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修订后的《刑法》第176条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以弥补投资人损失的行为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无疑问,但由于近年来实践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无论是否属于单位犯罪,均多以单位名义实施,所吸收资金绝大部分亦流向单位,在此类案件中,若作为自然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但涉案单位或者涉案单位负责人在提起公诉前已积极退赃退赔的,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该条第三款规定从宽处罚可以的。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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