑事案件卷宗的情况下,通过耳濡目染,逆向思维,就可以呈现出一份清晰明了的控告书及证据材料,使得办案人员一目了然,愿意承办此案件。值得一提的是,警力不足是当今的普遍现象,故,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能够自己承担的行为尽量自己承担,一方面是为了增加立案的成功率,另一方面也是为节约警力资源作出一定的贡献。

 

五、 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与救济的程序与注意要点

 

(一)向有关机关控告的程序以及注意要点

 

1. 选择相关部门,通常以派出所为第一选择

 

涉及刑事控告领域的部门有公安、监察委、检察院。本文此处单指的是公安下面的受理部门,分别有派出所、经侦、刑侦三个部门。公安管辖386种刑事罪名,具体哪个部门受理哪些刑事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去何处刑事控告也是十分有讲究的。本文以经济领域案件为例,主要涉及派出所和经侦。经侦专门是办理经济领域的犯罪机构,经侦部门人员素质高,手段也更加丰富,但不可否认的是想让经侦部门受理控诉案件难度较大,因为经侦部门往往案件较多,人员较匮乏;另一个可选择的无疑是地方派出所,地方派出所处理的事务较为繁杂,而且有专门的刑事控诉受理窗口,相对而言容易立案成功。就笔者事务经验而言,派出所是大多数案件最佳的第一选择地。

 

2. 递交材料需层次、结构清楚,简洁明了

 

递交材料时,控告书和证据目录最好由律师书写或者交由律师过目,使得层次、结构清楚,简洁明了。在有些情况下,最好由律师陪同,指出最全面、最核心、最符合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需要注意的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无论刑事控告书写的再好,也是无用之功。

 

3. 当好工作人员“辅警”以提高控告成功率

 

在进行刑事控告时,需要将相关的证据材料整理成册,将有关的银行流水、邮件、微信聊天记录、证人、录音都以文字形式呈现出来,制作相应的文本,当好工作人员的“辅警”,减少警务人员的工作量的同时能够大幅提高刑事控告的成功率。

 

4. 提交前做好提前充足准备工作以说服办案人员 

 

如何在有限的时间说服接收材料的工作人员是进行成功控告的最关键的一环。以上文中提及的水务局的工作人员涉嫌诈骗为例,所控告的地点选择的是派出所,在到达窗口后,工作人员见笔者及当事人提着千页的报案材料,简单地听完叙述,就通知领导。由此可见,前期的准备工作越充分,立案的成功率越高。与此同时,在当时,五个工作人员向笔者及当事人轮番发问,如“为何当时没有报案” 、“为何不向经侦报案” 以及一些管辖权问题,都由笔者或是当事人一一解答。这也是由于前期工作做的较为充分,提前考虑的相关问题。故,在有限的时间内说服办案人员需要的是前期充分的准备以及对相关法律规定深刻的理解。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相应的司法解释,甚至案例如果有的话,需要提前准备好纸质版本,一同携带前往,在遇到工作人员不了解相关规定时,可以通过背诵相关法规或者将相关文件直接递过去的方式予以解决。

 

(二)向有关机关救济的程序以及注意要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度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并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立案侦查。

 

普通案件立案审查分别为3、7、30天,经济犯罪立案审查为30天,法律规定受理要给受案回执,在现实生活遇到办案机构不给予相应受案回执的情况,可以将法律条文搬出,视情况坚持索要一下。

 

若公安或相关机构不予立案,要坚持救济手段,收到不立案通知7天向原机关复议,7天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的要求,对有控制人的案件,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若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如果控告人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后,该公安机关仍维持其不予立案决定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第176条第2款,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的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另外,寻求领导信访,督察监督也是一种不错的办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被害人若认为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均可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由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最后,在实施了上述救济途径都无果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方式进行诉讼程序。

 

此外在实务中可能存在换管辖地、换事实、换罪名进行刑事控告的方式,这里将会存在一些问题,公安的系统录入这个嫌疑人的名字之后,当再去报案的时候,鉴于“一事不再理”同样也适用于刑事控告的领域,故,工作人员可能不会再受理此项控告。     

 

六、小结

 

就刑事控告而言,作为一名刑事律师,能够把刑事辩护完成的好,那么自然而然其的刑事控告水平也相应的可以完成的很好。因为“出罪”和“入罪”如同一个硬币的正反两面,刑事辩护是帮助犯罪嫌疑人“出罪”,那么刑事控告就是使得犯罪嫌疑人“入罪”,其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实务技巧都是相通的。

 

作为一名刑事律师,无疑要不断的学习研究卷宗材料,在这个过程中就会明白公安是如何收集证据,收集了哪些证据,如何搭建证据以及这些证据分别可以证明什么,最终形成一个证据链条指明犯罪嫌疑人完全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而这些无疑就会给与刑事律师启发,在刑事控告领域,其所需要呈现的正是与公安、检察院甚至法院所能够呈现的类似的证据链条,使得能够证明其所控告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与此同时,作为刑事辩护的控诉方,往往会面对公诉方,公诉方一般而言都是钻研某一领域资深多年的检察官,在与他们接触的时候学习与研究公诉方是如何组建证据,证据的组合方式,证据的证明目的,久而久之其实就是在实务中不断在学习刑事控告。

 

刑事辩护是刑事律师的基础,而刑事控告是刑事律师自我提升,贡献社会的升华之地,更是刑事领域的一片新的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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