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林某与李某、李某成健康权纠纷一案,肇庆广宁法院判令李某成赔偿林某医药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共79000元;李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李某与李某成未履行义务,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后依法查封了李某所有的福田牌小型汽车一辆,并向其送达了《限期交付车辆通知书》,限令李某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述查封车辆交付至法院。但李某却隐匿了车辆,拒不将查封车辆交到法院。
法院认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故意隐藏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车辆,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惩处,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此后,李某及其家属偿还了拖欠林某的赔偿款79000元,得到了林某的谅解。广宁法院因此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将法院已经查封的车辆隐匿起来,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情节严重,必须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案既惩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也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及时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同时也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即使事后作出了补救行为,仍然要受到刑事处罚,告诫所有被执行人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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