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按:本指南分为序、上、下三篇,旨于向法律同仁及所有对此领域感兴趣的读者,提供精准而实用的策略和详尽的操作步骤。
在本文(上篇)中,展示立功行为的多种形态,探索与当事人就立功议题进行有效沟通的策略,并分享如何识别并抓住立功的最佳时机等关键问题,谨供同行及其他有需要了解的读者朋友参考。
感谢查阅。
一、立功的类型
辩护人应形成自己的立功类型区分,且明确各类型立功认定的关键节点,在会见过程中向当事人进行立功事宜的沟通。
立功类型的划分应该具有个人主观色彩,能使自己和当事人沟通清楚是最重要的。作为辩护人也不可能和当事人列举式进行类型讲解,更多是听取当事人情况,自我进行归类,然后予以应用
如图所示:类型一、二中立功类型的区分标准,笔者认为主要是犯罪事实知悉程度。检举揭发他人,已经掌握具体的人(姓名、联系方式),于具体的时间点在具体地点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且有证据线索证明犯罪事实;而提供线索仅仅是了解到某人(仅有姓名甚至只有网名),于一个时间段内,实施了某种犯罪。
类型三、四的立功,往往需要使用到手机,对在逃同案人进行劝逃,劝阻。如何在羁押期间获得手机使用的机会?实践中还可能通过这两种立功类型直接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至于类型五的立功,则可遇不可求,社会评价型立功基本上只能在取保期间努力争取。
二、立功的沟通——让当事人有立功的思维
和当事人沟通立功情节的落地,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笔者一般需要利用三次会见机会才能最终形成提交给办案单位的立功笔录:
(一)首次会见过程中作权利陈述
一般来讲,当事人不具备刑事实务经验的。那么在理解立功一事上,需要一个接受的过程。
建议在首次会见的权利告知流程上,先告知当事人,争取立功是他的权利。如果会见时间有限,首次会见自然以了解案情为主,但是在时间充足的情况下可以就立功的落实流程进行沟通,如果时间不足可以建议当事人会见后在监所查看立功相关的法律文本。
(二)约定日期进行立功内容专项会见,制作立功笔录
辩护律师的会见笔录,具有对外展示的豁免权,这也是当事人愿意向律师如实陈述案情的基础制度设计。因此在制作立功笔录前,要向当事人阐明,立功笔录需要向办案单位提交,以便核实举报内容或者线索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约定日期进行专项的会见,并制作合适向办案单位提交的笔录(详见下篇立功笔录制作问题)。
(三)沟通过程中要明确立功是法律、政策支持的
与当事人沟通过程中,经常遇见当事人对立功一事有顾虑:
一方面,是对立功的恐惧。有部分当事人怕立功线索核实后被人知道,招来祸端。建议告知检举揭发人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其身份会得到保密,在制度上有被保护的基础。
另一方面,是对立功的自我矮化。还有部分当事人觉得立功是害人,自己羞于做这些事。建议从法律效果出发,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既然立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便也是法律支持的事。愿意检举、协助抓捕立功,往往也能被办案单位认为是具有悔过表现;从义务角度看,每个公民都有打击犯罪的职责,进行立功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法律价值层面应该得到高度评价,所谓害人根本不能成立。
(四)规范执业,不得向当事人提供立功线索!!!
废话就不展开论证了。立功情节从律师角度考虑的内容还有很多,比如需要实体判断成功几率,是否关联本案,是否引起办案人员反感等,不在网络文章中展开交流。
(五)沟通是为了让当事人学会思考立功
更多的情况是,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掌握立功线索。建议辩护人结合立功类型,让当事人思考立功线索在哪?
比如在社会生活中,买到假货的情形是比较常见的:男的容易买到假烟假酒,女的容易买到假的化妆品、包包、鞋子。比如在dy等平台上的带货主播处买到假鞋,或许就能成立一个立功线索。可以就生活日常中内容让当事人多进行思考,比如买到假鞋一事多去调取证据。如果当事人已经属于取保状态,完全可以自行收集证据(比如做假鞋鉴定)。
又比如在犯罪模式中,往往会掌握同行犯罪信息。开设赌场的人员一般会了解其他档口,组织卖淫人员一定有其他会所信息,职务犯罪中检举他人行受贿更是常态。
三、立功应当把握时机
立功不变的原则就是宜早不宜迟。
(一)尽快提立功,既能节省办案资源,还能获得多次沟通的机会
办案资源是有限的,一个案件到办案人员手上,你会发现办案人员是在某个时间段集中精力来啃这个案子,而不是每天固定花费一定精力在这个案子上。
所以,作为辩护人开始辩护工作后就应该进行立功的沟通,让办案人员能在集中精力办案时把你的立功情况给查了。
以笔者自身为例,一般在侦查初期就考虑为当事人争取立功。在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时一并提交立功申请(犯罪线索核查申请)。
在实践中立功申请往往会得到办案单位重视,犯罪线索核查申请则常常被无视。那么辩护人可以考虑在审查逮捕时间点上就相关申请不被重视的情况和检察官进行沟通,退一步讲,即便检察院决定逮捕,也应该督促侦查人员在后续侦查活动中核查立功情节。
(二)尽快提立功,有利于立功归于自己
以笔者自身为例,某案件是当事人被逮捕后才被委托辩护的,和当事人沟通立功后,其在下决心立功前,纠结了一个月,导致立功的提出不够及时。尽管当事人提交的立功线索得到办案人员的高度重视,进行了核查,结果就那么凑巧。另案人员也提出对同一情况的立功线索,且在一个月前被核实了。遗憾错过一场重大立功。
(三)立功不及时,则减刑不及时
如果是针对同案犯的协助抓捕型立功,当事人往往只考虑到维护所谓的义气,而忽视了我国公安破案效率,导致错失将同案犯劝逃获得立功的机会。且如果同案犯到案有利于案件处理,因为不考虑立功,常常导致自己单独面临高额的退赔责任甚至承担主犯责任。
如果当事人在法院审判时再来提立功,常常会导致案件回转,法院让检察院去核实,检察院又安排办案警官核查,即便立功线索可能成立的情况下。一系列流程走下来都可能使得案件在审判阶段多待上半年。这相较于一开始提立功的当事人,可能白白浪费服刑期间的减刑机会及减刑幅度。
(四)取保期间要积极考虑立功,通过立功争取不起诉或者量刑从宽
取保期间是立功的关键时机,如果此前没有立功线索,可以留意社会新闻进行打假等方式争取立功。如果已进行过提供线索,可以进一步实现线索到证据的转化。
回到前文提到的买假鞋的例子:或许在羁押状态下,辩护人代为提交的线索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导致办案人员没有进一步核查立功的想法,但是在取保期间,通过补充做假鞋鉴定,向鞋子品牌商举报等活动,往往就能将线索转化为立案证据,从而获得立功的确认。从而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有争取相对不诉、缓刑适用的空间。
简言之,辩护人应该熟悉立功的类型,尽快帮助当事人构建立功的思维,尽快协助当事人提交立功材料,不要让当事人在取保期间错过立功的机会。
绝不向当事人提供立功内容,是每个律师应该遵守的规则,也是律师获得办案人员尊重的前提。
(系列文章,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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