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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程序违法,究竟应视而不见,还是倍加重视?

2024-08-04 13:55:38   1009次查看

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〇1

办理刑事案件时,究竟是面面俱到,一个漏洞都不放过呢?

还是放过大多数不太关键的漏洞,而只是紧紧抓住一个最关键漏洞,无限的放大,让办案员不得不重视这一个关键漏洞?

对此,大概每个律师的看法都不一定一样。

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的想法,更不见得都一样。

不过,多数专业的律师或者那些特别有经验的律师,都会选择第二种处理方式。

找到一个关键问题,玩命的深挖下去,无限的放大这个问题,让所有的人不得不去慎重的面对这个问题。

 

只有这个时候才有可能有机会。

〇2

前段时间办理过一个故意杀人案件。

当事人伙同几个亲戚,将与自己家人有矛盾的兄弟两个当场杀害。

这是30多年前的事情,这个当事人在出事后就变更身份,潜逃在外。

一晃30多年过去了,当事人用变幻的身份在外地已经结婚生子。

甚至孩子都已经结婚生子。

但是,疫情的原因,让很多潜逃多年的罪犯无处可逃。

尽管死者的致命伤不是该嫌疑人造成,但是毕竟积极参与了,量刑十四五年应该是很正常的。

不过这个案件有一个重大问题。

嫌疑人目前的真实身份,已经不是当年的身份。

 

而且根据卷宗的证据,侦查机关仅仅找了一个嫌疑人的亲戚对他进行辨认,并没有对其做DNA鉴定。

根据这个仅有的辨认笔录,能不能确定坐在被告席上的这个人,就是当年参与凶杀案的嫌疑人?

貌似,有很大漏洞。

最终,定罪故意杀人罪,量刑十一年有期徒刑。

〇3

当然,有的法官并不这么认为。

他们认为这只不过是程序上的瑕疵问题,让公安机关继续补充证据就可以定案。

甚至更离谱的是,他们只关注一个问题,嫌疑人有没有做这个事情,至于程序上的违法行为,根本视而不见。

即便有刑讯逼供的严重犯罪行为,他们都可以忽略不计。

因为他们只关心一个问题——嫌疑人有没有做这件事?

如果内心能够确信,那就定案了事。

 

没什么好商量好纠结的。

在他们看来,《刑事诉讼法》只不过是个摆设,看着还行,但是不中用,还是《刑法》干脆利落。

这,就是部分基层法院的部分法官的最真实想法。

或许,他们认为法律就应该这样。

〇4

只不过,如果坐在被告席上的是他本人,或者是他亲人时,或许他的想法就会有一个180度的大转弯。

直到这时,他们才可能觉得程序太重要了。

因为,如果没有程序保障,即便他们曾经高高在上,也有可能被刑讯逼供。

一旦被刑讯逼供,即便他们曾经高高在上,他们也有苦难言,有冤无处喊。

即便他们喊出了冤屈,可能也不会有人会相信,毕竟他们曾经高高在上过,曾经的他们,眼中只有事实,从来没有法律程序。

这,或许才叫有苦说不出吧?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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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玉杰 律师

邹玉杰律师 一名主要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亳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2010年,荣获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执业年限: 2009年至今,有15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工作经历: 2008年8月——2016年12月 执业于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至今 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以及金亚太长丰分所、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目前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业务爱好: 写文章、演讲; 坚持每年100+篇文章,20多万字,目前已坚持七年。 华东政法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首期学员,人民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期学员! 执业十几年来,邹玉杰律师办理过一系列有影响、有效果的刑事、民事案件,包括王某某等安徽特大涉黑团伙案(公安厅督办,谯城区法院一审)、亳州“路怒”案(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桂林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合肥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7公斤毒品案、饮片厂土地被收回案等等,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2021年~2024年成功案例: 1、李某箐诈骗案 基本案情:李某旅游时认识个驴友,感觉不错,发展为男女朋友。其手机和大部分支付工具(如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均被男朋友使用,后来李某涉嫌诈骗罪。 辩护观点:依照罪刑法定,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结果:侦查阶段未批准逮捕,进而取保候审。不出意外,最终应为无罪。 2、梁某得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梁某涉嫌购买穿山甲两公斤并进行销售,被抓获归案,涉嫌罪名为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涉嫌犯罪,因为证据不足;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鲁某群诈骗案 基本案情:鲁某曾帮他人办事,借此机会向别人借款数十万元,一直未能偿还,之后曾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及还款计划。最近被侦查机关查获,罪名为诈骗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案件事实,应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罪,侦查机关插手民事纠纷,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张某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涉嫌虚开税票金额6个多亿,当事人张某涉嫌税额为1300余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量刑最重的一个级别,至少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辩护观点: 其一、从犯情节,参与时间短; 其二、获利较少; 其三、案件中的审计报告存在致命缺陷,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张某被认定为从犯,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5、陈某怀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陈某女儿女婿因炒股欠下巨额债务,于是女婿想和女儿一起自杀以求解脱,女儿不太愿意,双方发生冲突,陈某激动情况下,杀害了女婿。 辩护观点: 其一、受害人有一定过错; 其二、被告人属于激情杀人; 其三、已取得受害人家人谅解。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法庭判处陈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当事人比较满意。 6、蒙城黄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黄某某丈夫及其孩子吃过黄某某做的饭菜后,均有中毒现象,后黄的丈夫抢救无效死亡,检方指控黄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经申诉后,进入再审程序; 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某存在投毒行为,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应改判无罪; 判决结果:再审改判无罪。 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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