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刑诉中回避的决定主体是什么?

2022-03-22 14:44:12   3852次查看

律师解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法院院长的回避,由该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以上就是卓安律师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刑事法律问题,欢迎您拨打4000-148-149进行刑事律师咨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0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