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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宇⎟非法捕捞红珊瑚案件的定罪与量刑

2024-09-03 16:10:44   1737次查看

“千年珊瑚万年红”。红珊瑚生长速度以毫米计,每20年才长三四厘米,且仅在地中海、夏威夷岛、日本南部诸岛和台湾海峡四处的特定海域有少量分布。

红珊瑚不仅数量稀缺,且外观华美,自古便是身份权势的象征。我国古代太子顶戴中的一块红,便由红珊瑚制成。

随着红珊瑚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大,近十年来,红珊瑚价格也一路飙升,年均上涨30%。顶级牛血红最高售价已突破每克一万元,远超黄金价格。

 

一、非法捕捞红珊瑚黑产模式

经检索裁判文书,

 

非法捕捞红珊瑚案件自2013年后爆发,集中发生闽浙粤海岸线绵长地区,此类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因为结伙协作是实现大量捕捞红珊瑚的基础,因此一个案件中往往涉及多名被告人。

二、非法捕捞红珊瑚案件的属性问题

很多人误认为红珊瑚属于水生植物,甚至属于矿物。其实,从生物学的角度,珊瑚虫是一种腔肠动物,它个头很小,往往只有几毫米,珊瑚是由无数微小的珊瑚虫(动物)聚集形成的,属于一种水生动物。

但捕捞红珊瑚行为涉嫌的并不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为从法律规范上,《中华⼈⺠共和国野⽣动物保护法》和《国家重点野⽣动物名录》(国函(1988)144号)等规定,红珊瑚属于国家⼀级保护⽔⽣野⽣动物;此外,根据《濒危野⽣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规定,⻆珊瑚、红珊瑚⽬所有种均被列⼊《濒危野⽣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Ⅱ。因此,非法捕捞红珊瑚行为涉嫌⾮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动物罪。

红珊瑚的水产属性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属性,两者是一般属性与特殊属性的关系,从如下集合图中容易明晰两者关系:

 

三、非法捕捞红珊瑚案件的定罪问题

1、准备船只、装配器具但未开展捕捞红珊瑚活动,是否定罪?

(1)依据(2018)闽0982刑初33号裁判观点,准备船只、工机具,招募人员,但未出港的。成立⾮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动物罪(预备)

本院认为:被告⼈梁景寿、冯济君为捕捞野⽣红珊瑚,备置三⽆船舶和捕捞资⾦,购置渔⽹、钢管 、⽯块等捕捞⼯具,雇请船员,被告⼈罗华通、叶祥森等人明知被告⼈梁景寿、冯济君是为了出海捕捞野⽣红珊瑚,仍接受雇请并登船作业,准备出港 。被告⼈梁景寿、冯济君、罗华通、叶祥森等人以捕捞珍贵、濒危野⽣动物为⽬的,积极准备⼯具、共同制造条件,其⾏为均已构成⾮法猎捕、杀害珍 贵、濒危野⽣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并属犯罪预备,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依据(2015)台椒刑初字第464号裁判观点,准备船只、工机具,招募人员,已出港的。也成立⾮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动物罪(预备)

审理查明:……同年12⽉中旬,周某甲、何某、蒋某纠集了陈招财、陈建荣(均另案处理)、李某 丙及另外6名船员(均身份不清),在筹备好⽣活物资后,驾驶浙台渔运31663船开赴钓⻥岛以北海域 欲猎捕红珊瑚,遇⽇本海上保安厅执法船因害怕被扣,即驾船返回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海昌造船⼚码头。…… 

本院认为:被告⼈ 周某甲、李某甲、何某、蒋某、周某⼄、李某⼄、陈某甲为⾮法猎捕红珊瑚,准备⼯具、制造条件, 属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

2、非法捕捞红珊瑚后又售卖的是一罪还是数罪?

依据2018年《人民司法(刑事案例)》中《非法捕杀野生动物并出售的罪数认定》观点,及案例(2015)楼刑一初字第291号(一审)、(2016)湘06刑终73号(二审)裁判观点:

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后又非法出售的,非法出售系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另认定为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3、境外捕捞红珊瑚是一罪还是数罪?

红珊瑚仅在地中海、夏威夷岛、日本南部诸岛和台湾海峡四处的特定海域(海底死火山附近)少量分布。出海捕捞红珊瑚涉及跨越国边境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认定规则:

(1) 部分法院认为出境捕捞红珊瑚,处⾮法猎捕珍贵、濒危野⽣动物罪一罪:

……被告⼈吴某随谢某、刘某(已判决)等10名船员驾驶闽连渔运× × × × × 号船舶从连 江县苔菉琇邦澳⼝出发前往⽇本国⼩笠原海域捕捞红珊瑚,2014年11⽉22⽇及次⽇凌晨,吴某等⼈两 次在⼩笠原海域撒⽹作业,后被⽇本国海上保安厅抓获。被告⼈吴某等10名船员经审查后被放⾏,同 案⼈谢某因违反⽇本国《与外国⼈渔业管制法》被⽇本国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缓刑五年执⾏,并 处罚⾦四百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违反国家有关野⽣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出海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动物红珊瑚,侵害国家对野⽣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其⾏为均已构成⾮法猎捕珍贵、濒危野⽣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

