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如果服刑人员本来就依法享有继承权,并不因为犯罪被判处刑罚而受到影响,都是可以正常继承遗产的。
当然也有个别例外情形。为了维护社会的道德人伦和家庭秩序,维持良好的遗产继承秩序、维护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服刑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丧失继承权:
第一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不论继承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以剥夺被继承人生命为目的,实施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行为的,无论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将丧失继承权。
第二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杀人者如有争夺遗产的明确目的,实施了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不论既遂未遂,也不论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或是继承开始之后,都发生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第三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所谓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年老、病残、年幼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依法负有抚养义务,但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遗弃行为是一种置被继承人于危险境地而不顾的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
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以各种手段对被继承人进行肉体摧残或者精神折磨的行为。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四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所谓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的遗嘱;
所谓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擅自改变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内容;
所谓隐匿遗嘱,是指继承人隐瞒、藏匿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
所谓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破坏、毁灭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违背了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愿,侵犯了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财产的处分权,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破坏正常的财产继承秩序。情节严重的,则丧失继承权。
第五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是支配自己身后财产的自主意愿,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所谓欺诈,是指继承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的情况,欺骗被继承人,诱使被继承人作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错误意思表示。
所谓胁迫,是指继承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被继承人产生恐惧而听从继承人的指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继承人实施上述行为,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侵害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权,破坏正常的遗产流转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剥夺其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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