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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违反新冠肺炎防疫规定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2021-05-27 17:15:13   10530次查看

作者:任远

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

公诉处检察官


2020年的春节,或许是中华民族历史上最特别的“年”。当下国人最关心的话题,无疑就是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

在这场疫情中,我们看到了大爱,也看到了一些不和谐的场景。围绕过期口罩问题的争议尚未结束,一场关于新冠病人故意不遵守防疫规定,多次主动接触他人的案例又闯入眼帘(青海苟某案,全国首例)。

事实和法律是我们对该案准确定性的基础,在此我们不妨采用传统的三段论方法,对这一案例进行精准剖析。

涉及传染病防治的法律适用

针对苟某这样的病患,无疑有相近的两个罪名可能适用:

1、刑法第114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刑法第330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们从这两条罪状表述来看,均涉及传染病防治。如果从客观行为,两个条文规定的行为具有高度重叠性,都强调了传染病原体的失控所造成的不可控风险。

如果说一定有区别的话,第330条明确要求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防控措施。当然,不履行传染病防控措施,可能造成传染病原体的失控,进而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以行为区分两者显然不太现实。

那么从主观罪责可否区分呢?有学者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在于主观罪责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是故意,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是过失。我们认为这样的辨别是有待商榷的,众所周知,过失犯罪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在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就认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形态是过失,未免与刑法总则存在冲突。

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第五版)中认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为故意,但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作为本罪的客观超过要素,只要当事人认识到有此可能性即可。

因为客观上两罪都造成了传染病病原体的扩散,因此在这里存在一个想象竞合的问题。

本案的事实认定

从相关新闻报道中我们获悉:苟某,长期居住武汉市从事餐饮服务。1月17日返宁后,当晚出现咳嗽、发热、乏力症状。

1月19日至26日,苟某两次前往位于西宁市城西区杨家寨村的妹妹家,期间曾前往汉水沟村的村卫生室诊治。

次日,苟某被确诊为新冠病毒肺炎病例。

后经查明苟某返宁后,拒不执行当地防疫指挥部关于“报备、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其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

在以上警方信息通报中出现了“故意”“编造”“欺骗”等词汇,从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行为人明知新冠病毒的危害,当下正是全国人民抗疫的紧要关头,防疫形势严峻。湖北武汉作为疫区,相关人员出来就应当主动申报,进行自我隔离,争取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苟某非但不进行自我隔离,还不配合防疫工作,欺骗调查人员。而且还多次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将自己变成一个流动的“病原体炸弹”。

苟某的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

警方通报,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随着司法程序进一步推进,对于苟某行为的证据收集和定性反思将进一步展开。

苟某的行为究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还是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更为妥帖?对此,我认为有以下几点需要关注:

1、新冠病毒归入乙类传染病,所以有小伙伴认为在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时可能存在一定的障碍。我们认为,在这里需要对甲类传染病(目前甲类传染病只有两个:鼠疫和霍乱)进行适度扩张。

因为我国从维护公共安全需要,对部分乙类传染病实行了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比如SARS、炭疽、新冠肺炎等。这一观点得到了两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的支持,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包括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

2、如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直接的法律依据是2003年5月14日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就是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很强针对性。

同时在适用该罪名时,我们要论证新冠病毒传播具有和投毒、爆炸、决水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3、提到社会危险性,这里就是指新冠病毒的毒害性。新冠病毒引发肺炎疫情,这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控方不用承担举证责任。但新冠病毒的毒性和致死率,需要医学专家在大数据的基础上,提供详细的数据支撑,这需要控方通过证据加以论证。

4、通过量刑轻重适用合适罪名也是刑法解释的常用办法。我们注意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种包括拘役和最高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以危险防范危害公共安全,起点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相对重罪。

苟某的行为非常恶劣,需要用法律进行规制。但究竟如何适用法律,还需要我们法律人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目光不断往返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胸中充满正义,头脑充满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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