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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案后反复翻供,最后又如实交代,能否认定自首?

2024-11-03 17:52:33   261次查看

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刑事案件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反复翻供,最后又如实交代,能否认定自首?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反复翻供后最终又如实交代是否影响自首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具体分析。

一、自首的认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这里的“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构成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

1. 自动投案:

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当然如果有同案犯也包括同案犯的主要犯罪情况。

有些嫌疑人,出于侥幸心理,会避重就轻只交代那些小事,重要事实一概不说,就不可能认定为“如实供述”。

二、反复翻供后如实供述的情况分析

对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反复翻供,最后又如实交代的情况,是否构成自首,关键在于其如实供述的时间点和内容。

 

1.时间点的考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这里的关键是“一审判决前”。

也就说,即便庭审结束了,此时能够幡然悔悟,仍然还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如果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如实供述,且供述内容与之前的犯罪事实相符,那么应当认定为自首。

2.内容的考量:

被告人如实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而非部分事实或无关紧要的细节。

当然,如果有共同犯罪,如实交代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也必然包括在如实交代的范围之内。

如果被告人在翻供过程中,虽然有所反复,但最终如实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查明的犯罪事实相符,且没有故意隐瞒或歪曲重要情节,那么其供述应被视为有效。

三、具体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四、结论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即使反复翻供,只要在一审判决前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供述内容与司法机关查明的犯罪事实相符,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

 

这一认定,有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悔罪,同时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情、提高诉讼效率。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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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玉杰 律师

邹玉杰律师 一名主要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亳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2010年,荣获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执业年限: 2009年至今,有15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工作经历: 2008年8月——2016年12月 执业于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至今 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以及金亚太长丰分所、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目前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业务爱好: 写文章、演讲; 坚持每年100+篇文章,20多万字,目前已坚持七年。 华东政法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首期学员,人民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期学员! 执业十几年来,邹玉杰律师办理过一系列有影响、有效果的刑事、民事案件,包括王某某等安徽特大涉黑团伙案(公安厅督办,谯城区法院一审)、亳州“路怒”案(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桂林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合肥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7公斤毒品案、饮片厂土地被收回案等等,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2021年~2024年成功案例: 1、李某箐诈骗案 基本案情:李某旅游时认识个驴友,感觉不错,发展为男女朋友。其手机和大部分支付工具(如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均被男朋友使用,后来李某涉嫌诈骗罪。 辩护观点:依照罪刑法定,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结果:侦查阶段未批准逮捕,进而取保候审。不出意外,最终应为无罪。 2、梁某得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梁某涉嫌购买穿山甲两公斤并进行销售,被抓获归案,涉嫌罪名为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涉嫌犯罪,因为证据不足;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鲁某群诈骗案 基本案情:鲁某曾帮他人办事,借此机会向别人借款数十万元,一直未能偿还,之后曾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及还款计划。最近被侦查机关查获,罪名为诈骗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案件事实,应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罪,侦查机关插手民事纠纷,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张某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涉嫌虚开税票金额6个多亿,当事人张某涉嫌税额为1300余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量刑最重的一个级别,至少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辩护观点: 其一、从犯情节,参与时间短; 其二、获利较少; 其三、案件中的审计报告存在致命缺陷,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张某被认定为从犯,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5、陈某怀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陈某女儿女婿因炒股欠下巨额债务,于是女婿想和女儿一起自杀以求解脱,女儿不太愿意,双方发生冲突,陈某激动情况下,杀害了女婿。 辩护观点: 其一、受害人有一定过错; 其二、被告人属于激情杀人; 其三、已取得受害人家人谅解。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法庭判处陈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当事人比较满意。 6、蒙城黄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黄某某丈夫及其孩子吃过黄某某做的饭菜后,均有中毒现象,后黄的丈夫抢救无效死亡,检方指控黄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经申诉后,进入再审程序; 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某存在投毒行为,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应改判无罪; 判决结果:再审改判无罪。 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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