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榨干法条:刑辩律师的终极武器是什么?法律规定!

2024-08-04 13:53:44   487次查看

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〇1

最近同事办理了一个邦信罪的案件。

当然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后期也有可能会变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不过这不是今天的重点,重点是一个程序方面的问题。

当事人在山东那边,因为帮信罪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并且变更为取保候审。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

刚取保出来没几天,这个当事人又被河南某个城市跨省带走了,罪名同样事情相同,只是受害人稍微有点区别。

该当事人一直处于羁押状态,也不给变更强制措施。

 

同事多次去找公安机关沟通协调,但是一直没能得到妥善的解决。

〇2

经过多次研究之后,同事还是决定从法律规定上下手——找到有关的法律规定,或者是司法解释,哪怕是一些电话答复都是可以的。

有律师喜欢说这么一句话——法庭之上,证据为王。

实际上,有时不仅证据重要,法律或者说司法解释可能更重要,特别是那些比较偏僻的冷门的司法解释,因为这些司法解释,很多人都不一定能注意到,更不可能太熟悉,这就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容易违反这样的法律规定。

如果能找到类似的司法解释,直接拿过来打印出来交给办案单位,或许比你说一个小时的话都好使。

毕竟大家都是法律人,既然是法律人就要讲究法律,如果连法律都不讲的人,最好远离法律,回家种地都比草菅人命要好。

〇3

功夫还真不负有心人。

 

花了小半天的时间,同事找到了一个公安部的一个通知性文件——《关于进一步依法严格规范开展办案协作的通知》(文号:公法制〔2020〕535号)

内容中有这么一条规定:

“三、妥善处理案件管辖等相关争议

9.未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立案侦查。管辖争议解决前,不得擅自跨区域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为防止人员逃跑、转移财产而依法进行先期处置的除外。

发现其他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不得对同一人员重复采取强制措施,不得对同一财产重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一个嫌疑人已经被其他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就绝对不得对同一个人员重复采取强制措施。

那么如果违反了该项规定,应该如何处理呢?

按照文件精神,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只不过,“相关规定”不够具体明确,不是太好操作。

〇4

文件中还有一条规定,对辩护律师来讲,也挺有用——

 

“四、严格依法开展办案活动

12.办案地公安机关赴异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的,应当通过办案协作程序将犯罪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严禁违规将犯罪嫌疑人带离所在市、县。”

根据这条规定,不少案件程序上其实都存在问题。

之前办理的一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侦察机关直接到外地嫌疑人的学校里,通过班主任把学生邀请到医务室,直接采取强制措施。

这种情况显然没有通过办案协作程序,明显违法。

最近的一些电子烟案件,同样也存在类似问题——侦查机关没有经过任何办案协作程序,直接到异地的厂房内抓捕犯罪嫌疑人、查扣相关证据、冻结嫌疑人的财产,明显都是违反文件精神的。

〇5

不过有人肯定又会说:程序不重要,实体才重要,只要认定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就可以直接定罪,没啥好犹豫的。

但是,如果大家都不讲程序,那《刑事诉讼法》还有存在的价值吗?还有学习的必要吗?

实在想不通。

或许是自己太不懂世界的运行规则吧?!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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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玉杰 律师

邹玉杰律师 一名主要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亳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2010年,荣获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执业年限: 2009年至今,有15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工作经历: 2008年8月——2016年12月 执业于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至今 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以及金亚太长丰分所、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目前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业务爱好: 写文章、演讲; 坚持每年100+篇文章,20多万字,目前已坚持七年。 华东政法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首期学员,人民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期学员! 执业十几年来,邹玉杰律师办理过一系列有影响、有效果的刑事、民事案件,包括王某某等安徽特大涉黑团伙案(公安厅督办,谯城区法院一审)、亳州“路怒”案(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桂林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合肥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7公斤毒品案、饮片厂土地被收回案等等,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2021年~2024年成功案例: 1、李某箐诈骗案 基本案情:李某旅游时认识个驴友,感觉不错,发展为男女朋友。其手机和大部分支付工具(如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均被男朋友使用,后来李某涉嫌诈骗罪。 辩护观点:依照罪刑法定,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结果:侦查阶段未批准逮捕,进而取保候审。不出意外,最终应为无罪。 2、梁某得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梁某涉嫌购买穿山甲两公斤并进行销售,被抓获归案,涉嫌罪名为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涉嫌犯罪,因为证据不足;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鲁某群诈骗案 基本案情:鲁某曾帮他人办事,借此机会向别人借款数十万元,一直未能偿还,之后曾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及还款计划。最近被侦查机关查获,罪名为诈骗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案件事实,应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罪,侦查机关插手民事纠纷,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张某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涉嫌虚开税票金额6个多亿,当事人张某涉嫌税额为1300余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量刑最重的一个级别,至少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辩护观点: 其一、从犯情节,参与时间短; 其二、获利较少; 其三、案件中的审计报告存在致命缺陷,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张某被认定为从犯,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5、陈某怀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陈某女儿女婿因炒股欠下巨额债务,于是女婿想和女儿一起自杀以求解脱,女儿不太愿意,双方发生冲突,陈某激动情况下,杀害了女婿。 辩护观点: 其一、受害人有一定过错; 其二、被告人属于激情杀人; 其三、已取得受害人家人谅解。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法庭判处陈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当事人比较满意。 6、蒙城黄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黄某某丈夫及其孩子吃过黄某某做的饭菜后,均有中毒现象,后黄的丈夫抢救无效死亡,检方指控黄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经申诉后,进入再审程序; 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某存在投毒行为,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应改判无罪; 判决结果:再审改判无罪。 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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