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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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同事办理了一个邦信罪的案件。
当然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后期也有可能会变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不过这不是今天的重点,重点是一个程序方面的问题。
当事人在山东那边,因为帮信罪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并且变更为取保候审。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
刚取保出来没几天,这个当事人又被河南某个城市跨省带走了,罪名同样事情相同,只是受害人稍微有点区别。
该当事人一直处于羁押状态,也不给变更强制措施。
同事多次去找公安机关沟通协调,但是一直没能得到妥善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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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次研究之后,同事还是决定从法律规定上下手——找到有关的法律规定,或者是司法解释,哪怕是一些电话答复都是可以的。
有律师喜欢说这么一句话——法庭之上,证据为王。
实际上,有时不仅证据重要,法律或者说司法解释可能更重要,特别是那些比较偏僻的冷门的司法解释,因为这些司法解释,很多人都不一定能注意到,更不可能太熟悉,这就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容易违反这样的法律规定。
如果能找到类似的司法解释,直接拿过来打印出来交给办案单位,或许比你说一个小时的话都好使。
毕竟大家都是法律人,既然是法律人就要讲究法律,如果连法律都不讲的人,最好远离法律,回家种地都比草菅人命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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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夫还真不负有心人。
花了小半天的时间,同事找到了一个公安部的一个通知性文件——《关于进一步依法严格规范开展办案协作的通知》(文号:公法制〔2020〕535号)
内容中有这么一条规定:
“三、妥善处理案件管辖等相关争议
9.未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立案侦查。管辖争议解决前,不得擅自跨区域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为防止人员逃跑、转移财产而依法进行先期处置的除外。
发现其他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不得对同一人员重复采取强制措施,不得对同一财产重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一个嫌疑人已经被其他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就绝对不得对同一个人员重复采取强制措施。
那么如果违反了该项规定,应该如何处理呢?
按照文件精神,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只不过,“相关规定”不够具体明确,不是太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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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中还有一条规定,对辩护律师来讲,也挺有用——
“四、严格依法开展办案活动
12.办案地公安机关赴异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的,应当通过办案协作程序将犯罪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严禁违规将犯罪嫌疑人带离所在市、县。”
根据这条规定,不少案件程序上其实都存在问题。
之前办理的一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侦察机关直接到外地嫌疑人的学校里,通过班主任把学生邀请到医务室,直接采取强制措施。
这种情况显然没有通过办案协作程序,明显违法。
最近的一些电子烟案件,同样也存在类似问题——侦查机关没有经过任何办案协作程序,直接到异地的厂房内抓捕犯罪嫌疑人、查扣相关证据、冻结嫌疑人的财产,明显都是违反文件精神的。
〇5
不过有人肯定又会说:程序不重要,实体才重要,只要认定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就可以直接定罪,没啥好犹豫的。
但是,如果大家都不讲程序,那《刑事诉讼法》还有存在的价值吗?还有学习的必要吗?
实在想不通。
或许是自己太不懂世界的运行规则吧?!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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