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会又称轮会、摇会、抬会、邀会、合会、民间互助会等,是民间自发的为满⾜⼀定范围内个别⼈融资需要⽽设⽴的⼀种经济性、互助性、群众性的组织。标会在我国粤东北、闽全省及浙西南地区的县域、乡镇中广泛存在。
随着经济发展,标会活动自身的互助性不断下降,投机盈利性质不断增强,标会崩盘事件周期性的发生,以至于案发数量逐年递增。为实现标会案件的有效辩护,吃透标会活动的基本模式是基础。
一、标会活动的模式
标会活动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阶段一:起会、拾会(即会首组会、会脚加会)
标会⼀般由⼀个组织者发起,组织者俗称为“会头 ”或“会首”,会⾸依托⼀定的社会关系召集亲朋、同事、邻居等加入,参加⼈俗称为“会脚”。
阶段二:定会
会⾸在组齐会脚后,召开大会,宣布会规,印制会单分发给会脚。在原始、粗放的标会组织中,会首在组会过程中确定标会规则,口头通知会脚,参会者与组织者模式无任何书面材料予以确定。
会首因发起、组织标会活动,享有免息使⽤第一笔会款的特权;同时也负有召集会脚按时参会投标,收缴会金并向得标者转付会款的基本责任。
阶段三:标会
标会活动定期举行,会脚同会首在每期标会活动中缴纳⼀定数量的会款。会款在标会成员中轮转使用,即会脚通过竞暗标的⽅式,由承诺会款利息最⾼者取得。
一会脚得标后,其他会脚必须交付会款给会首,会首再转给得标会脚(实践中也常出现各会脚直接转给会脚),每⼈在一个标会活动中只能得标⼀次。得标者往往会因为结婚、盖房、生意周转等原因,通过承诺支付更高利息来获得会款。
图片是一张简单的会单,可以看出该标会每20天一期(属频次较高的月会),其后金额为贴水金(即当期中标会脚承诺的会款利息),比如20130305年开始,每期杨某某就得在基础会款上多加150元。
阶段四:满会
轮完所有会脚后,该标会终结。最后一个会脚因无人竞标,即在标息为零的情况下获取总会款,完成该标会的最后一次循环,此会自动解散。
盈利模式:由此可见,不竞标的会脚在满会前,可以从得标会脚支付的贴水金中分得收益。越晚得标,所得的收益就越高。因此标会活动能够充分利⽤参会⼈员有限的资⾦解决部分参会⼈员有项⽬⽆资⾦的融资之急。同时,为那些有资⾦⽆项⽬的⼈提供了资⾦增值的机会。具有较强的互助性,但也兼有一定的投资性。
二、标会活动的入罪问题
标会活动确系非法,但并非一旦组织标会就构成犯罪。在标会盛行地区,政府往往成立”清会小组“引导民众认识到标会的风险、危害,而不是一刀切的予以定罪处罚。辩护人应把握好标会活动罪与非罪的界限。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标会活动分别被定以投机倒把罪(现已废止)、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进行过处罚。但笔者认为标会活动的定罪问题要结合具体活动中会头、会脚不同角色所实施的具体行为进行判断,结合实践经验,笔者总结出标会中涉嫌犯罪的模式如下:
(一)拉拢不特定对象入会
标会本系亲友间的互助活动,会头、会脚间多为宗亲好友,但随着经济活动发展,一些抱有投资赢利目的者,对地方上不特定对象(如小区街道的街坊邻居、庙会教会的信众、集市路人等)肆意宣传民间标会的好处,以可以快速提现、低利息等为诱饵,甚至以“口口相传”方式,诱惑、鼓动、拉拢不特定人员参与标会。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民间标会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行为之一,只要组织标会并吸收不特定对象存款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以会养会,诈骗跑路
以会养会是指部分参会者,在无法进行标会款支付后,另行参与(或者组建)其他标会,以后一标会所得会金,对前一标会的进行会金给付。以会养会并不一定构成犯罪,但以会养会容易形成资金断裂,而资金一旦断裂,会导致好几单标会同时倒会,引起不良后果。
司法实务中,部分参会者在以会养会接济不上时,常常会报复性加入多个标会,并在短时间内高息竞标,在获得会款后跑路,诈骗其他会脚金额。该行为因为会头、会脚身份不同或构成集资诈骗罪或诈骗罪。
(三)虚构会脚,偷标假标
会头或其他组会者,在会脚人数不够时,在会单上虚构会脚名字充数,谎称该会人数快满了,催促其他会脚快速入会。
同时,在标会过程中,以虚构会脚的名义进行标会,如果只是为了单纯地多次获取会款,但是同时能支付利息,因为缺乏非法占有目的,不宜认定为犯罪。
但若会头以该假会脚的名义进行虚假标会,同时为确保标会过程中一定能够中标,以畸高利息竞标,比如1000元的“会”出价在400元以上,3000元的“会”出价在1000元以上,实现100%中标,导致倒会时,出现多名会脚中标了也无会钱可领情形”,可以评价为集资诈骗罪。
又若会脚,冒用他人身份虚构会脚,并以高利息竞标后跑路,涉嫌诈骗其他会脚财物,可评价为诈骗罪。
(四)以会抵债,强占款项
会头及其家属欠他人房租、店租、摊位费等欠款时,常会在新的标会活动中加入债权人名字为由,单方抵消债务,强制他人入“会”。
此外,在标会过程中,会头为达到侵占他人会钱或牵制会脚继续做“会”的目的,在会脚中标后,会鼓动会脚将标中的会钱先“借”给她,然后在新一轮的“标会”强制加入该会脚名字,予以裹挟。
因为标会民事救济路径在司法层面是被阻断的,建议受害人以侵占罪提起刑事控告。
(五)虚构利息,随意收钱
会头为实现盈利的目的,一般在同一时期内会同时组织多个班会,会脚人数少则几十,多则成百上千。在这么多会脚中,有认识会头的,也有不认识会头的,有的会脚从未见过会头,而是听说该会头人品信誉不错,便委托其他会脚代为标会(或交钱)。
因此,个别会头为不法牟利,常常在同一班会的同一期,针对会脚乱收会钱,或者少给会钱。从中骗取差价据为己有,涉嫌诈骗犯罪。
(六)虚假买卖,欺骗会款
典型情况之一:个别会脚中标后,一些有歹意会脚或会头,会以其他会脚急需用钱(比如治病、结婚买房等)为由,让该会脚先卖出这期中标“会”,同时虚假承诺下一期给其中标,后收取本期会钱据为己有,等到下一期标会时,不认账或跑路,诈骗会脚财物。
典型情况之二:对个别急需用钱的会脚,会头会假意介绍第三人进行“买会”,后又以“中间人”的身份找到第三人介绍其“买会”,在收取第三人买会钱后予以侵占,导致“卖者无钱,买者无份”的乱象。该行为即是会头对标会组织外第三人的诈骗,又复合对标会会脚的集资诈骗行为。
(七)虚假倒会
