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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应该多写文章,还是多录视频?

2024-07-07 09:06:43   1098次查看

〇一

好几天没有写文章了,于是就有网友在后台留言,质问:邹律师,你咋这么不靠谱呢?平时更新速度挺快的,最近都快一周了,一篇文章都没有发。

我也很郁闷:最近不是心情不好嘛,就想罢工几天,忘记给你请假了,实在不好意思。

另外呢,加上今年的任务(200篇文章)早已完成,应该也可以偷懒一下。

今年年初时,曾经吹过一个牛——说一年要写二百篇文章。记得当时是金亚太阜阳分所,当着很多人的面吹的牛,有总所领导、各个分所领导,一激动再加上一不小心就给自己挖了个坑。

自己挖的坑,必须自己去解决。

于是乎,开始“结硬寨打呆仗”吧,既然别人可以,为什么我就不可以呢?

惠州的余安平、厦门的曾献猛、北京的何忠民,哪一个不是每天一篇文章?

没想到,还真的提前完成任务:安妮元旦之后,每个月保底20篇文章,多则25篇左右,所以十月初应该就已经搞定任务。

 

看来,只有想不想干,没有干不干成的问题。

〇二

不过,最近确实准备休息一段时间,考虑一下下一步应该如何做?

究竟是继续每年二百篇文章,还是三百条短视频?又或者文章短视频双管齐下,前提是不影响办案质量,或者说是要先确保案件质量,再解决前面的问题。

说实在的,二者各有利弊:

1.文章,更有持久性。

一篇高质量的文章,比如写刑事案件发问、质证、阅卷、法庭辩论类的文章,只要确实有独到观点,即便过去三年五年,仍然会对其他人有帮助作用。

相反,短视频所能承载的东西则相对较低,时过境迁,可能就不太可能有人会回头再看,毕竟短视频更新较为简单、方便、快捷。

2.不过,短视频的缺点,有时又恰恰是优点。

如今是个碎片化的互联网时代,每个人的时间都特别有限,想让他们集中注意力于一篇文章上,哪怕仅仅是几分钟,实质上也是很难的。

但是,如果用短视频普法,几十秒的时间说清楚一个法律知识,让人在娱乐中学到法律,实际上也是个不错的选择。

何况,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也能更高效的宣传律师自己,当然是个一举多得的事情。

〇三

恰恰是因为二者的优缺点都很明显,而且还很难兼顾,所以选择起来就相对困难。

如果二者差距特别明显,反而很好选择。

 

当然,有种比较好的选择,就是辛苦点,充分利用别人喝酒喝咖啡唱KTV做足疗泡桑拿的时间,自己坚持写文排视频,每天继续坚持锻炼身体。

这样,既能保障有一个好的办案件本钱(好身体),又能积攒平时灵光乍现的想法或者总结出来的经验,更能让经验教训传递给更多的人。

貌似,也是个不错的选择。

当然,也可能是给自己挖的更大的坑!

也未可知……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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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玉杰 律师

邹玉杰律师 一名主要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亳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2010年,荣获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执业年限: 2009年至今,有16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工作经历: 2008年8月——2016年12月 执业于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至今 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以及金亚太长丰分所、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目前为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业务爱好: 写文章、演讲; 坚持每年200+篇文章,30多万字,目前已坚持八年。 华东政法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首期学员,人民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期学员! 执业十几年来,邹玉杰律师办理过一系列有影响、有效果的刑事、民事案件,包括王某某等安徽特大涉黑团伙案(公安厅督办,谯城区法院一审)、亳州“路怒”案(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桂林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合肥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7公斤毒品案、饮片厂土地被收回案等等,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2021年~2024年成功案例: 1、李某箐诈骗案 基本案情:李某旅游时认识个驴友,感觉不错,发展为男女朋友。其手机和大部分支付工具(如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均被男朋友使用,后来李某涉嫌诈骗罪。 辩护观点:依照罪刑法定,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结果:侦查阶段未批准逮捕,进而取保候审。不出意外,最终应为无罪。 2、梁某得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梁某涉嫌购买穿山甲两公斤并进行销售,被抓获归案,涉嫌罪名为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涉嫌犯罪,因为证据不足;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鲁某群诈骗案 基本案情:鲁某曾帮他人办事,借此机会向别人借款数十万元,一直未能偿还,之后曾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及还款计划。最近被侦查机关查获,罪名为诈骗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案件事实,应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罪,侦查机关插手民事纠纷,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张某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涉嫌虚开税票金额6个多亿,当事人张某涉嫌税额为1300余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量刑最重的一个级别,至少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辩护观点: 其一、从犯情节,参与时间短; 其二、获利较少; 其三、案件中的审计报告存在致命缺陷,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张某被认定为从犯,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5、陈某怀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陈某女儿女婿因炒股欠下巨额债务,于是女婿想和女儿一起自杀以求解脱,女儿不太愿意,双方发生冲突,陈某激动情况下,杀害了女婿。 辩护观点: 其一、受害人有一定过错; 其二、被告人属于激情杀人; 其三、已取得受害人家人谅解。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法庭判处陈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当事人比较满意。 6、蒙城黄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黄某某丈夫及其孩子吃过黄某某做的饭菜后,均有中毒现象,后黄的丈夫抢救无效死亡,检方指控黄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经申诉后,进入再审程序; 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某存在投毒行为,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应改判无罪; 判决结果:再审改判无罪。 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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