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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共同体真的存在吗?

2021-06-03 17:07:42   7740次查看

作者:范杰

成都市某区检察院原检察官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顾问


在刑事辩护中,有人认为提及法律共同体只是律师的一厢情愿,检察官和法官并没有这等心思,更普遍的是检察官、法官带着“有色眼镜”看律师。易言之,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打着法律共同体的旗帜与检察官、法官沟通,就是一种虚幻的自作多情。

我们认为,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进程中,法律共同体建设可能暂时缺位,但它不是幻想,更不应当是自作多情。

一、法律共同体是一个理念上的称谓

法律共同体本身即是一个抽象存在,强求成立一个法律人皆认同的实体存在,并不客观。当然,要达到让所有法律人都认可的“共同体”理念,应当是所有法律人为之追求的目标。

换句话说,“共同体”这样一个被泛化的称谓,虽然目前仅停留在语词上,甚至在语词上也已然开始被质疑。然而,作为个体的法律人,至少应在内心为那些以法律为职业的群体,留有一丝伦理空间,反之很可能是以法律为谋生工具的“时代投机者”。

法律共同体应当是一个上级概念,在其下还应有二级概念,比如法官群体、检察官群体、律师群体等等,但法律人的各职业共同体发展并不健全,并不能有效发挥其在各自职业内,作为职业共同体纽带的作用。以此让职业对抗性比较明显的律师群体与法官、检察官取得一致的职业理念,这本身就似镜花水月。

按亚里士多德“属+种差”的定义方式,法律职业是“属”,各司其职的群体是“种”,基于国家的制度设计及职责分工,就有了以法律为职业的各群体共生现状。法律职业内的各群体职业共同体良性发展后,再通过各职业群体与平行的其它法律职业群体对话,如此才可能有真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当各职业自身的共同体发展尚不健全时,谈及整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沟通,就只有看运气。

比如,刑事辩护中,若律师与检察官、法官都愿意理性、心平气和的沟通,而且也不是为了应付工作而敷衍了事,那就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共同体对话。

然而,这样的对话目前并未有制度和机制上的强制规定,即使出台了各类规范性文件要求检察官、法官听取律师意见,但个体的司法人员如何应对律师,仍然难以用经验性的总结比对,更不可能有可视化的模板拿来研究。

二、被解构的法律共同体理念伤痕累累

承认法律共同体发展的不好,这是前提。然而,作为生存在这片土地的一员,以法律为职业的个体,当我们只看到圆形的一部分或仅有一小段弧线,就此便坐下来看热闹或喊爹骂娘,甚至成为“投机份子”而笑傲江湖,对法律共同体发展或法治建设有何益处?

批判容易而建构难。或许是看到在我国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难度很大,便有人开始质疑共同体本身的存在依据。然而,仅仅站在道德至高点肆意解构,认为存在即不合理,以厚黑学的价值观审视世间一切,笑天下可笑之事,骂世间可骂之人。

如此,我们前行的着力点何在!若是因为爱之而笑而骂,那么价值观上至少是认同法律人应当有在不同职业分内理性对话的空间,我们能做的恰恰是以眼下之事为契机,努力朝着光亮的方向前行,而不是留于原地喊天叫地。否则,下一次的你或他,依然如故。若是不谈爱与恨而恣意笑骂,很可能就是浑水摸鱼。

进步,不一定是一夜之间便取得了惊天动地的突破,而是我们这一代人在前人的基础上,有了哪些不同,这些不同之处更符合我们自身的时代特征。从宏观层面来讲,这些不同之处更有利于当下人的福祉。易言之,进步应当是一个纵向概念,若看到了不足而停留,动动嘴皮子说三道四并不难,难的是做个明白人而心系天下,并愿意为之努力。

三、有了信仰才有希望

前面说到了法律共同体建设的有条件性,更应看到它无条件性的一面。

因为没有法律职业共同体这样一个实体的存在,而法律人为之生存或奋斗的事业又必然需要这样一种共同的理念,否则法律职业各群体之间的相互对话就难以启动或延续,这种对话的好坏决定了法律职业环境的好坏;对职业环境的破坏本身又会反向制约对话的可能性,所以我们认为法律共同体建设应当有其无条件性的特点。

法治建设是法律人共同的事业,无论是作为法律人的理念,还是作为职业追求,在法律职业这一大前提下,共同体内的所有个体都应在生态圈内向着良性对话的方向前行、努力。否则,很可能出现法制健全而法治走偏。

当我们主动以良性互动的方式在法律职业内对话时,我们就是在践行法律共同体理念,也是在为推进法律共同体建设助力。

当然,看到不足而愿意努力本身即是法律人共同的使命。在未完结的部分,我们或许可以思考:

是否存在所有人都认可的法律共同体理念?

所有人均认可本身是否可能?

所有人均认可之“认可”是否存在?

有一点应当坚守,法律人在各自职业范围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逻辑底色应当没有职业偏见,否则就会出现对抗有余而对话不足,如此,法律共同体真的比较虚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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