(2)部分法院认为出境捕捞红珊瑚的,处组织偷越国边境罪一罪:

2014年9⽉中旬左右,被告⼈姜某甲、连某明知鲁荣渔52339、52340号船和67、68号船不具备远洋作 业资质,采取逃避国家边防检查等⼿段,组织30余名⽆海员证件的船员出境到⽇本海域捕捞红珊瑚。1 0⽉中旬左右,鲁荣渔52339号船和68号船因漏⽔等原因返回荣成市维修。4条船所捕捞的红珊瑚由鲁荣 渔52340号船船⻓张某甲在荣成市交给被告⼈姜某甲。之后,鲁荣渔52339、52340号船和68号船相继返 回海上继续捕捞红珊瑚。11⽉底,4条船回到荣成市⽯岛⼆渔码头,并将所捕捞的红珊瑚交给被告⼈连某。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明知其所有的鲁荣渔71011、71012、7 1061、71062号船不具备远洋作业资质,仍组织30余名⽆海员证件的船员逃避边防等部⻔的检查到⽇本 海域捕捞红珊瑚,其⾏为构成组织他⼈偷越国境罪。

法院在明确被告人出境的情况下,判决只构成出境犯罪,不再对红珊瑚进行鉴定、评价。

笔者认为,跨境出海捕捞红珊瑚的案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行了多个犯罪行为,其中出海跨境是为了实现捕捞红珊瑚的手段,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2016年之前,法院裁判一罪的做法,或基于此考虑。

但根据2016年8月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其中第八条之规定

实施破坏海洋资源犯罪行为,同时构成非法捕捞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破坏海洋资源犯罪行为,又实施走私、妨害公务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对于跨境出海捕捞红珊瑚的案件,判处一罪,现在应不存在争议。

四、非法捕捞红珊瑚案件的量刑问题

1、红珊瑚鉴定问题

红珊瑚案件的鉴定应满足品种、数量、价格三个项目,以(2015)霞刑初字第47号为例:

在“ 闽福鼎渔运0***6号” 船上查获⼀批疑似红珊瑚物品。经华南野⽣动物物种鉴定中⼼鉴定,查获的疑似红珊瑚物品系红珊瑚。经宁德市计量所检测,查获的红珊瑚净重506.96克。经宁德市价格认证中⼼鉴定,查获的红珊瑚506.96克价格为⼈⺠币202780元。

品种鉴定环节,确认到案疑似红珊瑚物品是否属于其他种属珊瑚;

不同品种对应的价格认定规则或有不同,充分质证或能降低量刑。参考依据如下:

1.《 最⾼⼈⺠法院关于审理发⽣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珍贵、濒危⽔⽣野⽣动物或者其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务院渔业⾏政主管部⻔的规定核定。

2.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颁布的《野⽣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第五条规定:国家重点保护野⽣动物,依法获得出售、收购⾏政许可的,按野⽣动物许可交易市场的中等价格认定。未依法获得出售、收购⾏政许可的,按国家野⽣动物价值标准相关规定进⾏价格认定。 

 3.若涉案珊瑚为国家禁⽌出售、收购种属, ⽆市场交易价格,或需参照《农业部关于确定野⽣动物案件中⽔⽣野⽣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的 通知》和《捕捉国家重点保护⽔⽣野⽣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所规定的价值标准对红珊瑚价格进⾏核定。

2、船长、船员只需对自己所在船只捕捞的红珊瑚数量负责,能否成立?

非法捕捞红珊瑚团伙一般是多船出海,(2015)连刑初字第339号案件中:被告人卞某甲随闽连渔运× × × 67号渔船出海,负责该船管理,前往钓⻥岛海域从事捕捞作业,并捕得红珊瑚。同案的被告人卞某乙负责的85号渔船工作,并将85号船捕得的红珊瑚放置在特定地点。

其后,卞某甲积极帮助卞某乙联系买家,带领买家前往85号船捕捞红珊瑚的存放地点验货,最后因为价格问题未能成交。对此,连江县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卞某甲在他⼈猎捕红珊瑚后,参与实施帮助出售红珊瑚,其⾏为⼜构成⾮法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罪。公诉机关对⼆被告⼈的指控的罪名均成⽴。被告⼈卞某甲⼀⼈犯⼆罪,应实⾏数罪并罚。

笔者认为该案件中,法院是以卞某甲管理的67号船只捕捞红珊瑚定其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又以其帮助同案卞某乙兜售从85号船捕捞的红珊瑚定其⾮法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罪。间接明确,船只成员只需对自身所在船只捕捞的红珊瑚数量负责。

