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激情杀人?
简单来说,该概念中的“激情”,可以通俗的理解为“激动愤怒”,则“激情杀人”其实就是行为人因为特定场景下的突然强烈冲动,而实施的杀人行为。
对比预谋杀人来说,激情杀人就是突然发生的,之前没有预谋的杀人。所以激情杀人在学术研究的文章中,也被叫做“挫折杀人”,即行为人在某种外界刺激下,因心理、情绪遭遇挫折而失衡、失控而做出的杀人行为。
举个例子,男性A下班回家,在家中发现正在与男性B进行性行为的爱人,于是A因为愤怒进入的激情状态,在B打算逃跑的时候,试图将B控制住,还在控制过程中将B暴力打死。可谓是典型激情杀人。
二、激情杀人的构成
那么激情杀人=受挫+应激愤怒+杀人吗?
答案是否定的。
(2017)闽刑终60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的裁判说理部分认为:
……经查,激情杀人是指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激情杀人一般应具备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而被告人受到强烈的精神刺激或者某种不良情绪长期郁积超出行为人的耐受力,在适当事件的引发下,缺乏冷静时间,得以瞬间爆发等特征。
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吴某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一定过错,上诉人案发前已知情,并因吴某乙提起离婚诉讼已发生过纠纷,不符合激情杀人的特征。
从查明事实“二人因是否离婚及吴某乙婚外情事宜发生争执。期间,上诉人卢某用双手掐住吴某乙脖子致其没有反应后逃离现场。”可见,上诉人卢某基本上符合了,因夫妻之间离婚纠纷发生矛盾(受挫),进而进入一种气愤状态,事实卡脖子的杀人行为。
但法院最终以离婚纠纷已发生,认为行为人卢某是无法正确对待婚姻危机,采用暴力手段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不存在激情杀人的特征。
显然实务中,对激情杀人的认定遵循着一套认定规范,笔者尝试分析如下:
第一、无事先预谋性
“激情杀人”的行为人一般是在毫无预谋的情况下,因被害人的言辞、行为等因素的刺激,被冲动情绪所驱使,导致自我控制能力减弱,对于自己的行为性质和行为后果不加以判断而实施的犯罪。也正是无事先预谋性,才成就其从宽处罚的法理基础之一。
第二、被害人过错性
行为人的“激情”往往来自于外界的言辞、行为等因素的刺激。包括被害人对行为人的近亲属所施加的重大人身伤害或重大侮辱行为,同样会刺激到行为人的精神。
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情形中,从行为人的杀人并非是行为人出于一颗反社会、无可救药的心而实施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部分原因也是人性中存在的冲动这一固有缺陷。同时被害人的过错性,因也减轻了犯罪人的罪责。
但对于被害人的过错性需要达到何种标准,倒是值得我们仔细研究的问题。如(2020)闽0583刑初744号分析道:
经查,被害人丁某系有夫之妇,其拒绝与被告人李全会保持不正当的情人关系,不能认定有严重过错。被告人李全会虽属临时起意,欲杀死被害人丁某,但因被害人丁某无严重过错,所以本案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辩护人关于本案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害人拒绝被告人,固然引起了被告人激动情绪,产生了杀人的偶然故意。但被害人拒绝被告人的系维系了公序良俗,无法评价为过错。
第三、行为的当场性
激情杀人既然强调出于事先无预谋的偶然故意,一种带有充足冲动意味的故意,则从发生的时间角度看,一般要求时间短促,来不及用正常冷静的思维分析自己的行为性质和行为后果,不能仔细衡量其中的利弊。在这种状态下实施的杀人行为具有突发性、偶然性和不可控性,对其从宽处罚是有合理依据的。
如:(2020)闽0623刑初656号刑事判决书中分析道:
本院认为,本案确因婚姻感情纠纷所引发,但双方在处理该感情纠纷的过程中,均未能通过适当的途径和方式进行沟通处理,反而均存在过激且不当的言行,对本案的发生均具有一定的过错,且纵观整个案发过程,虽然发生了几次纷争,但已被在场人员反复劝息,被告人郑照明在抽完烟坐上自己的机动车后,已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让自己冷静处理,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但其却故意驾驶机动车往前冲撞林某1、陈某1母女,并最终造成没有任何过错的被害人林某1双腿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对该危害后果的发生,不宜认定“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且被告人郑照明的该行为也不宜认定为“激情杀人”的情形。
此亦为英美法系中所要求的,也只有在犯罪人受到刺激和实施致命打击之间不存在足以使激情冷却下来的时间差时,才可以成立激情杀人。
综上:没有事先预谋+遭受被害人过错之刺激+没有冷静的机会从而当场杀人=激情杀人
三、激情杀人能减轻、从轻处罚吗?
尽管我国刑法并未有基于激愤或义愤而杀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但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一般都将出于激愤或义愤杀人视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
(一)法律、政策依据
这种司法实践,虽没有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但也是有迹可寻的。根据我国《刑法》第61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0点的规定:
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对于事先精心预谋、策划犯罪的被告人,具有惯犯、职业犯等情节的被告人,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被告人,要依法严惩,以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功能。
及第22点的规定:
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综上可见,在惩治刑事犯罪时,应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激清杀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比一般的故意杀人行为要低,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将其视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酌定从轻处罚。
(二)案例支持
《刑事审判参考》第474号:吴江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因恋爱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的量刑应考虑产生矛盾的原因和从轻处罚情节。
具体而言:
对因恋爱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可以参照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予以处理。此类案件适用死刑标准的考量因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产生矛盾的原因是否可以归责于被害人,即被害人一方是否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二是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2015)汀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鲜明的表明激情杀人可以从轻处罚的立场:
被害人丘某某深夜骚扰被告人戴源秀致戴源秀激情杀人,可酌情对被告人戴源秀从轻处罚。
(三)但存在认定激情杀人情节,却不足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据笔者检索案例,激情杀人从轻处罚,往往伴随着被害人(家属)谅解、自首、坦白等情节进行一揽子的从轻评价,但也存在因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等其他情节,导致虽然认定了激情杀人,但不予从轻处罚的情形。
如:(2018)闽刑终356号判决书中:
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庄三瑛事先预谋杀人,但其仅因生活琐事竟即采用勒颈方式将其妻子杀害,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虽系激情犯罪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结语
由上可知,目前我国在“激情杀人”方面的立法还是空白的,司法实践中对激情杀人的成立条件并未有明确的意见。尽管有关法律法规表明,激情是故意杀人罪从宽处罚的酌定情节,但毕竟不是法定的从宽情节,加上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范围非常宽泛,法官在情节适用方面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执行标准不一。但从辩护角度,辩护人仍有积极挖掘、用以辩护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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