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〇1
最近办理一起诈骗案件,涉及到并案审理问题。
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在法庭审理阶段,不管是嫌疑人,还是辩护律师均要求并案审理。
不是一个当事人提出了,而是被刻意分成两个案件的当事人,都提出了并案审理请求。
但是,结果都没有得到同意。
理由很粗暴——按照法律规定,类似案件只是“可以”并案处理,并不是必须的。
这就引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分案审理的价值和问题。
〇2
实际上,并不并案,并不是根源,该不该分案处理才是根本性问题。
根据《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可以适用“另案处理”:
(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 ;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办理的;
(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 无法到案的 ;
(四)涉嫌其他犯罪, 需要进一步侦查, 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 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 另案 处理更为适宜的;
(五)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 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 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 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
(六) 其他适用“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情形。
……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另案处理”(或者说分案处理)的初衷不外乎两个方面:
1.为了保护在先被抓获的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为了节省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毕竟现在案多人少,是常态。
除了出于这两种目的之外的刻意另案处理,显然可能存在其他问题,或者是另有企图。
〇3
再回到上面的案例中。
将一个诈骗案的两个嫌疑人刻意分成两个案件,在两个嫌疑人均要求并案审理时,仍然拒不同意,无外乎有两种可能:
1.要么是有案外因素干扰;
2.要么是证据不足,需要将被告人供述在另一案件作为指控犯罪的证人证言。
总之,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都不是为了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不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
因为上述处理方式,不仅损害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浪费了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本来两名检察官三个合议庭成员就能搞定的事情,现在却需要4名检察官,6个合议庭成员,共计10个人才能处理完成,直接将司法成本提高了一倍。
确实有点劳民伤财。
〇4
网上检索了一下,不合理分案处理情况不是偶尔现象,而是频繁发生。
显然不正常。
是执法人员不小心为之呢?
还是有其他原因故意人为操作的呢?
目前很难搞清楚,只能拭目以待了!……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