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执行一定的刑期后,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它对于教育改造罪犯,鼓励犯罪分子认罪服法,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这也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
律师解答:
适用假释的对象有三种人:一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三是原判死刑缓期执行,被依法减刑的犯罪分子。
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实际执行一定的刑期。
关于假释的程序,依照《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减刑程序进行,即由执行机关向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假释案件,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审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已经实际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刑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已经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刑期,更重要的是应审查罪犯在狱中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会不会再危害社会。经过审理,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作出假释的裁定。对于不符合假释条件的,不予假释。
对于假释的,应当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应当送达提出假释建议的执行机关。不经过上述法定的假释程序,不得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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