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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能不能复制给被告人家属?

2024-11-03 17:55:25   351次查看

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能不能复制给被告人家属?

经常会有客户提出疑问:

“我们支付了律师费用,授权给律师去复印卷宗材料,但是我们却不能拥有这些材料?

是不是有点太不合理了?”

这个事情,这样的问题,可能会困扰很多人,同时也会让很多律师解释不清楚,甚至会造成双方之间的不信任,包括误会。

实际上,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确实不能复制给被告人家属,这是有原因的,也是有根据的。

主要是基于法律规定、案件保密性、保护当事人权益以及确保司法程序公正等多方面的考虑。

以下是详细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查阅、摘抄、复制案件卷宗材料的权利主要由辩护律师享有,并且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具体来说,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至于其他辩护人,如非律师身份的亲友或监护人,则需要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许可,才能行使这些权利。

也就说,被告人的家属,除非被特别委托为辩护人并经过许可,否则并不享有直接查阅、复制卷宗材料的权利。当然,也就不能直接从律师手中复制卷宗材料,

二、案件保密性

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包含了大量的案件信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等敏感内容。

这些信息,在案件未结案前需要保持一定的保密性,以防止对案件调查、审理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或影响。

因此,将卷宗材料复制给被告人家属,很有可能会增加信息泄露的风险,不利于案件的保密和公正处理。

现实中确实有这样的情况,有被告人家属一旦了解到有些证人的证言对于被告人不太有利,他们就会很迫切的找到证人,对人家进行威逼利诱,想要扭转不利的局面。

这种想法是好的,但是结局往往会导致更加被动。

三、保护当事人权益

被告人家属虽然关心案件进展和结果,但并不一定具备解读卷宗材料的专业能力。将复杂的卷宗材料直接复制给家属,可能会导致他们误解案件事实或产生不必要的恐慌和焦虑。

此外,一些案件信息可能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直接复制给家属可能会侵犯相关权益。

因此,从保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也不宜将卷宗材料复制给被告人家属。

四、确保司法程序公正

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将卷宗材料复制给被告人家属,可能会干扰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如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干扰法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等。

此外,如果家属对案件卷宗材料产生异议或提出不合理的诉求,还可能增加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和案件处理的复杂性。

因此,为了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效率,也不宜将卷宗材料复制给被告人家属。

综上所述

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不复制给被告人家属是基于法律规定、案件保密性、保护当事人权益以及确保司法程序公正等多方面的考虑。

当然,被告人家属,可以通过委托辩护律师等合法途径了解案件进展和情况。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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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玉杰 律师

邹玉杰律师 一名主要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亳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2010年,荣获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执业年限: 2009年至今,有15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工作经历: 2008年8月——2016年12月 执业于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至今 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以及金亚太长丰分所、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目前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业务爱好: 写文章、演讲; 坚持每年100+篇文章,20多万字,目前已坚持七年。 华东政法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首期学员,人民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期学员! 执业十几年来,邹玉杰律师办理过一系列有影响、有效果的刑事、民事案件,包括王某某等安徽特大涉黑团伙案(公安厅督办,谯城区法院一审)、亳州“路怒”案(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桂林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合肥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7公斤毒品案、饮片厂土地被收回案等等,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2021年~2024年成功案例: 1、李某箐诈骗案 基本案情:李某旅游时认识个驴友,感觉不错,发展为男女朋友。其手机和大部分支付工具(如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均被男朋友使用,后来李某涉嫌诈骗罪。 辩护观点:依照罪刑法定,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结果:侦查阶段未批准逮捕,进而取保候审。不出意外,最终应为无罪。 2、梁某得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梁某涉嫌购买穿山甲两公斤并进行销售,被抓获归案,涉嫌罪名为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涉嫌犯罪,因为证据不足;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鲁某群诈骗案 基本案情:鲁某曾帮他人办事,借此机会向别人借款数十万元,一直未能偿还,之后曾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及还款计划。最近被侦查机关查获,罪名为诈骗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案件事实,应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罪,侦查机关插手民事纠纷,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张某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涉嫌虚开税票金额6个多亿,当事人张某涉嫌税额为1300余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量刑最重的一个级别,至少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辩护观点: 其一、从犯情节,参与时间短; 其二、获利较少; 其三、案件中的审计报告存在致命缺陷,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张某被认定为从犯,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5、陈某怀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陈某女儿女婿因炒股欠下巨额债务,于是女婿想和女儿一起自杀以求解脱,女儿不太愿意,双方发生冲突,陈某激动情况下,杀害了女婿。 辩护观点: 其一、受害人有一定过错; 其二、被告人属于激情杀人; 其三、已取得受害人家人谅解。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法庭判处陈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当事人比较满意。 6、蒙城黄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黄某某丈夫及其孩子吃过黄某某做的饭菜后,均有中毒现象,后黄的丈夫抢救无效死亡,检方指控黄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经申诉后,进入再审程序; 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某存在投毒行为,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应改判无罪; 判决结果:再审改判无罪。 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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