3、主从犯认定问题

发起人、投资人认定为主犯不存在争议,但对于参股者、船长等是否构成主犯存在争议。

法院1(认定为从犯)

被告⼈林某受雇于被告⼈李丰基,且明知捕捞红珊瑚犯法⽽担任该船船⻓参与捕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系从犯 ,应当从轻处罚。被告⼈庄某甲受雇于被告⼈李丰基,且明知捕捞红珊瑚犯法⽽担任该船船⼤副参与捕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法院2(即使有股份,也可能认定为从犯)

被告⼈王某甲、吴某为猎捕红珊瑚参股,各占10%的股份,并直接出海参与捕捞红珊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3(认定为主犯)

被告⼈郑贤禄在出海前即与⾦海岛等⼈商议如果船被⽇本抓扣,郑贤禄同意假冒船⻓承担责任, 属于策划组织,在本案中起主要作⽤,应当按主犯论处

笔者认为,不能一概以持有股份作为主、从犯的认定标准,对于那些毫无经验,单纯受雇于发起人的船长和船员,所谓的“入股”无非是发起人笼络人心的手段。他们在作用上小于发起人,在获利上少于发起人,在地位上从属于发起人,成为捕捞业务中的工具人。

因此,应该综合考虑,受雇人的以往经历,本次犯罪中的贡献大小,若达不到和发起人策划、管理捕捞团队的程度,对于认罪态度好、愿意积极退赃的船长船员,从宽严相济、分化瓦解犯罪团伙、做到区别对待的角度考虑,宜定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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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小宇 律师

个人简介: 吾辩护刑事律师团体负责人、深圳律协常见型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泰和泰(深圳)办公室刑事部秘书长暨网络犯罪研究中心负责人。其专注刑事案件办理,长期形成刑辩实务文章发表于主理的公众号《鹏城刑辩人》,其以“刑法人,苦众生之苦、哀众生之哀”为座右铭,致力于做一个能让蒙冤者清白、能伴失足者前行的好律师。 团队案例: 〇、刑事控告类 中山房地产公司特大合同诈骗系列案,代理多名被害人控告维权,使得诈骗团伙被立案并最终判刑; 某公司公关人员被客户性侵案,代理控告维权,使控告人因一起强奸事实获刑六年半的从重判罚; 陈先生被生意伙伴诈骗案,代理控告维权,成功立案; 某企业员工职务侵占,代理控告维权,成立以伪造企业印章罪立案; 某职务犯罪当事人需要立功控告,成功检举他人职务犯罪事实,获得立功认定; 某案件当事人需要立功控告,成功检举他人性侵、贩卖毒品事实,立功线索被核查。 一、网络犯罪类 某工作室涉“剑网三”外挂程序案,做轻罪辩护,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变更认定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全案缓刑; 保活技术涉嫌破坏计算系信息系统案,做无罪辩护,公安终止侦查; 陈某利用黄金掩隐案,被公诉帮信、掩隐两罪,经辩护最终认定掩隐一罪; 某短信群发公司涉嫌电信诈骗一案,做无罪辩护,定性改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后公安终止侦查; 某公司涉嫌爬虫小某书数据一案,做无罪辩护,公安终止侦查; 某公司file币挖矿涉传销案,为员工做无罪辩护,公安终止侦查; 彭某涉虚拟币诈骗案,做无罪辩护,公安终止侦查; 果某涉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做无罪辩护,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二、职务犯罪 某处长被公诉贪污、受贿一案,作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 某医院院长受贿一案,做罪轻辩护,获法定刑以下量刑; 冯某被控告职务侵占罪,做刑事危机应对,公安不予立案; 冯某自诉侵占案,做无罪辩护,经两级法院四次审理后驳回自诉人起诉; 某保安公司涉行贿案,做无罪辩护,检察院不予逮捕; 知名网络广告商涉嫌行贿知名网络游戏公司高管一案,做刑事危机应对,获得不立案处置; 三、经济犯罪 某宁、某宇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做罪轻辩护,获相对不起诉; 伍某某涉嫌找关系型诈骗700万,经半年辩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 李某涉嫌诈骗案,作为轻罪辩护,认定为合同诈骗,十年以上量刑变为判三缓三处理; 德州扑克开设赌场案、六合彩开设赌场,为当事人争取到立功情节,全团伙中唯一适用缓刑。 四、传统犯罪 林某某故意杀人案,做罪轻辩护,成功保命; 刘某等人团伙盗窃案,做罪轻辩护,检察院相对不起诉; 张某涉嫌强奸女下属案,做无罪辩护,检察院存疑不起诉; 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做无罪辩护,公安终止侦查; L某涉嫌强奸(未成年)一案,作无罪辩护,检察院批捕,后存疑不起诉: 梁某涉嫌强奸(未成年)一案,作无罪辩护,检察院批捕,后存疑不起诉; 陈某醉酒型强奸,做无罪辩护,后被协调为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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