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需要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而这些都是纳入服刑人员的考核之中的。那么如何体现考核的结果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部《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了针对服刑人员的计分考核制度。
计分考核制度是监狱按照管理和改造要求,以日常计分为基础、等级评定为结果,评价服刑人员日常表现的重要工作,是监狱衡量服刑人员改造质量的基本尺度,是调动服刑人员改造积极性的基本手段。
计分考核是如何计算的呢?
▲ 来源于:中国政府网
对此,《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作了明确规定:
(一)计分考核周期。
计分考核自罪犯入监之日起实施,日常计分满600分为一个考核周期,等级评定在一个考核周期结束次月进行。由此可见,计分考核制度存在考核周期,而每一个考核周期的评定等级则会影响服刑人员是否能够受到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二)计分考核内容。
日常计分是对罪犯日常改造表现的定量评价,由基础分值、日常加扣分和专项加分三个部分组成,依据计分的内容和标准,对达到标准的给予基础分,达不到标准或者违反规定的在基础分基础上给予扣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分,符合专项加分情形的给予专项加分,计分总和为罪犯当月考核分。
(三)计分考核指标。
根据日常计分内容的要求,计分考核分为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劳动改造三个部分,每月基础总分为100分,每月各部分日常加分分值不得超过其基础分的50%,且各部分得分之间不得相互替补。
(四)导致扣分情形。
除了基础和加分以外,有些行为会导致服刑人员扣分。具体包括服刑人员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分别扣减考核分100分、200分、400分,扣减后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受到禁闭处罚的,禁闭期间考核基础分记0分。
(五)计分考核结果。
监狱会根据计分考核结果给予服刑人员表扬、物质奖励或者不予奖励,并将计分考核结果作为对服刑人员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一个考核周期结束,计分考核工作小组应当根据计分考核结果,按照以下原则报计分考核工作组审批:
①被评为积极等级的,给予表扬,可以同时给予物质奖励;
②被评为合格且每月考核分均不低于基础分的,给予表扬;
③被评为合格等级但有任何一个月考核分低于基础分的,给予物质奖励;
④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不予奖励并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一个考核周期结束,从考核积分中扣除600分,剩余考核积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监狱对罪犯的计分考核结果和相应表扬决定及有关证据材料,在依法提请减刑、假释时提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当然各地的监狱都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具体情况以关押的监狱为准,不过服刑人员只要在狱内认真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好好表现,争取多加分,则会得到相应的奖励,这也有利于服刑人员再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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