即最原始的集资诈骗行为:会头以虚构的原因予以倒会,譬如,杜撰个别会脚卷款不归,偿还多年所欠会款等虚假理由。
综上所述,民间标会的犯罪手段花样繁多,但无论何种手段,只要在标会过程中产生侵占会脚钱款的目的,且未进行真实的标会或者只是进行极少部分的标会(目的为了诱惑会脚继续交钱)的,即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如果大多数标会都是真实进行的,只存在诈骗个别会脚的行为,或可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予以打击。
三、标会活动量刑问题
(一)会头以是部分会脚不缴纳会金而导致倒会发案,争取从轻处罚,能否成立?
会头作为标会活动的组织者,理应认识到标会活动中存在会脚不支付会金的风险;且会脚入会是经由会头拉拢及许可的,其对会脚的资质及参会能力应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
(二)会头要求剔除标会中属于亲戚朋友类会脚的金额,可否成立?
关于各被告人与会员间存在亲戚、朋友,其吸收的款项应予扣除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各被告人虽然在每班标会中存在部分会员是亲戚、朋友关系,但各被告人面向的是社会不特定人员,并非全部向亲戚、朋友吸收公众存款,扣除其中的款项没有法律依据,故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三)会头加入其他标会成为会脚,因无力支付会金,导致两处标会崩盘。数罪并罚还是择一处罚?
被告人谢x清未经批准,以吸收公众资金为目的,先后召集社会公众组织民间标会或参加他人组织的民间标会,吸收公众资金,造成多名会员、会首的到期会金无法收回,直接经济损失达9737244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四)因无力偿还会款投案不被立案,后因会脚举报而被抓获,是否能认定自首?
被告人池x妹向xx派出所投案,告知公安机关其因标会倒闭要求公安机关将其收押,可见被告人池x妹知道其行为构成犯罪,并自愿接受处理,其有投案的主动性。而派出所却以证据不足没有予以立案,让被告人池x妹自行与会员协商会款的偿还事宜。侦查机关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的决定没有理由阻断其自动投案的法律效力,且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池x妹放弃了投案的主动性。后被告向部分会员出具欠条并约定还款数额及期限,因未能如约还款导致会员向公安机关报案,公案机关才对被告人于2016年4月2日予以立案侦查,2017年1月12日将被告人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自首。
(五)行为人在被立案后积极偿还被害人相关款项,如何认定?
本院认为,该行为属犯罪后积极挽救损失的行为,应属悔罪表现,不应从直接经济损失中扣除,但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六)无会单的标会案件中,如何认定会金?
根据笔者观察,实践中,有一类以中老年农村妇女群体的会头,她们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且时间充裕,具有较好的记性和管理能力,在当地有一定的信誉和良好口碑,对自己组织的班会了如指掌,除非有侵占会钱的故意,其组织的标会一般可以维持十几年。
但因为其所吸纳的会脚也多为中老年,缺乏会单记录的习惯,更不会使用银行、支付软件进行会金交割。导致案发时,只有各会脚的言词证据来体现该标会的运作情况。
此时法院多以言词印证为主,结合当地的标会习惯,推定甚至推算标会资金流动情况,辩护人应尤其注意相关言词证据审查,避免会金统计数额扩大。
四、标会活动民事救济的阻断
标会行为显然不属于借贷行为,标会盛行地区的法院在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都会出具⼀份《风险提示书》并在该风险提示书上载明:”……当事⼈之诉讼标的涉及标会会款的,⼀律不予受理,当事⼈之间恶意串通,将标会会款写成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本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驳回起诉。同时,起诉⾏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认定为妨碍民事诉讼⾏为, 根据情节之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经查询,亦有不少裁判文书体现标会活动民事救济无门:
【1】裁判要旨:民间标会是一种非法活动,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民事裁定书:(2016)闽09民终659号、(2016)闽民申2806号
【2】裁判要旨:待刑事程序终结之后,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可以证明法律关系非标会的,可以予以受理。
民事裁定书:(2016)闽民再133号。
【3】裁判要旨:在“会首”因涉嫌非法集资被提起公诉时,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法院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
民事裁定书:(2015)泉民终字第351号
综上,标会案件因为自有的刑民交叉色彩,法院倾向性的认定其是非法活动,这就阻断了标会人员的民事救济渠道。对于标会款的民事起诉,大部分会被驳回起诉,如果选择退而求其次的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亦不会受理。所以在处理标会法律关系时,应双管齐下,在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时刻关注刑事案件的进程,适时提醒法院对于受害方的追缴、退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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