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法库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为一种记录特定诉讼行为过程事实的证据,过程证据可以证明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印证各类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证明力,并对量刑事实和程序性事实具有直接的证明作用,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
根据调查职务犯罪案件应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的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过程中,要遵循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证据规则,监察调查人员在收集、固定证据时,也会形成过程证据。特别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与监察调查工作有关的证据使用规则,健全了审判程序与监察调查的衔接机制,使监察调查工作中过程证据的内容更加丰富、要求更加具体、作用更加突出。
下面,笔者重点结合《解释》有关规定,对监察调查活动中过程证据的形式作简要介绍,以期引起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对该类证据的重视,充分发挥过程证据在监察调查中的作用。
一是笔录证据。监察调查人员在运用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调查措施时,应当按规定制作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证据提取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等笔录证据,用于记录调查行为的过程以及所获取的证据情况,有助于证明调查行为的合法性、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和同一性,因而具有过程证据的属性。《解释》对监察调查措施的运用规则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增强了实务操作性,也扩大了过程证据的范围,重点条款有:(1)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六条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需要附笔录或者清单以证明物证、书证来源,并符合形式要件要求;(2)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规定,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辨认笔录的制作要符合有关规定;(3)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方法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附有笔录、清单,并符合形式要件要求。实践中,要严格按照监察法和《解释》规定的程序规则开展取证工作,确保调查措施的合法性和文书的规范性。
二是情况说明材料。主要是指监察机关为证明量刑事实是否存在,或者为了证明调查行为的合法性所提交的情况说明。具体而言,证明特定量刑事实的情况说明及证据材料,是指监察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材料,具体包括被调查人如何到案,调查部门接触被调查人之前是否掌握其犯罪线索、掌握何种犯罪线索,被调查人是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供述何种犯罪事实,被调查人是否有自动投案、检举揭发等从宽处罚情形的说明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调查行为合法性的情况说明,是指根据《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法庭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公诉人要求就一些有争议的调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作出的情况说明。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有的调查人员对该形式的过程证据未给予足够重视,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表述不全面不准确,程序不严谨、形式不规范;还有的调查人员对情况说明效力的认识不全面,将情况说明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一出了之”,忽视了对佐证材料的收集与移送。
三是录音录像资料。监察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要求监察机关进行有关取证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留存备查,相较于刑事诉讼法更为完善,其所证明的主要是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的过程事实,因而具有过程证据的性质。根据《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法庭可以通过“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的方式对取证活动合法性进行调查,因此,监察机关制作的录音录像资料,在被告方对取证过程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时,可被作为证据材料出示,以便对有争议的调查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加以调查核实。实践中,要确保录音录像工作的全程性、完整性,注意录音录像与讯问、询问笔录的一致性,注意录音录像与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证据提取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的一致性,充分发挥录音录像证明取证工作合法性的作用。
四是调查人员证言。《解释》明确和细化了监察调查人员参加庭前会议、出庭说明情况的情形和要求,根据规定,调查人员在三种法定情形下有可能被司法机关通知提供证言:(1)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通知调查人员参加庭前会议,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说明情况;(2)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由法庭通知调查人员出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3)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经控辩双方申请,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调查人员出庭对侦破经过、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或者合法性进行说明。调查人员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出具的证言,对调查取证的过程事实发挥了证明作用,因而也具有过程证据的属性。
当然,在我国刑事司法和监察执法实践中,过程证据还有很多表现形式,只要某项证据能够对调查取证的过程事实发挥证明作用,就可将之视为过程证据。比如,监察机关在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时进行的身体检查记录,留置期间保障被调查人饮食、休息、安全以及向其提供必要医疗服务的记录,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的工作日志等,都具有过程证据的属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刑事证据的属性、种类、特点以及证据规则的研究,进一步增强证据意识、法治意识和程序意识,通过不断提升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的能力,推动审查调查工作高质量发展。(宋冀峰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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