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国家补贴资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所规定的“专项资金的财产”,系公共财物。且其利用职务便利,如若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贪污罪。
若行为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应当以贪污论的规定。
若行为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与前两款所列入员勾结、伙同贪污,以共犯论处的规定。这里所说的“伙同贪污”,是指伙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贪污,其犯罪性质是贪污罪,对伙同者,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若行为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并非前面两处提到的人员,其伪造培训资料,骗取国家补贴的行为,则构成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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