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介绍卖淫罪。无论是介绍卖淫,亦或是介绍嫖娼,所谓“介绍”是指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存在第三方介绍人,起到居间作用,为卖淫人员和嫖客寻找对象,最终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实现。如果单独评价介绍嫖娼的行为,行为人没有与卖淫人员有意思联络,也没有将卖淫人员介绍给嫖客,其行为并不构成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促成卖淫嫖娼活动的形式各式各样,有的是为卖淫人员介绍嫖客,有的是为嫖客介绍卖淫人员;有的是直接介绍,有的是层层发展下线。可见,在介绍卖淫嫖娼活动中,介绍卖淫者和介绍嫖娼者之间的往往有重叠和混淆的现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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